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统计局等部门关于改革自治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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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统计局等部门关于改革自治区调查点农村和城市调查队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改革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2]5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31
【实施日期】2002.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统计局等部门关于改革
自治区调查点农村和城市调查队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2]59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统计局、编制办、财政厅、人事厅《关于改革自治区调查点农村和城市调查队管理体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改革自治区调查点农村和城市调查队管理体制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等部门关于组建我区农村和城市两支抽样调查队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75号)精神,我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期设立了15支自治区调查点农村和城市调查队,这些调查队为我区的统计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自治区调查点调查队的管理体制已经与统计工作实际不相适应,需要进行改革。

一是随着全区各县(市)统计部门逐步建立农村调查队和普遍开展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单独设立自治区调查点调查队已无必要。

二是由于自治区调查点调查队人员零星分散,自治区统计局实际上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干部、人事和财务管理。

三是自治区统计局于1987年委托当地统计部门管理自治区调查点农村调查队后,各农村调查队实际上已与当地统计部门合署办公,业务由当地统计局统一安排,干部职工的任免、调配和工资、福利等均由当地统计局负责。

但由于两者编制、经费来源、工资标准等不同,对当地统计部门的管理造成许多困难。

为进一步理顺关系,特对自治区调查点调查队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桂政发[1984]75号、自治区编委会《关于同意兴安县设物价和职工家计调查点的通知》(桂编[1985]15号)、原自治区编制局《关于崇左县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机构问题的复函》(桂编局[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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