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会计相关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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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会计工作,规范物业管理会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会计信
息质量,保障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及其所属的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

(三)一致性原则: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可比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财务分析。

(五)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

(六)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予以合理预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负责物业管理会
计工作。

第五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物业管理会计制度,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物业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四)参与物业管理企业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

(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六)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六条物业管理会计核算对象包括: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资、融资和筹资活动。

第七条物业管理会计核算方法:
(一)权责发生制: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和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二)配比原则: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与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三)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予以合理预计。

第八条物业管理会计核算程序:
(一)凭证审核: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完整。

(二)账簿登记:根据审核后的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表编制:根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

(四)财务报表分析: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章财务报告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反映物业管理企业在一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二)利润表:反映物业管理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三)现金流量表:反映物业管理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物业管理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条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一)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财务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报告应当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财务分析。

第五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编制年度预算,包括:
(一)收入预算:预测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来源和规模。

(二)支出预算:预测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支出。

(三)利润预算:预测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水平。

第十二条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预算编制应当遵循合理、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预算编制应当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合理预测。

(三)预算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一)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二)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

第六章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
(一)财务审批制度: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批。

(二)财务报销制度: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报销进行审核和审批。

(三)财务记录制度: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记录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财务报告制度: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编制和审核。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的执行与监督:
(一)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机制。

(二)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需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会计工作,规范物业管理会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会计工作质量,保障物业管理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物业管理会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物业管理会计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会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物业管理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完整性原则:物业管理会计核算应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

(三)一致性原则:物业管理会计核算应保持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一致性。

(四)可比性原则:物业管理会计核算应使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五)及时性原则:物业管理会计核算应及时、准确地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会计岗位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物业管理会计岗位设置:
(一)会计主管:负责物业管理会计工作的全面管理,组织实施本制度,监督、检查会计核算工作。

(二)会计:负责物业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

(三)出纳: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会计岗位职责:
(一)会计主管职责:
1. 组织实施本制度,监督、检查会计核算工作;
2. 负责物业管理会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3. 参与物业管理企业财务决策,提出财务管理建议;
4. 负责会计报表的审核、报送等工作。

(二)会计职责:
1. 负责物业管理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2. 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参与物业管理企业财务分析,提出财务管理建议;
4. 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出纳职责:
1. 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等工作;
2. 负责编制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3. 负责保管财务印章、支票等财务凭证;
4. 负责与会计、审计等部门协调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会计核算
第六条物业管理会计核算方法:
(一)权责发生制:物业管理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

(二)借贷记账法:物业管理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物业管理会计核算内容:
(一)收入核算: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收入、租赁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费用核算:包括物业管理成本、物业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

(三)资产核算: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四)负债核算: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

(五)所有者权益核算: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八条物业管理会计核算程序:
(一)收集、整理会计凭证;
(二)编制记账凭证;
(三)登记会计账簿;
(四)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章物业管理会计监督
第九条物业管理会计监督原则:
(一)依法监督:物业管理会计监督应依法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二)全面监督:物业管理会计监督应全面、系统地进行,覆盖物业管理会计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重点监督:物业管理会计监督应重点监督物业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关键环节。

第十条物业管理会计监督方法:
(一)日常监督:会计主管对物业管理会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二)专项监督:对物业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专项监督。

(三)审计监督: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物业管理会计工作的规范、合规。

第五章物业管理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物业管理会计档案应真实、完整地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

(二)完整性原则:物业管理会计档案应全面、系统、连续地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

(三)安全性原则:物业管理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内容: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三)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财务分析报告、税务申报表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一)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
(二)设立会计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三)按照规定期限保管会计档案,定期进行清理、鉴定;
(四)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便于查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为示例,具体内容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会计工作,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及其所属的物业管理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会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 规范操作,严谨细致;
3. 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4. 保密原则,保守秘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会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 负责物业管理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2. 制定和完善物业管理会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3. 参与物业管理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
4. 对物业管理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价,为决策提供依据;
5. 负责物业管理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保管;
6. 完成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负责本项目的财务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组织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2. 负责项目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
3. 负责项目财务状况的分析、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4. 负责项目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保管;
5. 完成企业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七条物业管理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会计核算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 会计核算应采用权责发生制;
3. 会计核算应遵循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报表编制的相关规定;
4. 会计核算应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八条物业管理会计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 资产类: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2. 负债类: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等;
3. 所有者权益类: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
4. 收入类:包括物业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5. 费用类:包括物业管理成本、期间费用等;
6. 利润类: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会计核算方法:
1. 固定资产核算: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根据资产性质和预计使用年限
确定;
2. 无形资产核算: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根据资产性质和预计使用年限确定;
3.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采用成本法或公允价值法;
4. 应付账款核算: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5. 预收账款核算: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6. 长期借款核算: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7. 实收资本核算:按实际投入金额核算;
8. 资本公积核算: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9. 盈余公积核算: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10. 物业管理收入核算: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11. 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12. 物业管理成本核算: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13. 期间费用核算: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14. 营业利润核算: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15. 利润总额核算: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16. 净利润核算: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利润预算等。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理性原则:预算编制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预测各项收入和支出;
2. 实事求是原则:预算编制应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避免盲目乐观或悲观;
3. 可行性原则:预算编制应确保各项收入和支出在预算期内能够实现。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与监督:
1. 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的执行与监督,确保各项收入和支出符合预算要求;
2. 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预算执行与监督,确保项目预算的顺利实施;
3. 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第五章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财务审批制度: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
2. 财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流程,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3. 财务报告制度:明确财务报告编制、报送、审核和披露的程序和要求;
4. 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和控制财务风险;
5.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销毁。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1. 财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 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3. 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计档案的收集: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2. 会计档案的整理:按照规定分类、编目、装订,确保会计档案的整齐、规范;
3. 会计档案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可靠;
4. 会计档案的查阅:按规定程序办理查阅手续,确保会计档案的保密性;
5. 会计档案的销毁:按规定程序办理销毁手续,确保会计档案的彻底销毁。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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