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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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财法[2014]2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1.24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财法〔2014〕22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制定了《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4日
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范围内,办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市财政局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市财政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市财政局受理行政许可、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通知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件,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专用印章。
第七条市财政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第八条办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