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设立税务登记申请五篇范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税--设立税务登记申请五篇范文
第一篇:地税--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DJ022(印刷版-挂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本纳税人
兹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除按规定如实提
供相关资料外,补充如下信息:
一、开业日期:年月日
二、财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办税人姓名: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业主)签章:纳税人公章: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税务人员签名:税务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电脑编码(税务机关填写):
(版本号:200901)
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一、营业(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卡原件。
三、有关合同(承包、承租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改制改组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制改组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以及总机构章程复印件。
六、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纳税人有房屋、土地、车船的,应填写房屋、土地、车船登记表,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说明:
1.单位纳税人应附送第一至第七项项资料;
2.个体工商户应附送第一、四、六、七项资料;
3.个人合伙企业应附送第一、二、四、六、七项资料;
4.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附送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资料;
5.特殊纳税人按实际情况附送相关资料。
6.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二篇: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
第一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
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二条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三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七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八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三篇: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
收取资料: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临时税务登记不用提供,个体工商户没有办理的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并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如该地址无明确的产权人的,由业户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7.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单位纳税人提供);
8.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临时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不用提供);
9.总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0.二级分支机构应提供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11.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同时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证明;
12.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有关联企业的单位纳税人提供);
13.外经贸批文、批准证书复印件(单位纳税人为外资企业的提供);
14.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临时税务登记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15.承包承租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临时税务登记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16.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提供)。
第四篇:地税税务登记
(地)开业登记需携带以下资料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站分局服务大厅办理: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4、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上;
6、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7、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8、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章程、协议等一式二份;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特殊说明:(1)携带劳动局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将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
(2)以上复印件全部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代码章;
变更登记需携带以下资料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站分局服务大厅办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以下分别为不同情况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1)纳税人名称、营业范围、有效日期变更: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公章。
(2)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变更: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新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公章。
(3)注册资金变更: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复印件;公章。
(5)税务登记证号变更: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公章。
(6)总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总机构公司章程或增设分支机构的决议,所增设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总机构公章。
(7)登记注册类型变更: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公章。
(8)投资方变更:变更后新的投资方(投资方是个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投资方是法人);公章。
(9)分支机构变更: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公章。
(10)核算形式或者预算形式变更:
独立核算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或者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变更为全额拨款),需要提交汇总缴纳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上级机关的相关批文或相关批准证照原件、复印件、公章。
非独立核算变更为独立核算(全额拨款变更为自收自支,差额拨款),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上级机关的相关批文或相关批准证照原件、复印件;公章。
(11)国家标准行业变更: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公章并提交西站税务所核准的通知单到第一税务所进行变更。
(12)开户银行变更:纳税人需要提供开户银行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公章。
特殊说明:以上复印件全部为二份,并且加盖公章、代码章;
注销登记
一、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同时,向迁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 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所需提交的资料内资、三资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1)《纳税清算申报表》(一式三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计算机代码章;
(4)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税控装置读卡数清单、税控密码器和IC卡(没有购买税控装置的不提供);
(5)国税局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和结清应纳税款证明复印件;
(6)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证明资料(独立核算的且无主管单位的不提供);
(7)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资料:
(1)《纳税清算申报表》(一式三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计算机代码章;
(4)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税控装置读卡数清单、税控密码器和IC卡(没有购买税控装置的不提供);
(5)其他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停复业登记
一、停、复业税务登记
停业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的需要在核准的经营期限内暂时停止经营活动。
二、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的时限
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十日内。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的步骤
第一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其出具的停业许可证明文件。
第二步: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许可证明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
第三步: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和《停业申请审批表》以及应封存的有关税务登记证件、票据和资料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税务登记手续。
四、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该如何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缴纳应纳税款。
五、停业期满如何办理复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停业期满,应持停业时核发的《核准停业通
知书》到原核准其停业的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并按规定填报《复业单证领取表》,经税务机关核批后,持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报到并办理纳税手续。
对于停业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延期停业证明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停业手续。
需携带以下资料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站分局服务大厅办理:
1、停业登记需要携带的资料:
(1)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2)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停业报告书》;
(4)计算机代码章;
(5)未使用完的发票;
(6)如使用税控装置应将密码器和IC卡交回;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特殊说明:
(1)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签署办理当日日期。
(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第一税务所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2、复业登记需要携带的资料:
(1)复业税务登记申请;
(2)《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复业单证领取表》(办理停业登记时税务机关核发的);
(4)《核准停业通知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特殊说明:
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签署办理当日日期。
转入税务登记需携带以下资料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站分局服务大厅办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迁移通知书》;
4.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5.公章。
特殊说明:
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签署办理当日日期。
转出税务登记需携带以下资料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站分局服务大厅办理:
1、纳税人情况通报书一式二份;
2、纳税人及发票情况表一式二份;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特殊说明: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签署办理当日日期。
第五篇:设立税务登记
一、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主体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企业设立税务登记到国、地哪家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
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
一、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劳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⑴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⑵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⑶包销商承销,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
⑷土地使用权出租以及房地产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计算公式=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5%、1%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依3%计征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它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
四、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它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