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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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01
•【字号】安政办〔2016〕66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
市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2016〕66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安丘市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安丘市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4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潍坊市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潍坊市降低企业成本“711”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6〕10号)及潍坊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6〕87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变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申请后评审为申请前服务,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实施范围和事项
实施区域化评估评审的范围为: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高新产业园区、贸易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域或其他特定区域。

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也可推行区域化评估评审。

实施区域化评估评审的事项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等。

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在以上所列事项中选择,确定实施区域化评估评审的具体事项。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

评估评审事项可分为两类,一是行政审批相对人委托相关机构实施或自行实施的事项,二是行政审批部门委托
相关机构实施的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相关调整意见,由市编办牵头根据潍坊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调整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有法定依据应当保留的评估评审事项,须明确有关设定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二)组织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

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分事项细化评估评审内容和具体要求,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评审机构进行评估评审,编制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共享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

实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

符合简化相关环节和申请材料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简化环节和申请材料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简化;符合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使用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使用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

(四)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区域规划作用,明确选定区域的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布局,为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打好基础。

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相对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审批。

积极推进“一窗受理”、网上办理、信息共享等工作,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五)强化监管和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跟进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真正便利企业和群众。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9月10日前)。

市直有关部门区域化评估评审实施方案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并报市编办和市政务服务办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9月11日—10月31日)。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审定后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于10月31日前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总结经验(11月1日—11月20日)。

各有关部门、单位于11月20日前将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经市编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和潍坊市编办。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在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编办、市政务服务办牵头。

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协调配合。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编制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业务培训、指导协调,统筹推进;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指导相关部门细化办理流程,按程序做好区域化评估评审中介机构的招标;环保、国土、水利、文化、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制定相应举措,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支持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相关经费保障和结算。

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审批工作。

(三)加强工作督导。

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已列入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重要督查内容,纳入潍坊市对我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

市编办、市政务服务办等部门、单位要对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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