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批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支付最高限额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04
•【字号】厦府[2008]278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
高限额的批复
(厦府〔2008〕278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请示》(厦劳社〔2008〕207号)文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10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同意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3万元调整为7万元,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请按有关规定抓紧落实。

此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