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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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县直单位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单位整体形象,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直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1. 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环境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
检查环境卫生工作。

2. 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环境卫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环境卫生
工作的组织实施。

3. 保洁员负责单位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工作。

四、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1. 单位内部环境整洁,无垃圾、杂物、污垢、积水等。

2. 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公共区域保持清洁,地面无污迹、积水,物品摆放
整齐。

3. 卫生间设施完好,无异味,地面干净,洗手池、马桶等设施清洁。

4. 办公桌、文件柜、办公设备等定期擦拭,保持清洁。

5. 单位内部绿化带、花坛、草坪等保持整洁,无杂草、垃圾。

6. 食堂、餐厅等食品加工场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操作,保持卫生。

五、环境卫生检查与考核
1. 单位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将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六、环境卫生宣传教育
1. 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环保意识。

2. 利用单位内部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环境卫生知识。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单位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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