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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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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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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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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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州常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生进行实验、实训和创新训练,以及师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实验室工作要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是前提下,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要根据人才培养和实践教学的需要,合理确定实验室的设置、规模、架构及建设标准,科学制定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实验
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管理,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卫生管理,对精密仪器、重大设备和有危险隐患的物料物品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使用维护及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与管理人员等),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教学与管理水平。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七条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按照《州常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的要求,在相关二级教学单位的组织下,参与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参与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编制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课表,做好实验课的开出准备等工作。
第八条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培养严肃认真的实验态度和工作作风。
通过实验,不断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教育学生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自觉开展实验预习,认真记录实验数据。
做到严格要求、耐心施教、以身作则、教书育人。
第十条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坚持定期检查和及时维修,加强大型贵重设备与危险物品的专项管理,使仪器设备和物料物品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实验项目的更新与实验教学改革,推动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发,促进实验室的开放运行与资源共享,努力提
高实验教学质量与实验室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及时填写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日志、实验室使用记录本、实验室教研活动记录本,定期将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有关的文件材料和教学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按要求做好实验室数据收集与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鼓励为师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创新实践提供支持,鼓励有偿承担测试、鉴定、试验、加工等对外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建设
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学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由一位副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二级教学单位由一位分管副职领导负责所属实验室的具体工作,教务、科研、资产、计财等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与实验教学的主管部门,下设实验室管理中心和实践教学科分别负责全校的实验室管理与实验教学相关工作。
实验室管理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由分管副处长牵头,组织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校实验室的设置、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重点、形成特色”的方针,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全校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各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及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应由相关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提出申请,经教务、资产、科研、人事等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在二级教学单位分管副职的领导下,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建设、管理、教学组织、人员分工、检查督促、信息上报和安全卫生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较为丰富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经验,并且热心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实验室主任由二级教学单位提名推荐,人事处发文进行聘任。
第二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由二级教学单位根据人事处核准的编制和岗位要求进行选聘。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要根据二级教学单位的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原则上承担一半的实验教学工作量。
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按照岗位职责,组织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加强实验室制度建设与规范管理。
各实验室要严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工作,制订必要的岗位责任制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要张贴上墙,各种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到位。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的添置、使用、维修、
保管、报损、报废、调拨、借用与记帐,低值易耗材料的领用,以及精密仪器、重大设备和有危险隐患物料物品的保管与使用等事项,均须按照州常工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加强实验室与实践教学的信息化管理。
各二级教学单位要将实验室管理、实验实训教学、校外实习教学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等纳入建立实践教学网站,构建信息化管理与资源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实践教学组织管理的网络化和信息化,推进实践教学资源的开放运行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推进虚拟仿真实践教学平台的建设。
按照“虚实结合、相互补充”的原则,开展基于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的虚拟仿真实践教学研究,推进虚拟仿真实践教学资源建设,搭建虚拟仿真实践教学平台。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经常组织开展教研活动,分析实验教学规律,改革实验教学方法,研究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装置和开发实验项目,还要重点研究逐步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比例。
第四章主要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校分管领导职责
1.负责领导全校实验室建设工作。
2.审核或批准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3.负责审批重大实验改革方案。
4.负责审批年度设备经费分配方案及购置计划。
第二十七条教务、科研、资产、计财等部门职责
教务、科研、资产、计财等部门作为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制订全校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的管理制度。
2.组织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审核年度实验室经费预算及分配方案。
3.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工作。
4.负责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验室规划、实验室建立和撤消的审批、实验任务、实验设备、实验室评比等)。
5.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配备方案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二级教学单位分管领导职责
1.组织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五年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审查本学院实验室的新建、扩建、迁移、更新、撤消等申请方案;负责审查各实验室提出的购置计划、维修计划和修缮计划等。
