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分类综合计征制下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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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分类综合计征制下税收征
管问题研究
摘要: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我国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新的征收模式对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着眼于个税改
革后带来的新变化,深入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人员履职,
重点人群的监督管理以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问题提出
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的个税征管提供一些可行方案,推动我国个人所得
税征管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分类综合计征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税收征管方面的主要变化
一是将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征收方式由分类征收转变为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课
征方式。
新个人所得税税法将个人所得形式中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
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纳入综合课征范畴,纳税人取得所得时先由扣缴义务人
进行预扣预缴,在年度终了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汇算清缴,综合所得统一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四
项所得仍然适用分类计征的方式,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源泉扣缴,扣缴完后不再纳税。
二是首次在个人所得税体系中加入了七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允许纳税人将
七个项目的费用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大病医疗项目只能在
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其余项目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在预扣预缴或是汇算清缴时扣除,但无论选择什么时候扣除,纳税人都要及时提交相关扣除项目的证明材料。
个人所得税的此项变革充分考虑了个人消费情况和家庭负担水平,也进一步推动
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公平。
三是把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身份的唯一识别码,这有利于完善我
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体系,为税务机关开展后续工作奠定了基础。
通过识别
身份证号,税务局可以更高效地汇总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并对其进行综合汇算清缴,这不仅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同时也有利于防范个人的偷税漏税行为。
二、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高收入群体税款流失现象严重
相比于中低收入者以工资薪金为主的所得,高收入者的所得更多来源于财产
所得和资本所得。
一方面,由于我国采用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个人
所得税征收管理模式,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所得等劳动所得大体上能做到“应
征尽征”,而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则存在较
大的征管困难。
[[1]]另一方面,高收入群体通常存在更强的避税动机,也更有能
力对自己的各项财产进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筹划,他们会采取更多的手段来隐藏
财产、隐匿其所得,这也加重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加大了个人所得税税款的
流失。
(二)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制度,居民个人习惯于依赖扣
缴义务人来履行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改革后,自主申报纳税不再有年所得额的
限制,除少部分特殊人群外,个人需自行完成上一年所得的汇算清缴工作。
一方面,纳税人还没能完全从过去的纳税模式中转变过来,自主申报缴纳税款的意识
还比较薄弱;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涉及到很多财税方面的专业知识,大部分的居民理解掌握起来存在较大困难,纳税人的奉行成本很高。
纳税人在缴
纳税款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大了个税的征管风险。
对于新出现的各种风险,税务机关还没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对于税收政策的宣传还停留
在大幅引用文件原文的层次,没能针对不同人群进行梳理、进行通俗地表述;政
策辅导方面也落实地不够到位,没能切实加深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对个人
所得税的监管也还停留在表面水平,监管力度不足,没能达到反避税的应有水平,发挥出监管的应有功能。
(三)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法》对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采用“罚款”的方
式来进行处罚,对于严重的偷逃税行为判处的有期徒刑也最长不会超过七年。
相
比于一些西方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惩治
力度并不大,且缺少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个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因而无
法对纳税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当偷逃税获得的利益超过违法所要付出的代价时,较低的违法成本反而会诱使纳税人进行违规操作,对于高收入人群则更是如此。
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惩戒制度有松有重且缺
乏具体标准,联合惩戒机制对纳税人的约束力度也没能达到应有水平。
对税收违
法行为所采取的较低的惩治力度会直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进而制约了税
务机关的征管效率的提升。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优化税制设计,对高收入群体实施专项监管
我国在个人劳动所得和资本、财产所得的税收负担方面存在不均衡的现象。
对年收入超过14.4万的个人劳动所得,我们将对其征收20%-45%不等的个人所得税,而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则统一征收20%的
比例税率。
建议对财产所得和资本所得同样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该类所得不
同的收入情况,分级设定不同的税率,税率设置时也要考虑到与劳动所得的税率
设置的匹配程度,这样更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
其次,税务机关可以设置专项小组,着眼于个人的全球财富,加大对高收入群体各项财产的审查力度。
[[2]]充分
利用国内各部门间的共享数据掌握纳税人国内的各项所得和各项财产;并加强与
海外各国的税收协作,健全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共享机制,将纳税人的海外所得、
海外财富也全面纳入审计范围。
只有充分掌握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才能有效
采取进一步行动,防范纳税人违法事件的发生。
(三)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能力和监管效率
税务服务人员应充分聚焦于纳税人在个税改革后面临的新难题,积极履职,
扎实履职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以切实解决纳税人纳税难的问题。
一方面,税务机
关的政策宣传要考虑到我国纳税人大部分不具备深层财税专业知识的实际,尽量
用通俗易懂的表述来传达信息,辅之以贴近生活的例子促进理解。
另一方面,税
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工具和技术手段,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管
力度,及时发现个税征收管理中的风险疑点并逐个排查;逐步完善和优化税务人
员的执法责任制和监督责任制,将具体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税务人员身上,以
防止税务人员的违法乱纪和不作为行为。
(四)奖惩并用以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
我们可以通过提高纳税遵从的效益或是增加纳税不遵从的成本来更大程度地
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一方面,我们应加大对个税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尽快处理并严厉通报批评偷逃税行为的反面例子以对纳税人起到必要的威慑作用。
因为偷逃税需要背负的代价太重,大部分人都不敢冒险作案。
所以只有先在法律
层面上加大个人所得税偷逃税的违法成本,提高纳税人的心理预期,才能进一步
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减少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建立高效的个人所得税诚
信纳税的激励机制,提高纳税遵从的正向效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个税偷逃税
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方东霖,杨沛民.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
究,2021(07):137-140.
[[2]]漆亮亮,王晔.新时代推进我国自然人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思考[J].税务研究,2021(1):13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