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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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
印花税常见征收问题处理
2010年第3期
郑佳燕编辑
印花税常见征收问题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下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
下简称纳税人)。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
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应当于合同签订、书据立据、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
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其中,免纳印花税的情况有: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具体税目、税率、征收范围、计税基础、纳税义务人如表1所示:
税目范围计税基础及税率纳税义务人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
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
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
花
立合同人
建筑工程勘察
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
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
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
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不
包括运输货物的价格、装卸费)
立合同人
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
的仓单、栈单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不包括所保管货物的价值)
立合同人
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
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
同;融资租赁合同属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立合同人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
合同
按投保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立合同人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
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
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
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商品房销售合同也属于该税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立据人
营业账簿经营账簿和其他账簿经营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
积增加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其
他账簿按每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权力、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
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
土地使用证
按每件贴花5元领受人表1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那份凭证各自全额贴花。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所得的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一.购销合同
1.合同性质的凭证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购销双方长期合作而形成的良好信誉关系,不少纳税人和业务单位购销往来,不签购销合同,而以日常的供货或提货及结算单据来确认成本,计量收入。
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纳税人有意无意的漏缴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可见,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贴花。
同理,具有合同性质的电子凭证,虽然未打印出来,也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
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2.购销合同未兑现或实际交易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样的处理
印花税是在合同签订时即贴花,并履行完税手续,而与该合同的作废以及是否履行无关。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者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如果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还是要按照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而不能以实际结算金额缴纳印花税。
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3.以货易货业务签订的合同
公司如果进行以货易货业务并签订合同的,在计算印花税时应视为既购又销的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因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的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二.财产租赁合同
若一次性签订3年房屋租赁合同,则《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因此,一次性签订3年租赁合同的,应按3年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的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
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合同时先按5元的定额贴花,待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补缴印花税。
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三.货物运输合同
1.国际货运
托运方委托国外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则托运方要根据运费结算凭证的金额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国外运输企业免税。
我国的运输企业运输货物,无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的运输企业都需根据运费结算凭证,按本程运费计算缴纳印花税;同样,托运方也按其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缴纳印花税。
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2.货代
货运代理合同并不在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内,但随着货代业务的不断发展,有的货运代理人除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外,还从事运输、仓储等经营活动。
若货运代理中涉及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业务,则双方都要按规定,根据相关的凭证如运费结算单缴纳印花税。
如果货运代理公司不负责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范围中的业务,则委托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受托方即货运代理公司一般会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
则货运代理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如运输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四.借款合同
1.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所述“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的是,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凭证,而贴现合同不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应征收印花税。
因此票据贴现是银行开展的一项独立的业务,不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其在开展业务时与持票人签订的票据贴现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的范围,不应征收印花税。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2.循环借款合同
循环借款是指企业与银行签署的,在规定时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直到企业用完协议中的最高额或协议期满为止。
这类合同按照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
之后,只要不签新合同的,就不再另行贴花。
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
五.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可以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而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
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法律法規:《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3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六.加工承揽合同
1.委托加工所签订的合同
其一,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其二,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情况下,按照合同载明的加工收入,以“加工承揽合同”的比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法律法規:《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法律法規:《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七.营业账簿
1.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法律法規:《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2.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如何贴花?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
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法律法規:《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3.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账的,应如何贴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法律法規:《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4.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法律法規:《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八.核定征收
对于下列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目前,上海市政府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核定征收法规。
江苏等部分地区根据不同性质的合同、凭证制定了核定征收比例。
具体可以参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52号文件。
法律法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
印花税的纳税方法较其他税种不同,一般是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和划销,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为了简化贴花手续,对那些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税法也规定了三种简化的缴纳方法:一是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二是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法,三是代扣税款汇总缴纳的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一般对营业账簿、许可证照和贴花数额较少的应纳税凭证以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履行纳税义务;对应纳税额较大或者需要频繁贴花的经营项目,采取按期汇总缴纳方式,和其他的税种一样按月申报缴纳,以完税证的形式履行纳税义务。
法律法規:《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