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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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1.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从内容上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就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3.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4.结婚的特征是什么?
①行为主体为异性男女。

只能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同性不能成婚。

②行为性质为法律行为。

必须按法律的要求进行。

③行为后果为结成夫妻关系。

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确立互为配偶的夫妻关系。

5.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1、结婚的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⑴法定条件: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
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③必须一夫一妻制。

⑵禁止条件:①重婚,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不得结婚。

②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
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③禁止患某类疾病的人结婚。

2. 结婚的形式条件
结婚行为是形式条件,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
姻方可有效。

6.婚姻无效的情形:
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怎样理解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理解时应当注意:
第一,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只强调自己应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而拒绝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第二,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无论当事人的感情好坏,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

第三,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四,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9.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第一,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

第二,离婚的时间,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离婚。

如夫妻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不必进行离婚。

第三,离婚的前提,只有男女双方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办理离婚。

凡属违法婚姻(但我国法律在一定时期内承认效力的事实婚姻除外),即使骗取了(结婚证)的,也只能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或撤销,收回(结婚证),不得按离婚办理。

第四,离婚的要件,只能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离婚。

双方当事人私下协议或由群众、村(居)委会干部参加所达成的离婚协议,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如当事人的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终止,子女抚养方式的变更,以及债务的清偿等等。

10.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2.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离婚。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11.诉讼离婚适用于: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1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3.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为:
①收养行为的身份性。

②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

③收养关系的可变性。

14.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5.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15.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 在养子女成年以前: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和送养人同意。

双方在解除收养的问题上,
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

(2) 在养子女成年以后:解除收养关系须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即该养子女的同意,双方
在解除收养的问题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无须以原送养人的同意为解除收养关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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