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2008年度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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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2008年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水利指标的考核(试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水[2008]6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8.08.14
【实施日期】2008.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2008年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
水利指标的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水﹝2008﹞6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根据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和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区县(自治县)2008年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渝考发﹝2008﹞2号)精神,本着“依靠区县,尊重区县,服务区县,发展区县”和“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并通知如下:
一、考核指标及分值权重
涉及我局的考核指标共3项,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如下: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完成量(100分)
1.考核范围:“六定一管”项目和区县自行管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
2.考核的主要内容及权重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5分):完成年初确定的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计25分;未完成年初投资计划的,按完成比例计分(完成量/年度投资计划×25分=得分);发生一次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扣5分。
到位自筹资金情况(25分):自筹资金全部到位的计25分;自筹资金未全部到位的,按到位比例计分(自筹到位资金/应自筹到位资金×25分=得分)。
完成年度形象进度(50分):完成年初确定的工程建设年度形象进度计划的,计50分;未完成年初形象进度计划的,按完成比例计分(完成的年度形象进度/年度建设形象目标进度×50分=得分)。
(二)防洪保安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完成量(100分)
1.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完成量(60分)
小(一)型及以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40分)。
完成年度任务的,计40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完成水库座数占年度目标任务座数的比例计分(完成座数/年度目标任务座数×40分=得分)。
其中,完工座数以“公示”数为基准,若“公示”后有情况不实的举报,且经现场复核属实的,则该水库列入未完数扣分。
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20分)。
计分办法同上。
只有小(二)型水库的区县(自治县),小(二)型水库考核分值为60分,计分办法同上。
2.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完成情况(40分)
城市堤防建设(14分):全面完成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计4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全面完成年度建设形象进度计划的计1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无城市堤防建设任务的区县,该分值纳入乡镇堤防建设进行考核)。
乡镇堤防建设(14分):全面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计14分;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按完成比例计分(2008年内建成渝水计〔2007〕47号文安排的重点集镇堤防工程的计6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9月中旬前开工、年内建成渝水计〔2008〕18号文安排的重点集镇堤防工程的计8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无乡镇堤防建设任务的区县,该分值纳入城市堤防建设进行考核)。
验收销号考核(12分):按照“市级补助包干、区县自筹兜底并达标销号”的原则,区县(自治县)政府按时出具达标销号、自筹兜底承诺函和进行开工、竣工公示的各计6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三)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人数(100分)
1.完成目标任务(70分),其中:
前期工作(6分)。
规范有序地开展前期工作、按时完成计划申报和及时下达投资计划的各计2分。
进度报表(2分)。
按要求于每月2日前上报上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计2分;反之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建设管理(9分)。
严格按上报备案核准(或审批)的实施方案组织工程建设的计3分;认真执行项目管理“六制”的计3分;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齐全的计3分。
完成任务(40分)。
全面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和水质(以卫生部门书面检测报告为准)、水量达标的各计20分;完成率低于80%的不计分,高于80%的按比例计分。
建后管理(13分)。
集中供水工程开工前得到受益群众公认,并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公示水价的计8分;明确运行管理主体、建立运行管理制度的计5分。
2.整镇(乡)销号(10分)。
严格坚持整乡整镇建设销号的计10分。
3.实行“三公示”制度(20分)。
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的计20分,查实一次虚假公示的,此项不计分。
(四)否决指标
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
--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应公开招投标而不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的;
--出现重大违纪违规案件被依法依纪查处的;
--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水库出现垮坝的;因防汛抗旱指挥不力造成人员死亡的。
二、考评依据
以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水利发展任期目标责任书》、《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目标责任书》及市水利局与各区县共同商定的三项工作分年考核指标任务为考评依据。
三、考核方式
结合年度“禹王杯”综合目标考核,采取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的组织
(一)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依据市水利局商市级有关部门形成的建议方案提出第二年建设计划,经当地政府同意并加章后于9月底前书面回函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本着“只减不增”的原则,商市级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于11月底前反馈各区县,作为来年的考核指标和内容(2008年的考核以年初签订的“禹王杯”综合目标责任书中相关指标为准,其中:饮水安全考核中,在2008年11月底前完成饮水安全规划修编,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市级部门备案占30分)。
(二)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在12月初对照目标任务进行自测评
分,写出自查报告(附自查评分表及相关证明附件),经区县(自治县)政府签章认可后,于12月10日前报送市水利局办公室。
(三)对重点水利工程,以工程年度财务报表和形象进度为基础,由区县自查评分报市水利局,市水投集团和局相关处室进行抽查核实后送局办公室汇总;饮水安全、防洪保安及病险水库整治工作,在各区县(自治县)局书面自查总结基础上,局相关处室结合上报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公示结果进行抽查并评分后,送局办公室汇总。
(四)市水利局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按时报市考核办。
五、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局原下发的《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2008年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水利指标的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水﹝2008﹞50号)废止。
附件:1.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年度目标考核自评表;
2.重庆市防洪保安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考核自评表;
3.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年度目标考核自评表;
4.重庆市2008年度城乡饮水安全年度目标考核自评表。
重庆市水利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年度目标考核自评表
区县人民政府(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