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邪人员异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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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邪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减少邪教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
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邪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邪人员,是指参与邪教组织、邪教活动或者从事邪教宣传的
人员。

第三条涉邪人员异地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为主、教育转化与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涉邪人员异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异地管理范围
第五条下列涉邪人员应当纳入异地管理:
(一)被公安机关依法认定为邪教组织成员的;
(二)因参与邪教活动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邪教活动前科,可能再次参与邪教活动的;
(四)被当地政府确定为需要异地管理的其他涉邪人员。

第六条异地管理期限根据涉邪人员的具体情况和违法犯罪情节确定,一般不超过
三年。

第三章异地管理措施
第七条异地管理期间,涉邪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管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邪教活动;
(二)不得接触、传播邪教宣传品;
(三)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与邪教活动;
(四)不得泄露他人隐私;
(五)不得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异地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涉邪人员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管理措施和表现情况;
(二)对涉邪人员进行定期教育转化,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加强对涉邪人员的心理疏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
(四)对表现良好的涉邪人员,可给予奖励或者减免部分管理措施;
(五)对继续参与邪教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异地管理单位应当与涉邪人员户籍地、居住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管理教育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隐瞒真实身份,逃避异地管理的;
(二)擅自离开管理区域,参与邪教活动的;
(三)继续从事邪教宣传、煽动他人参与邪教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XX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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