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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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
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4]44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24
【实施日期】2004.0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

(杭政办函[2004]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
为有效防止杭州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杭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杭州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坚持政府统一指挥、有关各方协调一致的原则,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对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凡属杭州市区范围内发生的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突发性事故,均适用本预案。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省、市关于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规定,结合燃气行业特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定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
(一)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爆、泄漏等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受伤2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5000户以上的事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建立杭州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决定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具体负责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传达领导小组有关指令。

经领导小组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

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建立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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