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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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1.09
•【字号】渝办发[2006]5号
•【施行日期】2006.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九日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2005年8月)
为适应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
发〔2005〕5号)精神,现就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我市实际,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权责明晰、分工明确、反应迅速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新格局,有效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
经济损失。

(二)基本原则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政府组织领导、分级处置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调动政府多个部门和有关单位、群众甚至全社会的力量,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

为此,《条例》、《办法》均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仅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还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虽作了调整,但各级人民政府防治地质灾害的责任不变,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不能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隶属关系的调整而忽视职责,放松管理,减少投入,松懈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地质灾害等级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的领导
和组织责任。

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或应急处置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其他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或应急处置由区县(自治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情况,认真履行法律法
规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

3.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规定“国土、建设、交通、市政、移民、水利、环保、农业、林业、规划等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计划、财政、气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依照《条例》、《办法》和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到不
缺位、不推诿。

二、工作职责
(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1.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地
质灾害防治工作。

2.参照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模式建立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灾害
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3.落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地质灾害防
治责任。

4.组织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建立群测群防三级监测预警网络,完善群测群防体系,落实群测群防措施。

5.组织编制和批准发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防灾方案和应急预案。

6.组织行政区域内有关地质灾害的人员培训、宣传发动、灾情报告、应急处置、抢险救灾、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工作。

7.按照《条例》、《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他地质灾害防治职
责。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对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领
导责任。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1.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
的地质灾害调查。

2.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
划、年度防灾方案和应急预案。

3.指导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4.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及时到现场进行灾害调查并提出
应急处置建议。

5.组织专家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
认定责任单位。

6.按权限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前期审查,负责组织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管理。

7.按照《条例》、《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他地质灾害防治职
责。

(三)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计划)、财政、经济、民政、建设、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移民、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三定”规定、《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分预案》中《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协同配合,共同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民政、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生地质灾害后要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部门要切实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要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
物、食品的运送。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团结协作,扎实工作,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把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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