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第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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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货人可以随时指令货物交付对象。
四、海运单缺点
四、海运单缺点
• 1. 海运单不是所有权凭证,无法在航次中以单证转售 船上货物,导致航次中转售频密的货物如石油产品, 部分散装货根本无法使用海运单; • 2. 发货人(卖方)可以随时更改海运单收货人,会给 买方造成危险;
四、海运单缺点
• 3. 正是因为上述两个原因,国际货物买卖(特别是 CIF\CFR)不会接受与使用海运单。除非买卖合同订明, 法律也不会承认卖方只交出一份海运单,就已尽证明 付运责任;
七、海运单下收货人地位
• 1. 问题:海运单下收货人能否直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并承担义务?
• 2. 英国法:《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海运单 下收货人也应被视为海上运输合同的缔约一方,从而 被转让和赋予该合同项下的一切诉讼权利; • 3. 《国际海运单统一规则》:代理理论,其第三条规 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其自己,同时作 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 他有此权限。
七、海运单下收货人地位• 4 我《海商法》:没有规定六、海运单与记名提单
• 1. 传统观点认为,记名提单与海运单性质一样,都不 具有所有权凭证功能,都不得转让,故而属于同一类 单证; • 2. 然而根据我国海商法,尽管记名提单不可转让,但 属于物权凭证,货到目的港,收货人仍需凭正本记名 提单提货,而海运单与之不同;
• 3. 记名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越来越为如英国、新加坡、 香港地区等的法院承认,导致记名提单与海运单性质 差异越来越大。
• 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北大西洋、西非、斯堪的纳维 亚等地区的国家海运中,海运单得到广泛运用。
二、海运单定义
二、海运单Seaway Bill, SWB)定义:
• 简称运单(Waybill),是指用以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 人保证将货物交付给其上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 转让的运输单证。
• 4. 同样是基于前述1、2原因,银行一般不接受海运单 的质押。
五、海运单使用情况
五、海运单使用情况
• 1. 在北大西洋航线,大约70%的班轮货物使用海运单;
• 2. 跨国母子公司之间或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公司之间, 比较多使用海运单;
• 3. 散装货与石油产品经常要在海上转卖货物,加上银 行需要提单质押等问题,故而很少使用海运单; • 4. 亚洲班轮运输中,比较少出现海运单。
第五讲 海运单
一、提单困境与海运单产生原因
一、提单困境与海运单产生原因
• 随着集装箱运输以及航海技术的提升,货物运输速度 大为加快,导致在短航程中经常会出现“货到单未到” 的现象,致使收货人因尚未取得提单而无法提货,而 承运人也因无法交货而需支付大量的货物仓储费和船 舶滞期费,或者迫使承运人不得不无单放货。 • 空运与陆运中均没有物权凭证性质的货运单据,多年 来证明简单可行。
三、海运单特征
三、海运单特征
• 1.海运单不具有“所有权凭证”功能,不能通过转让 海运单来转让货物,即不可以转让; • 2.海运单也不具有提货凭证功能,收货人只需凭合法 的身份证明,即可以向承运人要求提货;承运人在卸 货港交付货物时,也无需收回海运单,而只需查明收 货人是否是海运单记名收货人,或者是否托运人指示 其将货物向其交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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