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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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22
•【字号】吕政办发[2011]56号
•【施行日期】2011.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吕梁市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严格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销售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活动,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根据《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1年吕梁市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
要》,紧紧围绕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大力开展“打非严管保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鲜乳的非法经营行为,严格禁止在各个环节违法添加“问题”投入品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收购、非法运输、非法贩卖生鲜乳等违法犯罪活动,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饲养、收购、运输、监管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生产环节、收购环节、运销环节生鲜乳质量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继续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行为,推进生鲜乳规模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生产,加强奶站责任意识,实现生鲜乳持证生产和运输;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实现奶牛养殖场(户)监督检查率达100%,奶站监督检查率达100%,运输环节监督检查率达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持证经营率达100%。

三、基本原则
坚持强化监管与严厉打击并重原则,既要全面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管,又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坚持集中整治与长远规划结合原则,既要立足当前疏通生鲜乳产销渠道和规范生产营销秩序,又要着眼长远加强规划奶牛养殖小区、奶站等建设;坚持落实责任与建立长效机制同步原则,既要认真落实《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完善各项制度,又要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整治重点
以生鲜乳为重点整治产品;以生鲜乳收购站为重点整治环节;以我市奶牛主产区为重点整治区域;以强化产品质量监测、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查处违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为重点整治手段。

五、整治任务
(一)严格规范饲养管理,确保生产源头安全
1、排查投入品使用状况,打击非法添加违禁物或使用“问题”投入品行为。

检查养殖场(户)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情况,检查养殖者是否严格遵守用药期和休药期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物质的行为。

2、排查奶畜健康状况,规范奶畜饲养行为。

检查奶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检查养殖者是否及时清运、处理排泄物、废弃物,检查奶畜的检疫、免疫、消毒和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记录,确保奶畜符合健康要求。

3、排查生鲜乳生产状况,健全规章制度。

检查养殖者是否建立了生鲜乳的常规检测、产量、销量及其去向等记录,是否及时清洗、消毒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确保养殖单位只向具有生鲜乳收购资质的收购站交售生鲜乳,严禁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4、排查奶畜养殖状况,提高奶畜管理水平。

摸清本区域内奶畜的分布、数量、所有者、生鲜乳销售等情况,检查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标识、来源和进出场日期等养殖档案记录建立情况。

当地政府要扶持散养户以入股、入托等形式集中饲养;暂时无法集中的要以奶联社或合作社的形式与生鲜乳奶站对接,确保散养户全部进入合作组织,切实解决散养户卖奶难、监管难的问题。

(二)严格生鲜乳购销管理,确保购销环节安全
1、审查生鲜乳收购经营单位的资质情况,逐一摸清经营单位的模式、类型、数量、日收奶量、挤奶方式、所有者情况,检查奶站是否为合法企业开办,是否为奶畜养殖场开办,是否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严厉打击非法收购站、个体私营奶站、流动收奶点收购行为。

对无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奶站要查封生产厂区、封存运输车辆,拆除设备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及收奶工具,并处8~10倍的罚款;对无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散奶企业要通知当地质监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购。

2、审查生鲜乳收购站的设施设备条件,检查其场所是否符合建设规划布局、
环保和卫生要求,是否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及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站要暂停运营并限期整改。

3、审查生鲜乳购销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建立了卫生保障、质量安全保障、挤奶操作规程、化学品管理等规。

章制度,是否建立了符合国家要求的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对未建立相关制度的经营者要限期完善管理制度,并执行到位。

4、审查购销的生鲜乳的质量,检查生鲜乳收购站是否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是否存在收购国家明令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行为,依法查处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

(三)严格生鲜乳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1、审查从事生鲜乳运输车辆的资质情况,摸清本区域内生鲜乳运输车辆情况并登记造册,检查运输车辆是否有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检查奶罐的设计制造、材质材料、罐口密封及清洗消毒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严厉打击非法无证运输行为。

2、审查生鲜乳交接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生鲜乳运输车辆是否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交接单是否按照规定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运输车辆牌照、装运数量、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交接单上是否有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驾驶员、收奶员的签字,未认真执行相关规定的车辆要暂停运营进行整改。

3、审查运输的生鲜乳的质量,检查运输车辆是否只限于运送生鲜乳和饮用水,运营者是否在使用前后及时清洗消毒,严厉打击在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4、审查从业人员资格,检查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是否持有有效
的健康证明,是否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本项工作。

(四)严格部门监督管理,确保行政执法规范
1、审查监管责任履行情况,检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否完全清楚国家赋予的职责,是否确立了监管责任、监管区域和监管负责人,是否将生鲜乳监管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细化分解到部门、到环节、到个人,对没有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审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行为,检查是否只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主体单位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是否只对符合条件的生鲜乳运输车辆发放生鲜乳准运证,是否在生鲜乳监测抽查中存在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的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3、审查应急机制建立情况,检查是否制定了生鲜乳和奶畜饲料质量安全应急处理预案,是否建立了工作联动机制,是否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是否有完善的预警机制,及时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确保行政执法依法落实到位。

六、整治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为2011年4月5日至6月30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农业、畜牧、公安、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集中检查、突击抽查、重点督察的方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5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二)摸查底数阶段(4月6日一4月30日)。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畜牧部门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养殖场(户、小区)、生鲜乳收购单位和个人、生鲜乳运输及购销情况等进行全面摸查,登记造册,并及时将摸查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一6月15日)。

明确整改内容,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责任人。

统一行动,全面清缴问题乳品和各类违禁违规投入品,坚决取缔非法收购、运输生鲜乳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奶畜规模养殖场和奶站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实现规模经营。

(四)总结验收阶段(6月16日一6月30日)。

采取重点督查、交叉检查的方式,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检查,并通报专项整治行动验收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范引禄任组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冯其应局长、副局长薜艳明任副组长,公安、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领导组。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站站长郭志文担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实化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保障人、财、物的投入,做到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检查人员到位、监管人员到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建立报告制度。

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实施效果以及遇到的问题。

4月22日前,各县(市、区)要向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站上报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5月3日前上报摸底情况和奶牛散养户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

6月1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以上上报材料要附带电子版
(1lsyslz@163.com)。

(三)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效果,按要求及时曝光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生鲜乳合法经营者的宣传,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

(四)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成立专项整治行动督导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也要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

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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