2.领导本单位实验室不断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3.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设备管理、安全卫生和科研开发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负责拟定本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计划、培训方案、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主任职责
1.制订本实验室建设的五年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的申报。
2.落实实验教学任务,编制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做好仪器设备、元件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3.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制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制订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修理、使用等制度,并负责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做好实验项目管理,配合专业系部进行实验项目开发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
5.组织落实实验室清洁卫生、环境保护和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实验室工作条例》(院教[2004]56号)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停止使用。
篇2: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瑞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管理监控体系,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学院决定建立教学督导制度。
为了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室,在院长、教学副院长具体领导下,对学院的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秩序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教学督导室设主任一名,负责领导、管理教学督导室的日常工作。
根据需要设督导员若干名(目前暂设4名)。
第四条教学督导员由学院聘请具有高级职称,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思想修养好,愿意为学院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做出贡献,身体健康的退休教师担任,聘期一至二年。
第二章教学督导室工作职责
第五条就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教风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六条协助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运行情况、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深入课堂听课,了解学院的教学工作状况、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总结教风、学风建设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
每位督导员每周听课不少于八课时。
第七条根据学院的《教师考核方案》,协助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对专兼职教师进行教学检查和评估工作。
并填写《听课评估表》,综合教务处、各系、部及学生意见向学院提出评价报告,作为教师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安排和报酬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对系(部)、教研室的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对教师的教案、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实习、考试试卷、毕业论文和毕业
设计进行抽查和分析,写出书面分析材料。
就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执行学院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协助各系(部)搞好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精品课建设,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修订提出建设性意见。
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和研究,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
并对全院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收集整理学生信息反馈意见,并将汇总意见报送到教务处。
第十一条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教学督导室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室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活动。
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督导会议,学院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参加,由督导室报告督导工作情况;教务处每月召开一次与督导室联席会议,处长参加,并视具体情况请学院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督导室每周集中一次,由督导室主任负责牵头。
日常活动,教务处派专人负责联络。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室每学期进行一次督导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学院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
督导室集体或个人可随时向教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教务处和其他相关部门将对督导组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
方案,应在一周之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积极支持、配合学校教学督导室各项工作。
第四章教学督导室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院教学督导组有权介入被督导单位、个人的各类教学活动;有权要求被督导对象汇报相关工作及提供有关材料;有权评价教学工作状况和教学效果,有对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奖惩的建议和决定权;有对不合格教师的停课权; 有对不合格系主任及教务相关人员的去留建议权。
教师的职务晋升及级别晋升必须有督导室签字认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归院长办公会。
第十七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大学学院(部)分党校工作条例
州苏大学学院(部)分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部)分党校工作,推进学院(部)分党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发挥院学(部)分党校的重要作用,根据《X 州苏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部)分党校(以下称分党校)是各学院(部)党委(党工委)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分党校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X思想、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的办学方针。
第四条分党校在校党校和所在学院(部)党委、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分党校接受校党校业务上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分党校的设置
第六条学院(部)党委(党工委)需设立分党校。
分党校的设置、撤销需报校党委批准,分党校组成人员的变动需报校党校备案。
第七条分党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1至2人,分别由学院(部)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兼任。
设秘书1人,负责分党校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八条分党校设校务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其成员一般由学院(部)党委(党工委)委·员和负责分党校具体事务的人员组成。
第三章教学和管理
第九条分党校负责本单位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培训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校党校反馈教学与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分党校应根据校党校工作安排及自身工作实际制定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培训的教学计划,注重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分党校应有相对固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适时聘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校内外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承
担分党校的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分党校应建立健全各类培训的规章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分党校应建立各类培训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保障条件
第十四条学院(部)党委(党工委)应为分党校提供所需经费、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章考核和评估
第十五条校党委依据《X州苏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州苏大学学院(部)分党校工作评估条例》等文件精神,每两年对学院(部)分党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选出红旗分党校及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州苏大学分党校工作条例》(苏大委发[1998]22号)、《〈州苏大学分党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苏大委发[1999]27号)同时废止。
【工作条例】终于写完毕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