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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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事对象
在江门市新会区工商局注册拟(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
二、受理部门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
三、办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
四、办事条件
(一)审批范围
在江门市新会区工商局注册拟(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
(二)审批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所需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公司章程;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资质验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六)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七)《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表》。
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将申请资料送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
(二)受理
、受理人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
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
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四)批复
符合条件的,印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不符合条件的,印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七、受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号综合楼一楼,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大厅号窗口。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九、现场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至上午,下午到下午,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十、办理时限
受理后个工作日内。
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