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政策依据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政策依据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作了哪些规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做的规定主要是第七十六条到第八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判定依据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判定依据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的判定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事故调查报告或倒查责任的结论。
具体的判定依据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以下是几点判定依据: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包括《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政策文件。
这些文件规定了各级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被追究责任。
2.事故调查报告或倒查责任的结论: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通常会进行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的专项工作。
根据调查结果的判定,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
若某一环节出现漏洞或失误,相应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4.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会下达相应的整改指令或处罚决定。
若企业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5.其他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其他可能的判定依据包括技术标准、合同条款、审计报告等。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的具体判定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因此在具体案例中,应根据当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判断。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发生在国内境内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以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经过和原因;(二)事故对人民群众、环境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三)事故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保护措施;(四)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影响。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附件是指配套的附属文件或材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级分明、责任明确的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指依法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的机构。
.....第四十五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应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及时补充和修正信息。
事故调查处理政策与法规

理)。
(4)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 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一、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政策和法规标准
(5)对事故企业的投融资限制
•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 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 责任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 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 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 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重大事故
1、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 2、或50人以 上100人以下 重伤; 3、或5000万 元以上1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
较大事故
1、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 2、或10人以 上50人以下重 伤 3、或1000万 元以上5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
一般事故
1、3人以下死 亡; 2、或10人以 下重伤; 3、或1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一、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政策和法规标准
(7)提高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 从2011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 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计算。(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48个月至 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 抚恤金的发放。 • 2012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2013年度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9.13万元。
(2011年4月,安委办〔2011〕12号)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跟踪督办,省级人民政府安 委会重点挂牌督办。 • 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下 达跟踪督办通知书。 •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由省级安委会办公室 审核同意,并报告国务院安委办备案。由地市人 民政府批复结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 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 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 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第四章知识点

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第四章知识点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直接经济统计范围:A)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四项):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含护理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B)善后处理费用(四项):处理事故的事物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C)财产损失价值(两项):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间接经济统计范围: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其他损失费用。
2、4种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公式: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公式:E=Ed+Ei;E-经济损失,万元;Ed-直接经济损失,万元;Ei-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工作损失价值计算公式:VW=DL*M/(SD);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M-企业上年税利,万元;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
千人经济损失率,计算公式:Rs(%o)= E/S*1000;Rs—千人经济损失率;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S——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人。
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计算公式:Rv(%)= E/V*100;Rv——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V——企业总产值,万元。
3、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d的失能伤害)重伤(等于和超于105d)及死亡。
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分类如下: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死亡事故: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1)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是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提高国家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方面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涉及人命财产损失、影响较大、原因较为复杂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后果,提出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当综合运用实地勘验、询问、查阅资料、分析研判等方法,从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查明责任人员和有关单位,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社会力量进行事故调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调集有关部门的力量,组织调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调查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全面地调查事故,听取当事人申辩,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研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单位有鉴别、追究责任的权力;对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故真相的,可以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对违法行为要求依法处理;对犯罪行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包括明确了事故调查的目的和原则,规定了调查的方法和组织形式,强调了调查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力,对于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处理责任人员和有关单位,追究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定权力和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是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提高国家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
在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知识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知识《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分工,对事故调查的程序、责任等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组织调查,采取措施制止危险,保护现场证据,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向公众通报事故情况。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上报到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则更为详细地规定了事故调查的程序和内容。
在事故调查中,调查组应当依法进行勘察、检验、鉴定,并对证据进行保护和保密。
事故调查组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
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定调查报告,报送到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也分别发布了相关的执法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操作程序和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事故调查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是十分严格和完备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还可以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
因此,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执法依据的严格执行尤为重要。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核心文件之一,其中详细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制度和相关法律责任。
在事故调查方面,《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立即组织调查、采取措施制止危险、保护现场证据、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向公众通报事故情况等程序。
同时,《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明确了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
另外,《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及处理的监督检查程序和程序。
这些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依据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是一个科学及合理的过程,目的是为了彻底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从而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依据是一系列的证据和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事故现场情况:调查人员首先需要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勘察和拍照记录。
事故现场的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地点、现场环境、设备设施情况等,为后续调查提供直接的事实依据。
二、事故报告及纪录:事故报告是事故发生后主管部门或企业内部的常规程序,因此调查人员应收集相关报告及纪录。
这些报告和纪录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位置、伤亡人数、设备应急响应等相关信息。
此外,还需收集事发前的巡检报告、消防检查报告、安全督导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证人证言:调查人员需聆听并记录相关证人的证言。
证人包括现场目击者、事故参与者、事故现场附近员工等。
调查人员需了解整个事故发生的经过、目击者的观察、当事人的行为等,以便全面了解事故的发生及其原因。
四、相关数据和记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人员还应收集相关数据和记录。
这些数据包括事故前后的设备运行记录、生产工艺数据、温度、压力、液位等传感器数据,还包括电子监控、报警、仪表数据等。
这些数据及记录可供调查人员分析和判断事故发生原因是否与设备故障、生产异常、操作失误等相关。
五、现场取证:调查人员需要进行现场取证,在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材料等地方收集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损坏的设备、事故现场的物理痕迹、过程控制系统中的记录等。
通过对取证的物证以及现场勘察的结合,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事故的发生、演变过程以及导致事故的具体原因。
六、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的依据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分析报告。
技术分析报告涉及到事故发生的相关技术领域,如机械设备、化学工艺、生产工艺等。
该报告由专业人员分析和评估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提供科学及技术的依据,从而支持事故调查中的决策及预防措施。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依据主要包括事故现场情况、事故报告及纪录、证人证言、相关数据和记录、现场取证以及技术分析报告等。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条例》于1991年颁布,共有25条。
条例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和责任追究的方式。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即对发生在单位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明确了事故调查的原则,包括及时、准确、公正、深入、彻底地调查事故。
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了事故调查的三个阶段:事故发生后的初查,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和事故调查的实施。
具体包括了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等。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要求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被认定为事故责任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制、报批、审核、存档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于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及时向事故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家属提供调查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赔偿。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对事故调查中的技术问题和经费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对于单位和个人在事故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违法者的处罚进行了具体规定。
通过该条例的实施,能够做到对事故进行准确、全面的调查,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起到了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的作用。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依据

