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工艺美术馆门票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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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工艺美术馆门票价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8.28
•【字号】湘价函[2003]178号
•【施行日期】2003.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工艺美术馆门票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03]178号2003年8月28日)
省工艺美术馆:
你馆《关于请求批准省工艺美术馆使用参观券及参观券定价的报告》收悉。

鉴于你馆收藏、陈列的数千件工艺美术精品,不仅对于挖掘、研究、整理和保护我省工艺美术的历史遗产,弘扬湖湘传统文化,扩大湖南对外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广大游客和工艺美术爱好者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经研究,同意省工艺美术馆展厅对外收取门票,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省工艺美术馆展厅门票价格暂定为每张10元。

参观范围包括工艺美术大厦十三楼至十六楼展厅。

馆区内不得另设收费参观景点,馆区内厕所亦不得收费。

二、上述门票价格对下列人员实行减免:
1、身高1.2米(不含1.2米)以下儿童免票;
2、现役军人、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票;
3、大、中、小学生(不含成人教育)凭学生证半票,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半票。

三、上述门票为定额票面,其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面的醒目位置,由地税部
门按本批复规定的价格监制。

禁止使用自制票据。

四、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你馆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认真做好展览服务及价格宣传工作,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票价,定期向我局报告门票收支情况,禁止自行提价、竞相降价、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自觉接受广大参观者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五、本批复从省工艺美术馆开馆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05年12月31日止。

试行期满,再根据试行情况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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