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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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889)
一、简答题
1.简述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有哪几种?
答:(1)以经济基础为标准来划分分为(1分):奴隶制的刑事诉讼、封建制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的
刑事诉讼、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
(4分)
(2)以刑事诉讼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特征为标准来划分分为:(1分)控诉式刑事诉讼、纠问式刑事诉讼
和混合式刑事诉讼。
(4分)
2.简述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答: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再审的,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4 分)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分)(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分)
3.简述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下列人员: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分)
(2)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3分)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分)
4.简述何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
答: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活动。
(3分)
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
(1)报请批准逮捕案件的补充侦查;(3分)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3分)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3分)
5.简述辩护与代理的区别。
答:(1)产生根据不同。
(2分)
(2)诉讼地位不同。
(2分)
(3)适用范围不同。
(2分)
⑷诉讼职能不同。
(2分)
(5)权限范围不同。
(2分)
(6)权利内容不同。
(2分)
⑺活动名义不同。
(2分)
6 .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答:(D 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3分)
⑵有明确的被告人。
(3分)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3分)
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3分)
7 .简述不起诉的种类。
答:(1)法定不起诉。
(3分)
⑵酌定不起诉。
(3分)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分)
8 .简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第一,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
(3分)
第二,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
(3分)
第三,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
(3分)
第四,对执行的监督。
(3分)
9 .简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主要区别。
答: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有:
⑴延期审理是出于诉讼本身进展的需要,中止审理是出于诉讼以外的原因。
(4分)
⑵延期审理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终止审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4分)
⑶延期审理受审理期限的制约,而中止审理不受审理期限的制约。
(4分)
10 .简述同其他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有哪些特征?
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有以下特征:
(1分)适用该程序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的未
成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
第一,从主体上看, 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分)
第二,从内容上看,(1分)该程序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过程中不满16或18周岁的未
成年人,在“讯问和审判”、“指定辩护”以及“不公开审理”等方面特别规定的基础上一增加或修改了未
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方针、原则、权利保障、法律援助、情况调查、拘捕和羁押、合适成年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审判不公开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诸多规定。
(3分)
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1分)该程序是特别程序,对普通程序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凡是该程
序有规定的,就应当适用该程序。
如果该程序没有规定,则适用普通程序。
(3分)
11.简述回避的事由有哪些?
答:回避的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分)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2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2分)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2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2分)
(6)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2分)
(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