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废标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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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 物 采 购
政府 采购货物或者服 务废标 的法 定程序
文/ 周 伟
在 政府 采 购 货物 或 者服 务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活 动 中 ,会 涉 及 到相关 责任主体 的权利和 义务, 包 括 招标 采 购 单 位 ( 采 购 人 及 采 购代 理机构 ) 、各 级人 民政 府财 政 部 门等 行 政 监 督机 构 和 评 委 等 。 政府 采 购 货物 或 者 服 务废 标 是 指 否 决 所有 货 物或 者 服 务投 标 供 应 商 的 投标 。 当招 标采 购 出现 废标 的 结 果 时,那 就 意 味着 本 次 招 标 采 购 失败 , 除采 购 任 务取 消 的情 况 外 ,招标 采 购 单 位必 须 重 新 招 标 。废 标 也称 为 流 标 。在 招 标 采 购法 定废 标 情况 发生 后 ,废 标 的 法 定 程序 如 何 ? 由谁 决 定废 标 ? 评委 有 权 废 标 吗 ?评委 的职 责和 义 务 是什 么 ?这 些 都是 必 须 明确 的 问题 。只有 依 照 法 定程 序 进 行 的废 标 才 是 有 效 的,没 有 按 照法 定程序进 行 的废标 自然无效 。
法、违规 行为 的。 ( 三 )投 标人 的报价 均超过 了 采购预 算 ,采购人 不能支付 的 。 ( 四)因重大变故 ,采购任 务 取消 的。 上述 四种情形之一也是政府采 购货物或者服务废标 的法定条件 。 二、 政府 采 购 货物 或 者 服务 废标的 法定程序 《 政府采购 货物或者 服务招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财政部 令第 1 8 号 )第 四 十三 条 和 第 五十 七 条基 本上 明确 了政 府 采 购 货物 或 者 服 务 废标 的法 定程序 : ( 一) 参加 投标 的供 应商不足 三 家的废 标程序 依据 《 财政 部令第 1 8号 》第 四十 三 条 ,投 标截 止 时 间结 束 后 参 加 投 标 的 供 应 商不 足 三 家 的, 除采 购 任 务 取 消情 形 外 ,招 标采 购 单 位 应 当 报 告设 区的 市 、 自治 州 以上 人 民政 府 财 政 部 门, 由财 政部 门按 照 以下 原则处理 : 1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不 合 理 条 款、 招 标 公告 时 间及 程 序 符 合 规 定 的, 同 意采 取 竞 争 性谈 判 、询 价或者单 一来源方 式采购 。 2 .招标 文件存 在 不合理 条款
操 作 实务
O per at i on
废标 后 , 除采购 任 务 取 消情 形 外 ,招 标 采 购 单位 应 当重 新 组 织招 标 。 需要 采 取其 他 采 购 方 式 的 ,应 当在 采 购 活动 开 始 前 获得 设 区 的市 、和程序 。 《 政府采购 法 》第三 十六条 规 定 :在 招 标采 购 中, 出现 下 列 情 形之一 的 ,应 予废 标 : ( 一 )符 合专业条件 的供应 商 或 者对 招 标 文件 作 实 质 响应 的 供 应商不 足三家 的。
( 二 )出现影 响采购 公正 的违

的 ,招 标 公 告时 间及程 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应 予废 标 ,并 责成 招 标 采购 单 位 将 废标 理 由通 知所 有 投 标供应 商后依法 重新招标 。 ( 二) 符 合专业 条件 的供 应商 或 者对 招 标 文件 作 实质 响应 的供 应商不足 三 家的废 标程序 依据 《 财政部 令第 1 8号 》第 四十三条,在 评标期间,出现符合 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 作 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 形的,除采购 任务取消情形外 ,招 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 区的市 、自 治州 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 门, 由财 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1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不 合 理 条 款 、招标 公 告 时 间及 程 序 符 合 规 定 的 , 同意采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或者单 一来源方 式采购 。 2 .招标 文件 存在 不合 理条 款 的 ,招标 公 告 时 间及 程 序 不 符合 规 定 的,应 予废 标 ,并 责 成 招 标 采 购 单 位将 废 标 理 由通 知 所 有 投 标供应商 后依法重 新招标 。 ( 三) 评委 已推荐 了候选 中标 供 应 商的废 标程序 依据 《 财政部令 第 l 8号 》第 五十 七 条 ,在 评 标 期 间 ,虽 然 符 合专 业 条 件 的供 应 商 或者 对 招 标 文件 作 出实质 响应 的 供应 商 为 三 家 以上 情 形 ,并 且 评委 己推 荐 了 候选 中标 供 应 商 ,但 是在 招 标 采 购 中,有 政 府 采 购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一款第 ( 二 )至 第 ( 四 )项 规 定情 形 之 一 的 ,招标 采 购 单 位应 当 予 以废 标 ,并 将废 标 理 由通知 所有投标 供应商 。
政府 采 购 货物 或 者 服务 的法定废标 条件 政府 采 购 货物 或 者服 务 投标 截 止 时 间之 后 ,招 标采 购 可 能 出 现 以下四种 结果 : 1 .禁止 开标 : 参加 投标 的供 应商不足 三家 ,此 时应禁止开 标 。 2 .应 当 开 标 :参 加 投 标 的 供应 商 已有三 家 以上 ,此 时 应 当 开标 。 3 .废标 : 开标 后 经评标 应 予 废标 , 此 时, 应 当发 出废 标通知 书。 4 .定标 : 开标 后经 评标 应 予 定标 。 此时 , 应 当发 出中标通知书 、 并发布 中标公告 。 本文主要 讨论第 1 、3种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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