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人与关联方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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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您好!
我行风险管理部对关系人和关联方的概念提出疑问,为避免解释不够准确,希望能够获得您的帮助,对下面问题予以解释:关于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关联方,相关法律法规均有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性规定,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也有相关监管要求,但对于关系人与关联方的范围、相互关系等问题,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明确,存在一定的疑惑。
一、关于关系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请问:1、管理人员应包括哪些人员?
2、信贷业务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3、近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
1、这里的管理人员不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如村镇银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行长助理,营业部主任,办事处主任和副主任,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2、银行信贷业务人员,指的是银行中从事银行信贷业务的工作人员。
银行信贷业务人
员主要负责调查贷款公司和贷款个人的实力和潜力,向其提供贷款方面的政策咨询
协助有关人员和部门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发放贷款,追踪调查、检查借款人执行合同及经营情况等工作。
也应包括中层及普通管理人员,如大堂经理
3、这里的“近亲属”,包括本人的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配偶、兄弟姐妹;
二、关于关联方的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请问:1、高级管理人员应包括哪些人员?
2、有权决定或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应包括哪些人员?
3、关系人与关联方的关系如何?
答1、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财务总监、行长助理、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贷款公司总经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副主任和营业部主任;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合规部门负责人、办事处主任和副主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其工作职责包括履行前二款所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应按银监会认定的同类人员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故以上人员可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答2、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包括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
行长不得担任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
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授信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上级机构应当根据下级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审批权限。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
和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不得故意绕开审查、审批人。
答3、
许多国家的银行法都对银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作出限制。
各国银行法对关系
人含义的界定虽然不尽相同,但总体上说,都是指那些与本行有特殊密切关系的人。
由于这些人与银行有着这种密切的关系,银行对其发放贷款时,就很可能在贯彻各种贷款业务规则方面出现不严格的情况。
这样,商业银行就不但违背了公正原则,使该得到贷款的得不到,不该得到贷款的
却能够得到。
同时,也给银行的安全经营留下了隐患,因为对借款人审查不严格,对贷款业务规则的要求的放松,就意味着经营风险的增大。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