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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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水域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域治安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内陆水域、领海内水域和
专属经济区水域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水域治安管理依法实行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由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水域治安设施和设备
第四条水域治安管理应建立健全各级公安机关的水域巡逻船舶、移动巡逻车辆和通信设施等基础设施,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专业化巡逻人员,加强对水上
治安的巡逻监控,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发现和处置能力。

第六条沿海的港口、码头等水域治安管理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控
设备,提高对各类水上船只的监管能力。

第三章水域安全巡逻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水域的安全巡逻,发现有关水域的
治安问题及时处置,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水域附近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
水域边境的监控,严防非法移民、偷渡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水域巡逻机制,采取定时巡逻、
突发事件巡逻等方式,提高对水域的治安管控能力。

第四章水域案件处理
第十条公安机关发现水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迅速侦破犯罪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侦破水域
涉案案件,确保犯罪分子不能逍遥法外。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在水域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破
坏水域环境、捕捞禁渔等违法行为的人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公安机关依法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追究等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履行水域治安管理职责中,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行使权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发现有重大突发事件或者重大水域治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配合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及处理程序可以参照《治安管理
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水域治安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域治安管理信息库,及时统计水域治安相关数据,为上级机关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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