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成本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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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成本的审核
房地产企业成本的的审核
一、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的审核《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条例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和按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和其他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号第二十六条)
(一)确定成本对象应遵循的原则:(国税发[2009]31 号第二十六条)确定成本对象应遵循的原则:国税发 1、可否销售原则;2、分类归集原则;3、功能区分原则。

4、定价差异原则;
5、成本差异原则;
6、权益区分原则。

21】【例 3—21】同一开发项目中有多层和高层建筑如何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同一开发项目中有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分别确认成本核算对象,首先: 1、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应负担的土地成本不一样。

假设,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 A 甲楼盘与乙楼盘基座面积均为 1000 平方米,甲楼盘为六层,建筑建成后建筑面积为 6000 平方米;乙楼盘为30 层建筑,建成后建筑面积为 30000 平方米。

该小区的土地成本为每平方米 4500 元,那么甲楼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负担的土地成本等于4500×1000÷4200=750 元;乙楼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负担的土地成本等于4500×1000÷30000=150
元; 2、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因设计要求、建筑结构等不一样,应负担的建筑成本也不一样。

一般来讲高层建筑的建筑成本要高于多层建筑的建筑成本。

同一项目中,既有多层建筑,又有高层建筑,土地成本的分摊应按以下方法进行: 1、将开发用地分为多层建筑楼盘基座占地面积、高层楼盘基座占地面积、其他公共用地占地面积三部分; 2、属于楼盘基座的占地面积,按照楼盘本身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各业主土地使用证书面积也是按照楼基座面积为标准,根据各业主所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占该楼总建筑面积比例分配的。

);其他公共用地占地面积,按照整个项目总的建筑比例进行分摊。

(注:以上遵循了成本差异原则)(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国税发【2009】31 号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国税发【2009】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

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
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

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三)房地产企业共同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

房地产企业共同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

号第二十九条)(国税发[2009]号第二十九条)国税发号第二十九条 1、占地面积法;
3、直接成本法; 2、建筑面积法;
4、预算造价法。

【例 3—2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 年再取得的 8000 平方米的土地上进22】行房屋开发,归哈建筑总面积 48600 平方米。

本期建造 6+1 型多层住宅 9600 平方米,占地面积(含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摊面积)2400 平方米;建造 30 层型高层住宅 18000 平方米,占地面积 2200 平方米;余下土地 3200 平方米待下一期开发。

为开发该片土地企业共发生不能划分成本对象的“共同费用”、“开发间接费用”7800 万元。

要求按照占地面积法、建
筑面积法在以上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

分析: 1、占地面积法:占地面积法:(1)本期开发土地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2400+2200)÷8000×100% =57.5% 本期应负担的费用=7800×57.5%=4485 万元(2)本期开发多层住宅占地面积占实际开发土地面积的比例=2400÷ (2400 +2200)×100%=52.17% 本期多层住宅应分摊的费用=4485×52.17%=
2339.82 万元本期高层住宅应分摊的费用=4485—2239.82=2145.18 万元 2、建筑面积法:建筑面积法:(1)本期开发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9600+18000)÷48600 ×100%=56.79% 本期应负担的费用=7800×56.79%=4429.62 万元(2)本期开发多层住宅建筑面积占实际开发建筑面积的比例=9600÷ (9600 +18000)×100%=34.78% 本期多层住宅应分摊的费用=4429.62×34.78%=1540.62 万元本期高层住
宅应分摊的费用=4429.62—1540.62=2889 万元(注:采用不同的分配方法,不同的成本对象分担的陈本费用不尽相同,实际工作中尽可能采用较合理的分配方法。

)第三十条)(四)特殊业务成本分配方法:(国税发[2009]31 号第三十条)特殊业务成本分配方法:(国税发:(国税发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2、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
自行确定。

(五)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定:(国税发[2009]31 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定:(国税发:(国税发号第三十一条)号第三十一条)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1、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

