合肥工业大学校级公章用印备查单
合肥工业大学文件

合肥工业大学文件合工大政发〔2019〕81号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6月20日八届党委常委会第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合肥工业大学2019 年6月 2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6月2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管理第二条预算编制纵向科研项目预算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横向科研项目预算按合同和主管部门的认定结果编制。
纵向项目结余经费一般按预研或续研计划新编制预算,编制时各科目不设比例限制,在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时间内使用;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预算调整(一)纵向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整,按以下方式办理1.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预算调整规定自然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由财务处和科研院审批后执行。
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科目分为两类管理,同一类预算额度内,项目负责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调剂使用,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由财务处和科研院审批后进行。
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为一类;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为另一类。
社会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除外协费外,其他科目分成两类,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由财务处和科研院审批后进行,同一类预算额度内,项目负责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调剂使用。
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为一类,图书资料费、设备费(含设备耗材)、印刷出版/宣传费为另一类。
2. 超出学校预算调整权限的预算调整规定纵向项目如超出本单位调整权限的事项,如设备费、合作经费等调增,需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财务处和科研院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工大政发〔2012〕192号各单位:《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11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校纪校规,规范教职工的行为,保证教职工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教职工违纪的,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条教职工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大学印章管理办法(WORD6页)

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和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各级各类印章,是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和职权的范围,依法使用。
第三条学校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刻制、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等。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第四条学校各学院、系、教学部、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的印章,均依照学校机构设置的文件刻制;业务专用章因工作需要的,由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刻制;学校各非常设机构及各单位内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刻制。
经学校同意刻制的印章均由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到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
第五条各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刻制带有校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第六条新刻制的印章由学校办公室验印登记并下发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作废印章,交回学校办公室,由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三章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第七条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一)学校印章1、用于以学校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2、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3、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意向书等;4、用于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5、其它需要使用学校印章的。
(二)学校钢印:用于工作证、退休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三)校长签名章1、用于证件、证书、聘书;2、用于需要法定代表人署名的相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3、用于以校长名义发出的信函;4、其它需要使用校长签名章的。
(四)各种业务专用章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各类业务专用章,只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
大学印章管理规定(WORD6页)

大学印章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印章,确保印章的安全使用,维护印章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章刻制。
(一)凡冠有“中共海南大学委员会”、“海南大学”字样的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的印章和专用章,以及校领导的签名章,统一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负责审批、刻制、启用、变更、注销、归档等工作。
校内科级(含)以下单位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属业务需要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二)校内增设机构或机构更名,经报党委书记、校长批准;由两办根据机构设立或更名的文件,按照统一标准报送公安局审批,刻制后颁发给使用单位。
(三)新刻制和更新的印章,由两办发文留取印模并通知启用。
作废的旧印章由两办留取印模后统一注销。
(四)机构撤销后,印章由两办收回注销。
(五)校级机构印章变更或注销后,两办须发出《印章更改通知》,并报送有关单位。
特殊情况应登报声明。
第三条印章的管理。
(一)各单位印章要指定专人保管与使用。
各单位领导不得自行保管印章。
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印章分别由两办主任负责监督,由监印员专门保管与使用。
(二)监印员必须亲自用印。
监印员暂离岗位时,可临时委托办公室其他人员监印,但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三)各单位的印章只限在办公室使用,因公外出需携带印章使用,必须经该单位领导批准,由监印员携章前往监印,用毕立即返还。
校级印章只限在两办办公室内使用。
特殊情况(成批加盖不方便搬动的证书、报表、上级文件等),经两办主任批准,由监印员携带印章前往现场监印,用毕立即返还。
(四)所有用印证件、文件等,必须打印清晰、整洁、规范。
有存档价值的手写材料,一律用钢笔和毛笔书写,凡不符合规定的证件、文件不予用印。
第四条各类印章使用范围。
(一)校级印章的使用范围校级印章系指“中共海南大学委员会”、“海南大学”、“中共海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教育工会海南大学委员会”四枚印章。
工业大学印信管理暂行办法(WORD4页)【经典推荐】

工业大学印信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行政印章和介绍信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信管理范围校长办公室管理的印信包括:大学行政印章和钢印;校长办公室印章;校长签名章;大学行政介绍信。
部门和单位的印信,由各部门和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二、印章刻制(一)印章规格印章规格一般为圆形,印章中间为五角星;外环机构法定全称。
印章直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大学行政印章直径为4.5cm,处级单位印章直径为4.2cm,校直部门和单位下设科级机构印章为4.0cm)。
(二)印章刻制1.学校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刻制(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校长办公室按规定自行刻制)。
2.各部门、单位(处级)公章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办理刻制手续,到公安局指定部门刻制。
3.校直各单位下属科室原则上不刻制公章,确因工作需要,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由本单位到公安局指定部门刻制。
(三)印章启用印章刻制好后,由校长办公室验收并留下印模,经正式行文公布后方可使用。
如更换印章,须将原印章缴回校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三、“工业大学”印章的使用(一)使用范围:以学校行政名义印发或上报的各类公文;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含复印件),以及有关学历证明、毕业证明书、大学期间学习成绩等材料;各类聘书,各类奖状和荣誉证书等;其它需要用印等。
(二)使用程序:1.以学校行政名义印发或上报的各类公文,须持由校办秘书科核稿、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发的安徽工业大学拟文稿笺,方可用印。
2.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须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其中,各类报表、材料须经校长办公室备案。
3.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含复印件)、根据职责范围,须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成教院、职业技术学院统一编号造册(并附名单),处(部、院)长审核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安徽大学法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

安徽大学法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
日期年月日编号
申请人联系方式
经办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所属部门
印章用途
具体描述
盖章份数
审批领导意见
(签字)
(已有领导签字的用印文件,无需再请领导签字。
请备注说明文件上签字领导姓名)说明:审批表无需用领导签字的种类有
1、有院领导签字的单据;
2、各办公室日常盖章内容(如教学办成绩等、考勤打卡公示、社会服务餐
券等日常工作用章);
审批表需领带签字确认的种类有
1、各老师自己的项目经费单,需经由分管院长(科研、教学)签字;
2、学生用印的如:证明、介绍信、函等经学生辅导员、教学办老师审核,
由分管院领导签字;
3、各老师自己的非财务单据(如项目申请书、介绍信、证明等)经内容分
管院领导签字;
4、特殊其他事项用印需事项负责院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