一、政策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事故预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内容,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该条例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体系、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恢复和调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的重要依据。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二、行业标准依据1.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该标准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系统规定,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2.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基本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该导则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进行了规范,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4.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该导则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进行了规范,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5.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该导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进行了规范,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三、地方性法规依据1. 各地安全生产条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例,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一岗双责”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例条》 (国务院第 493 号令)、《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第 236 号令)以及《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政府第 260 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调查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用“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方式进行。
认真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充分吸取事故教训,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严肃追究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使泛博员工真正受到教育并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第三条本制度合用于集团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以下简称各级单位)。
各级单位应依据本制度要求但不限于本制度做好相应制度建设的细化工作。
第四条安全事故责任调查根据事故级别、性质,分级成立相应的调查工作组,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厉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应当以文件、会议记要等形式发布。
事故调查组可以要求集团安全监督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参预事故调查。
一、发生下列情况,相关直属单位安委会指派以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为成员的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小组,进行事故调查。
(一)发生一次责任承担费用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车损事故;(二)发生一次责任承担费用在 10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受伤的伤人事故;(三)发生一次严重暴光事件的安全责任事故(严重暴光事件是指有文字有图片,造成较大影响的报导);(四)发生一次非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以上六级以下伤残的工伤事故。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法规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提高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这些法规依据的概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制度、措施和法律责任,为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突发事件的分类、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内容,对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4月9日由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为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依据。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于2014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令第708号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内容,为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规依据。
五、《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是我国关于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标准,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为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提供了科学指导。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1. 引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是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事故的深入调查、分析和总结,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未来类似事故的发生。
在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过程中,执法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和法规支持,以保证调查的公正和准确。
本文将介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的主要执法依据,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2. 执法依据法律与条例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专门立法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它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明确了执法机构在调查事故时的权限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XX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职责由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承担。
他们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和取证,收集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并制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等举措。
此外,他们还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提高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如果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涉及刑事责任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对于因犯罪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执法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情节和性质,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2.3 《职业病防治法》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如果事故与职业病相关,需要参考《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XX条,对于与职业病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执法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职业病鉴定和评估,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
3. 执法依据标准3.1 公安部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件立案侦查工作规定》公安部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件立案侦查工作规定》是对安全生产事故案件立案和侦查工作的具体规范和操作指南。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真实地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推动隐患的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督和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属地、行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受伤人员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有隐瞒、谎报、篡改、迟报的行为。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有权依法调取有关材料、调查事故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处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件附件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示例附件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名单附件3: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书样本附件4:其他相关附件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指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1、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有哪几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68a847a6431333431333939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办法。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扩展资料: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1、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顶层设计,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并举的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公众互动交流信息平台,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2、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完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制度规范,确定执法的主体、方式、程序、频次和覆盖面。
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健全执法标准,规范执法文书。
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建立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机制。
3.健全审批许可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和安全准入改革,简化程序,严格标准。
编制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规范行政审批的程序、标准和内容,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
推动安全生产同类审批事项合并审查。
4.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制定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标准,实施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
完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工作条件,加快形成与监督检查、取证听证、调查处理全过程相配套的执法能力。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数量、安全形势相适应的执法力量配备以及工作经费和条件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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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步骤)
1. 事故的通报 2. 事故调查小组的成立 3. 事故现场处理 4. 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5. 事故事实材料收集 6. 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 7. 事故现场摄影及拍照 8. 事故图(表)的绘制 9. 事故原因的分析 10. 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11. 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 Nhomakorabea伤亡事故的分类
• 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分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起重 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 塌、放炮等。
•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 事故(死亡1~2人)、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人 以上10人以下)、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死亡10 及10人以上)。
结束!!!再见!!!
• 各种事故分类方法。火灾事故、航空事故、触电 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
第二节 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基本上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要事实 求是,查找事故的本质原因。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了解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构成、工作程序、任务、责任
第三节 事故调查的组织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和任务
1. 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2. 调查组的职责 3. 成员应遵循的原则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背景信息、事故描述、事故原因、事故教训及预 防事故发生的建议、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名单、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常用的技术和方法
• 事故树分析法 • 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方法 • 变更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