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历史-制度与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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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历史-制度与律令
明朝历史:制度与律令
1. 中央机构
六部在中央机构方面,朱元璋建国之初,仍沿袭元制,设立中书省,综理政务。
中书省有左、右丞相(正一品),左、右丞(正二品)等官。
中书省下置六部,六部各有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
这时六部是中书省的机构,尚书不过是丞相的属员,丞相大权独揽,位处皇帝一人之下,百官之上。
到了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丞相胡惟庸专权揽政,且欲谋反,朱元璋杀胡惟庸,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并且规定以后子孙不准设丞相,臣下有奏请者处以极刑。
这个规定永为后人遵守。
朱元璋废掉中书省和丞相后,即提高六部的地位,升尚书为正二品,侍郎为正三品,委大政于六部,由六部分理天下庶务。
由此六部尚书之上更无首长,六部各不相属,六部尚书平列,上面总其成者是皇帝。
明政府经过这样的改革,一切大权就都集中到皇帝手中,出现了绝对君主独裁的政治体制。
六部是中央政府中最重要的机构。
六部各有尚书、侍郎,皆为堂上官,下设各司,以理事务,都称某某清吏司,每司有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皆为司官、属官。
吏部为六部之首,因掌用人大权,在六部中权最重。
吏部主管文官的考核与任免,下设四个清吏司,其中最重要的是文选清吏司和考功清吏司。
文官的考核与任免,即由这两个司的司官理尚书进行。
六部中权重的,吏部以外,便是兵部。
兵部主管军队调遣、武官及士官的升迁。
有关军事的会议,也由兵部主持。
明朝中后期,兵部尚书、侍郎常出外督师,参军务,甚至协理京营戎政,兼领禁军。
兵部也下设四个清吏司,其中以武选清吏司最为重要。
凡武官、士官的选用以及罢黜,皆归武选司。
户部主管土地、户口、赋税、俸饷、粮仓、钱库、铸钱等等,其中主要是征收赋税。
户部因为事务繁重,按省下设十三个清吏司,各管一省之事。
刑部主管天下刑政,审定和执行律例,判案定罪,管理囚犯。
因为讼事繁重,也按省分为十三个清吏司,各管一省刑政。
刑
部在六部中的权力较小,受到很多制约。
首先大狱要由三法司审理,称为“三司会审”。
所谓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凡有大狱发生,由刑部负责审理,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又有朝审、大审、热审。
朝审是每年霜降后,由公、侯、伯和三法司会审重囚,由吏部尚书主笔,有时大学士也参与。
大审是由皇帝派宦官一员会同三法司长官,在大理寺审录罪囚,每五年举行一次,宦官居中坐大理寺大堂,刑部尚书等只能在旁列侍。
热审是每年盛暑时在京师审录轻罪囚犯,或释放,或减罪等。
此外,又有特殊司法机关厂(东厂)、卫(锦衣卫)掌管诏狱,最为残酷,可以胡作非为,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礼部主管礼仪、祭祀、学校、朝贡、宴会等,也分四个司,事情也很多。
工部主管修建宫殿、衙署、陵墓,以及开采、织造、治河、屯田等,也分为四个司,是容易贪污的部门。
内阁皇帝日理万机,总得有辅佐的人。
因此,朱元璋废丞相后,便设置殿(华盖殿、武英殿等)、阁(文渊阁、东阁)大学士,皆为正五品,使侍左右,备顾问,并不参预机务,不过是皇帝的私人秘书,仅承旨办事而已。
明成祖即位以后,则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七人入直文渊阁,得以参预机务,称为内阁学士,渐升为大学士。
内阁之名及阁臣参预机务自此始。
但这时内阁仍是皇帝的秘书处,入阁者官位并不高,仅是六、七品的小官,有的升至大学士,也不过是五品官,而且不设置属官,不得干预诸衙门职掌,诸衙门奏事也不通告他们。
阁臣虽说参预机务,仅备顾问而已,凡事不能有所参决,皆由皇帝决定。
以后仁宗、宣宗时,阁臣逐渐进官,进至尚书、侍郎等。
从这之后,阁臣的官衔一般是六部尚书、侍郎兼殿阁大学士,这样他们的地位就高起来了。
另外,内阁的职权也在发生变化。
宣宗常到内阁,命阁臣票拟。
特别到英宗时,小皇帝九岁即位,不能处理国事,凡章奏皆由阁臣票拟呈进,以后内阁票拟遂成为制度。
所谓票拟,即是一切内外章奏送到内阁,由阁臣代替皇帝先看,提出处理意见,墨书在一张小票(纸条)上,附贴在章奏上,呈进皇帝。
皇帝看过之后,把小票撕了,亲用红笔写批在章奏上,这叫作批红。
内阁票拟经皇帝批红之后,就变成正式谕旨发下。
内阁票拟必经皇帝批示才有效,决定权还是在皇帝那里,然而很能左右皇帝的决定,所以票拟极其重要,这
是内阁最大的权力所在。
自从内阁职在票拟之后,内阁之权日重,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却有宰相之实。
为避宰相之名,统称为辅臣,有首辅、次辅、群辅之分。
票拟即由首辅执笔,其他辅臣不过参论而已。
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中央还设有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等机构,以管理军事、监察、刑法等事。
五府是军事机关,即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
明初原设大都督府,节制天下兵马,大都督成为全国最高的军事长官。
后来朱元璋觉得大都督府的权力太大,即将大都督府分为五府,使之分别统领在京及在外的军队。
设左、右都督(正一品)为各府的长官,以治理府事。
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掌兵权。
兵部是任命将领、发布调遣命令的机构(调兵必须奉旨),但不直接统率军队。
