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包括其全体员工、职工和访客。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政策和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工具,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逃生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四章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培训计划和课程,根据员工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应的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救援等。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六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后,机动车维修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责任追究,及时整改并吸取教训。
第七章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的个人和集体进行惩罚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评估和修订本制度,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将本制度下发并实施。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取得经营资质的各类别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做好相关实施记录。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管理责任。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各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内机动车维修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组织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企业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爆炸、触电、机械伤害以及其他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须与各安全生产岗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配套资金的落实,规范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持证上岗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应当严格落实。
第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时,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熟识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