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例3—23】A 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名下 150 亩土地
(按评 23】估价每亩 1000000 元,总价 150000000 元转让)用于与甲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待项目开发完毕后,分得该项目 30000 平方米房屋,房地产公司取得该项土地时支付各项税费 3750000 元,分配开发产品时,房屋的单位成本价为每平方米 3000 元,公允价值为每平方米 5500 元。

计算该项土地的成本。

该土地的成本=5500×30000+3750000=168750000 元注意:(1)不能按照转让价作为成本;(2)不能按照开发产品的成本价作为成本。

【例 3—24】A 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用其名下 50 亩土地(按评估 24】价每亩 1000000 元,总价 50000000 元转让)换取甲房地产公司名下另一处房产。

交换业务发生时,被交换房产的市场公允价值为 58000000 元。

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房屋开发公司支付相关税费 125 万元。

该土地的成本=58000000+1250000=59250000 元。

注意:(1)以上两种情况,都是以换出产品的公允价值加上取得土地时的
相关税费为土地成本价;(2)不同的是,成本确认时间不同,前者是在分配产品环节,后者是在接受土地环节。

第三十三条)(五)单独建造停车场成本的处理:(国税发[2009]31 号第三十三条)单独建造停车场成本的处理:(国税发:(国税发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确定方法:国税发[2009]31 号第十四条)(国税发(六)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确定方
法:国税发(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
对象总成本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
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计算公式中“成本对象总成本”指“开发成本”科目未结转销售
成本前的期末余额按税收政策调整后的计税成本。

(七)预提成本费用的审核(国税发[2009]31 号第三十二条)预提成本费用的审核(国税发号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八)计税成本中票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

(国税发
[2009]31 号第三计税成本中票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

(国税发。

(国税发十四条)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计税成本计算例题: 25】【例 3—25】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8 年共开发了 3 个楼盘。

其中,1 号楼为写字楼,于 2008 年 5 月竣工,可售面积 6000M ;2 号楼为非经济适用房,于 2008 年 8 月竣工,可售面积 4500 M ;3 号楼为非经济适用房,2008 年 12 月仍未竣工,可售面积 5000 M 。

主营业务成本 1220 万元,其中,1 号楼已结转成本 800 万元;2 号楼已结转成本 420 万元。

2008 年开发成本共计发生 2087.5 万元,其中:(1)1 号楼 2008 年 5 月决算金额 1200 万元。

(2)2 号楼 2008 年 8 月决算金额 540 万元。

(3)3 号楼截止 2008 年 12 月 31 日发生金额 300 万元。

(4)2008 年 9 月支付 2 号楼和 3 号楼的排污工程费 47.5 万元,并取得了合法发票,记入“3 号楼开发成本——公共基础设施费”科目。

另外, 2008 年 6 月预提土地拆迁费 36 万元计入 2 号楼成本,截止 2008 年 12 月 31 日,“预收账款—2 号楼”科目贷方余额 100 万元,系收取客户的房款,面积 500 M ;试计算房地产开发成本和销售成本。

(1 号自用 200M?;2 号、3 号公共排污工程费 47.5 万)2 2 2 2 可售面积 1号 2号 3号 6000M? 4500M? 5000M? 已售面积 4000M? 3500 M? 收入 1600 万 700 万预收款经营成本
开发成本 800 万 1200 万 540 万 300 万 100 万 500 万 420 万分析:1、完工产品和未完工产品分别计算;2、公共成本应当在相关项目间分摊;3、预提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销售成本:号楼: 1 号楼:单位销售成本:1200÷6000=0.2 万元/M2 销售成本:0.2×4000=800 万元自用的 200 M?如转作固定资产,则按成本转账。

号楼: 2 号楼:开发成本:540-36+47.5÷(4500+5000)×4500=526.5 万元单位销售成本:
526.5÷4500=0.117 万元/M2 销售成本:0.117× (3500+500)=468 万元(2 号楼虽然有 100 万元在预收帐款挂账,但以为已经竣工,也应转收入,同时应配比结转成本)号楼: 3 号楼:未完工,不结转成本,如有预收房款按预计利润处理,作为纳税调整项目。

