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决定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四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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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决定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四期)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8.08
•【文号】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50号
•【施行日期】2011.08.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
正文
财政部公告
(2011年第50号)
根据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湖北、湖南省(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四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22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20亿元。
其中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湖北、湖南省(市)额度分别为35亿元、45亿元、7亿元、45亿元、43亿元、45亿元。
各省(市)额度以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四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期限5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12%,2011年8月9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11日发行结束,8月15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6年8月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五、本期债券在2011年8月9日至8月11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