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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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成⽴事由⼀般有哪些
抗辩事由要想成⽴就需要满⾜⼀定的条件,这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那么⼀般都有哪些呢很多⼈都不太了解这⽅⾯的规定。

不过想要了解这点,通过本⽂的内容⼤家就能清楚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抗辩权成⽴事由⼀般有哪些
⼀、⼀般抗辩事由
1、职务授权⾏为(依法执⾏公务)
是指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使职权⽽损害他⼈的财产和⼈⾝的⾏为。

条件:有合法的授权;执⾏职务的程序和⽅式合法;执⾏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

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职务。

2、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为。

构成:现实性;必要性;针对性;⽬的性;合理性。

3、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较⼩损害的⾏为。

构成:危险的紧迫性;避险的必要性;避险⾏为的合理性。

⼆、特殊抗辩事由
1、受害⼈的过错
受害⼈对侵权⾏为的发⽣或扩⼤存在有过错。

会产⽣两种情况
2、第三⼈过错
第三⼈过错的法律后果是第三⼈承担赔偿责任。

当第三⼈的过错是损害发⽣的惟⼀原因时,第三⼈过错是免责的事由。

纯粹是第三⼈的过错所致,由第三⼈承担责任。

第三⼈过错是损害发⽣的原因之⼀时,加害⼈的⾏为也是损害发⽣的共同原因时,则减轻加害⼈的赔偿责任。

3、不可抗⼒
怎样确定不可抗⼒,我国《民法典》要求从主客观两⽅⾯因素来考虑,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

不可抗⼒不承担责任,但条件是不可抗⼒是惟⼀原因。

《民法典》
第⼀百⼋⼗条 【不可抗⼒】因不可抗⼒不能履⾏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百⼋⼗⼀条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百⼋⼗⼆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百⼋⼗三条 【因保护他⼈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民事权益使⾃⼰受到损害的,由侵权⼈承担民事责任,受益⼈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侵权⼈逃逸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请求补偿的,受益⼈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百⼋⼗四条 【紧急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愿实施紧急救助⾏为造成受助⼈损害的,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千⼀百七⼗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对同⼀损害的发⽣或者扩⼤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

第⼀千⼀百七⼗四条 【受害⼈故意】损害是因受害⼈故意造成的,⾏为⼈不承担责任。

第⼀千⼀百七⼗五条 【第三⼈过错】损害是因第三⼈造成的,第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七⼗六条 【⾃⽢风险】⾃愿参加具有⼀定风险的⽂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本法第⼀千⼀百九⼗⼋条⾄第⼀千⼆百零⼀条的规定。

第⼀千⼀百七⼗七条 【⾃助⾏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可以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抗辩事由⼀般由两个⽅⾯的内容,⼀是⼀般是由,⽽是特殊事由。

对于这两种事由⼜分为很多具体的内容,本⽂也为⼤家详细的做了介绍,不清楚的朋友可以做个了解。

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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