五军都督府则是主管军籍和军政的机构,虽然分领在京及在各地的军队,但不能自己调遣军队及任命将领。
这二者互相钳制,又都不能指挥军队,以使最高统一指挥权操于皇帝手中。
但是明成祖永乐以后,有关兵事大权尽归兵部,而五府不过徒拥虚名而已。
都察院为明代所创设,把历代相沿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但不完全承袭历代的御史台制。
都察院是监察机关,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
其下设有十三道(按省分为十三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共计一百一十人。
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平行,合称七卿。
都御史操弹劾及建言之权,关于官吏的考察升降,则会同吏部进行,关于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大理寺审理。
监察御史官品虽低,但权势很大,对王公大臣都有权加以纠劾。
尤其监察御史在外稽察州县,则称为巡按,代表天子出巡,权力极大,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另外,在监察方面,朱元璋又按六部的建制,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从七品)、给事中(从七品)等官,共五十余人。
这六科是独立的,其职在分别稽察六部事务,六部有违失,可以驳正。
给事中与监察御史合称为科道官。
给事中权力很大,一是有封驳权,诏令有不当者,可以封还;一是有劾奏权,如官员有违法事实,可以劾奏;一是有论事权,朝政有失,可以上疏匡正。
大理寺是司法机关,主管复审大案,平反冤狱,长官为大理寺卿(正三品)。
凡刑部、都察院问过案件,皆移送大理寺复审,听候指
驳。
通政司是明代创设的,掌收内外一切章奏、封驳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
长官为通政使(正三品)。
朱元璋认为政务如水,应当使之常通,即下情上达之意,所以这个机关以通政为名。
2. 地方制度
省、道、府、县地方行政制度为省、府、县三级制。
明初仍沿元制,在各地设行中书省,在各行省设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
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简称为布政司。
这不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意义实有不同。
元朝的行中书省职权太大,几乎无所不统,而布政司的职权则仅限于掌管民政、财政。
到宣德三年(1428年),全国除南北两京外,共有十三个布政司,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终明之世不变。
布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从二品),又设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从四品),均无定员。
布政使俗称为藩司或藩台,掌管民政与财政,实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权重位尊。
参政、参议掌管各道事务,详见于下。
各省除布政司外,又有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合称为三司。
按察司掌管司法和监察,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又设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均无定员。
按察使不仅主管一省刑狱,也兼有纠劾官吏之责,俗称为按台或臬台。
副使、佥事的职务是分道管事,详见于下。
都司掌管军政,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
都指挥使的官品高于布、按二司,号称为二品大帅,凡有联名公文,序衔皆在二司官之上。
三司在省里是平行的,彼此不相统属,各同中央有关部门发生联系。
如布政司与六部发生联系,也与都察院有联系。
按察司听命于刑部、都察院,都司听命于兵部及五府。
这样,三司分权鼎立,可以防止地方权力过大,形成独立局面。
但事无总统,又有运转不灵之弊。
所以明中期以后,朝廷纷纷派部院大臣出任总督、巡抚各差,以驾于三司之上。
这些总督、巡抚并非官名,只是一种差遣。
但日久之后,也变成定制,到清代便把总督、巡抚作为一省的最高长官。
省以下有道的设置,但道是监察区,不是行政区。
道的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有分守道与分巡道两种。
凡由布政司的佐官左右参政、参议分理各道钱粮的,称为分守道。
各省分道数目不等,全国共有六十道。
凡由按察司的佐官副使、佥事分理各道刑名的,称为分巡道。
各省分道数目不等,全国共有六十九道。
省以下的行政单位为府,直隶于布政司。
全国共有府一百五十九个。
府有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俗称司马,正五品)、通判(俗称别驾,正六品)无定员,推官一人(俗称司理或司李,正七品)。
知府掌一府之政,在明初很受重视,知府到任,多由皇帝赐给敕书,以加强威权。
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
推官掌理刑名。
但两京府的组织不同,在府之上,没有布政使。
北京称为顺天府,设府尹一人(正三品),府丞一人(正四品),治中一人(正五品),通判六人(后减为三人,正六品),推官一人(从六品),等等。
南京称为应天府,设官同于顺天府。
府以下为县,全国共有县一千一百七十一个。
县有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
知县掌一县之政。
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
州另外,还有州的设置,全国共有二百三十四州。
