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粮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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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管理方案
第一篇:储备粮管理方案
储备粮管理方案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中的作用,依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三条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购销差价等财政补贴列入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伊春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负责及时、足额提供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所需贷款,并按照信贷管理规定实行信贷监管。

第三章建立
第六条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数量,并按照网点布局合理、储存数量均衡、储存条件良好的原则,提出确定承储企业和承储数量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铁力市、嘉荫县要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建立县(市)级粮食储备。

第四章采购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的采购计划,由市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数量、网点布局向承储企业下达采购计划,做到统一品牌,统一采购。

第九条承储企业采购的粮食要符合品种、数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的采购价格按照当期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市农业发展银行应按市级储备粮采购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和当期价格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采购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级储备粮实际占用银行贷款和同期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年利率据实补贴,按月拨付。

第五章储存
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要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等、账实相符,保证储存数量真实准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要定期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库存粮食情况,并及时提出轮换建议。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要执行统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给各有关部门的统计、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储存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参照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费用标准确定,并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市财政部门通过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市级储备粮专户”封闭运行管理,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六章轮换
第十八条按照推陈储新的原则和成品粮储存年限为一年的规定,市级成品储备粮每年应轮换一次。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必须坚持市级储备粮轮换制度,在轮换中要保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不变。

第二十条在市级储备粮轮换中,处于防汛期、防火期和粮食市场大幅度波动时期不得轮空。

第二十一条轮换费用及购销差价的测定。

购、销差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主管部门依据市场行情变化测算定额标准,每年核定一次;轮换费用参照现行费用构成测算核定标准,包干使用。

市财政部门按季度将轮换费用及购销差价通过农发行账户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七章承储企业的基本条件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交通便利,出入库顺畅;
(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储粮仓房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合格的粮食保管、检验、统计、会计等管理技术人员;
(四)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
(二)按计划进行采购、轮换,按规定进行储存;
(三)接受市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在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上,不得违法、违规、违反政策,不得擅自动用;
(五)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可靠,质量优良,购销粮资金封闭运行;
(六)定期向市级储备粮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储存与轮换、购粮资金管理、储粮费用补贴、轮换费用及购销差价的使用情况。

第八章动用
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需应急救灾的;
(二)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平抑粮价,稳定市场的;
(三)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动用市级储备粮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在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时,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动用市级储备粮命令,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下达动用计划到承储企业,动用计划要明确动用品种、数量、时间、使用对象、交接办法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四)对市政府下达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动用命令。

(五)市级储备粮动用后,承储企业要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市级储备粮动用执行结果,并根据储存规模限期补足储存数量。

第九章损失、损耗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处理。

第二十八条定额内的保管损耗由承储企业在储存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超过定额的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企业应在损失发生后3日内上报市财政部门、市粮食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

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予以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资金对损失部分进行弥补。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要认真接受检查,如实提供工作情况和相关资料。

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粮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市粮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
内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在市级储备粮承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领导责任:
(一)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虚报瞒报库存数量的;
(三)擅自串换品种的;
(四)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粮食陈化、霉变的;
(五)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网】
第二篇: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辽宁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2005-11-09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粮食局
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油,下同)。

第三条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省人民政府。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条第四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轮换价差、费用补贴,并对省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省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第五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并监督指导下,对省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管理。

第二章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条件
第六条第六条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吨以上(含3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

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安全规范对粮仓的要求。

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三)一般应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六)铁路、公路交通便利,应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毗邻铁路货运站台;
(七)原则上距省辖市不远于50公里;
(八)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第七条第七条对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企业,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发展银行择优选择,作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暂时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根据全省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确需安排省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批准,可作为省级储备粮临时承储库。

第三章省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八条第八条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将(日历,下同)收购(采购)、移库、销售计划下达给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在每年三季度末以前提出下一省级储备粮轮换意见。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据此于每年年底前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下一的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将省级储备粮收购(采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据此督查。

第四章省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级储备粮的采购、销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省级储备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制度,原则上水稻、玉米每2-3年、小麦每3-4年、食油每2年(均从粮食或食油入库时间开始计算)轮换一次。

