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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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啤酒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啤酒销售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啤酒质量。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记录制度、质量检测制度、卫
生管理制度等,确保啤酒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第二章进货查验制度
第五条经营者购进啤酒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
生产批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啤酒进货台账,记载进货的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验明啤酒包装的完整性,确保啤酒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三章销售记录制度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啤酒销售台账,记载销售的品种、规格、数量、销售日期、购买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啤酒的销售价格合理,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的啤酒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啤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定期进行消毒、清洁。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的员工不得从事与食
品接触的工作。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储存设施,确保啤酒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经营者发现销售的啤酒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供货商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