州分为直隶州(隶于布政司)和散州(隶于府),直隶州地位同府,散州地位同县,但州官品秩皆相同。
州有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无定员。
知州掌一州之政,同知掌清军或兼巡捕,判官督粮、管马、捕盗、治农、管河等事。
3. 卫所制度
明朝的军队的基层组织分为卫、所两级,叫做“卫所制度”。
大致五千六百人为一卫,称为卫指挥使司,卫的长官是指挥使(正三品)。
一卫辖有五个千户所,每千户所一千一百二十人,设千户一人(正五品)。
千户所辖有十个百户所,每百户所一百一十二人,设百户一人(正六品)。
百户所辖有总旗二,小旗十。
约五十人为一总旗,一个总旗领五个小旗,约十人为一小旗。
卫、所遍布全国各地,自京师至府、县皆有卫、所。
卫隶属于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并听命于兵部。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统计,全国卫、
所兵数有一百二十余万。
永乐以后,卫、所兵数达到二百七十余万。
为保证军队的兵源及供给,明初又实行军户和屯田制度。
凡军士都是世袭的,单独编户籍,叫作军户。
全国军户约有二百万家,占全国户数很大的比例。
凡各地卫、所皆实行屯田,以保证军饷的供应。
军士分为屯田与守城两部分,屯田者专事耕垦,供应军粮;守城者专务防守操练。
军士守城与屯种的比例,大致是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
明初一个时期之内,几乎无军不屯,军队大体能够屯田自养,屯田收入成为军饷的主要来源,这就使国家免去养兵之费,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遇有战事发生,则由兵部奉旨调卫、所兵,临时命将充总兵官,发给印信,统兵出征。
战事结束,总兵官交还印信,兵士回到卫、所。
这样将不专军,军无私将,而军权集于中央。
4. 明律与《大诰》
《大明律》朱元璋自称吴王时起,即命人议定律例。
在洪武六年(1373年),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于次年初成书。
此后《大明律》几经修定,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天下。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律,是依据唐律及明初实际情况写成的。
全书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改变唐律的篇目,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律。
《大明律》的刑名有五,即笞、杖、徒、流、死。
但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刺字、充军等刑。
《大明律》的主要内容是从各方面来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封建统治制度。
如为了镇压反抗、冒犯皇权及触犯纲常名教的行为,《大明律》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定为十恶,凡犯十恶之条者皆从重治罪,并且遇赦不赦。
又如为了巩固君主专制制度,《大明律》专设“奸党”一条,用以禁治大臣结党弄权。
又如为了保障封建国家的赋役剥削,《大明律》对于隐匿户口及田产以逃避赋役者,莫不加以处罚。
此外,《大明律》还规定了各阶级和各等级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
如有所谓“八议”之条,即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兵,用以优待皇亲国戚及勋贵显宦之家。
凡在“八议”者犯法,官吏不得擅自勾问,只能奏闻请旨。
若奉旨推问,则开列应得之罪,由皇帝裁决。
又如规
定主人犯罪,奴婢不得首告。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家长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家长者则绞,骂家长者亦绞。
若家长不告官府而殴死有罪奴婢者,仅杖一百,如果杀死无罪奴婢者,也只杖六十、徒一年。
凡雇工人殴家长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家长者绞,殴死家长者斩,故意杀家长者凌迟处死。
若家长殴雇工人未折伤者勿论,折伤雇工人者较凡人减罪三等,殴死雇工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杀雇工人者绞,过失杀雇工人者勿论。
《大诰》明初的法律除《大明律》外,还有朱元璋所亲撰的《大诰》三编。
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作《大诰》七十四条,又于次年作《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及《大诰三编》四十三条,皆颁示于天下学宫,作为师生必读的教本。
并且规定一切军民也必须熟观,要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等罪,可以减罪一等;如果没有此本,则加罪一等。
此令一出,于是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朱元璋皆赐钱遣归。
《大诰》三编的主要内容是列举明政府用严刑峻法所处理的种种案件。
凡所列凌迟、枭首、族诛等案件不只千百,而斩首以下等案件则至万余,这些案件大都出自朱元璋的亲裁。
朱元璋决断这些案件,多是法外用刑,用刑要较《大明律》重得多。
《大诰》三编中有种种酷刑,如有族诛、凌迟、枭首、挑筋、去指、断手、砍脚等,不下三十余种。
朱元璋颁行《大诰》三编的目的,即在于公布一系列酷刑案件,用以威慑及警戒臣民,使之安分守己,不敢轻易犯法。
《大诰》三编是朱元璋用严刑峻法治理臣民的记录,也是朱元璋推行专制主义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