轮入的粮食(食油)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油)。

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后,各承储企业要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轮入时,可凭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轮换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

省级储备粮轮空期间不享受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省级储备粮各项补贴支出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省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80元;储备食油的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240元。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从省级储备粮食的费用补贴中提取不超过3元/吨作为管理费用。

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季度粮油实际储存数量和规定标准,将本季度补贴预拨到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在省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专户上。

结束后,据实清算。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补贴后,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不得截留、挪用或留机动。

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补贴,由省级财政部门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省级储备粮实际贷款额和当期农业发展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据实结算。

各承储企业不再向农业发展银行支付省储备粮油贷款利息。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标准为玉米和小麦40元/吨;水稻100元/吨;食油200元/吨。

省级财政部门按此标准和轮换计划,对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实行轮换费用和价差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对承储企业的轮换补贴办法,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省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随省级储备粮收购(采购)、移库计划一并下达。

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管理,单独设立入库成本台账,反映分品种、分年限的入库成本,并定期检查、核对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省级储备粮贷款要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该行的信贷
监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报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核销。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按季度统计、分析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省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核算,保证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要将省级储备粮存放库房和货位号报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省级储备粮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调出,安排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具备承储资格的企业储存。

第五章省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完善省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实施。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后负担;发生的价差收入,省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上缴省级财政。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虚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降低省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变更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偿还债务;
(八)以各种手段套取差价款,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费用补贴。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和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省级储备粮的实物、财务及相关工作;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纠正和妥善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备案。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省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对危及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茂名市粮食局市级储备粮管理
茂名市粮食局市级储备粮管理
(2002-9-29)
茂粮[2002]49号
第一条为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明确责任,规范操作,确保市级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动方便。

根椐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受市政府的委托,市粮食局负责市级粮食储备和储备粮的出入库管理。

主要职责是: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收储品种、价格和时间,审核确定承储单位;与承储单位签定<<收储合同>>;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核拨储备粮费用补贴;负责建立、健全和管理市级储备粮库存实物台帐,按规定报送有关会计、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承储单位必须按与市粮食局签订的<<收储合同>>和市粮食局的有关规定,完成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保管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承储单位要按照<<茂名市市级储备粮收储合同>>规定的承储库点存放市级储备粮。

未经市粮局批准,不得变更承储库点。

第五条承储单位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和地点落实,并实行专仓挂牌储存。

同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承储单位要使用市粮食局统一印制的帐、表、卡,如实填写实物台帐,保证“账账、帐表、帐卡、帐实”相符。

第七条承储单位要加强市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认真执行“以防为
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制度,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粮仓活动,保证库存粮食安全无事故。

第八条承储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科学保粮水平。

粮食正常保管要采用“双低”(低氧、低药量)、机械通风和粮情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

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和登记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监测,每6个月对库存粮食的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进行一次检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承储单位要结合实际对市级储备粮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要及时报市粮食局,并组织人员全力抢救和保护,努力争取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转报有关部门审查核销。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入库包括收购、调入及其它;出库包
括销售、调出及应付突发事件的出库。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按<<茂名市市级储备粮收储合同>规定的收储品种、收储时间和储存库点完成收储入库任务,不得单方面变更收储品种、收储时间和储存库点。

完成入库任务后十天内,要将入库证明材料(即入库时间、入库品种、收获、收购<调入>价格与费用、储存地点<仓>)书面报市粮食局。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必须按程序进行。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市级储备粮正常轮换原则上两年轮换一次。

由市粮食局下达轮换计划。

承储单位要按照通知规定如实完成(粮食轮出、轮入时限一般3个月),在完成轮换任务后10天内,将入库证明材料(即入库时间、入库品种、收获、收购<调入> 价格与费用、储存地点<仓>)书面报市粮食局。

(二)承储单位因某些原因,需要对所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提出非正常轮换要求的,必须向市粮食局提出书面申请。

经市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轮换。

(三)如出现灾害或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市级储备粮急需出库销售,则由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的指令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对每批入库的粮食必须进行抽样检验,严格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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