(九)“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3 号) 2009〕 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
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十)“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条。

——四十一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3 号) 2009〕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2009〕98 号) 2009〕 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
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首先冲减企业 2008 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 2008 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业务招待费支出”:十一)业务招待费支出”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3、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规定,预售收入也应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4、国税函【2010】79 号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十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十二)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业
务宣传费应把握住以下几点: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把握住以下几点:(1)实际发生原则:不得计提。

实际发生原则:(2)统一管理原则:不再要求明确划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统一管理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 号)第十六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性质相似,应统一处理。

” (3)符合一定条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支出符合一定条件:合理、取得合法票据。

3、费用扣除依据:费用扣除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 也就是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依据是“销售收入”;(2)在新的《收入明细表》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所以,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依据“销售收入”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

(3)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预售收入也属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预售收入也应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函〔2009〕98 号) 2009〕企业在 2008 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 年实行新税法
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26】广告费支出 1000 【例 3—26】某企业 2008 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为 4000 万元,万元;2009 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为 9000 万元,广告费支出 1500 万元;2010 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为 15000 万元,广告费支出 500 万元;计算这三个年度应扣除的广告费。

2008 年可扣除=
4000×15%=600 万元;应结转以后年度扣除=1000-600 =400 万元 2009 年可扣除=9000×15%=1350 万元;应结转以后年度扣除=(1500- 1350)=150 万元 2010 年可扣除=15000×15%=2250 万元;本年发生 500 万元;以前年度结转=400+150=550 万元本年发生广告费与以前年度结转广告费一共=500
+550=1150 万元本年度需扣除广告费没达到 2250 万元,可以全部扣除。

【例 3—27】某房地产公司 2008 年度“预售帐款”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均为 180000000 元,“销售费用”发生广告费 2900000 元;2009 年度“预售帐款”贷方发生额250000000 元,借方结转“销售收入”150000000 元,“销售费用”发生广告费 30000000 元;2010 年“预售帐款”贷方发生额 90000000 元,借方结转“销售收入”350000000 元,“销售费用”发生广告费 15000000 元。

计算:该公司以上三年应扣除的广告费。

并说明如何填制所得税会算表。

房地产企业广告费的扣除计算焦点就集中在:是以“实际取得收入”为计算
依据,还是“实际结转收入”为计算依据。

本人认为应该以“实
际取得收入”为计算依据。

分析: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广告费费,不超过当年收入 15%的部分允许扣除。

2、国税函〔2009〕98 号规定:企业在 2008 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 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该房地产公司 2008—2010 年可以扣除广告费如下:(1)2008 年:可扣除广告费180000000×15%=27000000 元,实际发生广告费 29000000 元,应扣除 27000000 元,余下 2000000 元以后年度扣除。

因为 2008 年未结转收入,所以以上扣除的广告费不能填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应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二项、扣除类调《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整项目:第 20 行第 4 列作为纳税调减项目。

(2)2009 年:可扣除广告费:250000000×15%=37500000 元,本年实际发生广告费 30000000 元,上年未扣除广告费 2000000 元,本年应扣除广告费 32000000 元。

2009 年度结转收入 150000000 元,已结转收入部分可扣除广告费150000000 ×15%=22500000 元,应填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其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部分广告费 9500000 (32000000―22500000)应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元,《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二项、扣除类调整项目:第 20 行
第 4 列作为纳税调减项目。

(3)2010 年:可扣除广告费90000000×15%=13500000 元,本年实际发生 15000000 元。

本年应扣除广告费 13500000 元,余下 1500000 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10 年结转收入 350000000 元,已结转收入部分可扣除广告费 52500000 元,因此 2010 年扣除的广告费应全部填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十三)“捐赠支出”:十三)捐赠支出”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财税[2009]124 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3、具体规定参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财政部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
问题的通知》(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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