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分销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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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下文称作“合同”)于_____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总部位于中国______________的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称作“制造商”)作为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个符合_________法律、总部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称作“Representative代理商”)作为乙方签订。
1. 第1条-销售领域和产品
1.1
制造商指定代理商作为其商业销售代表,在土耳其领域内(下文称作“销售领域”)推广360度投影系统这一动画制作软件的销售(下文称作“产品”)。
1.2
如制造商决定在销售领域内销售其他任何产品,应告知代理商并讨论是否有可能将其纳入条款1.1所规定的产品范围。但如由于新产品的特点和代理商的专业原因认定代理商不可能代理该产品(如一个完全不同领域的产品),则不承担以上告知经销商的责任。
2. 第2条-诚信和公平交易
2.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责任时,应坚持诚信原则和公平交易。
2.2
应善意解释本协议条款以及双方作出的与本代理商关系相关的任何陈述。
3. 条款3-代理商的职责
3.1
代理商将尽力在销售领域内按照制造商的合理要求推广产品的销售,并作为有责任心的商人,努力保护制造商利益。
3.2
除得到制造商同意之外,代理商不应要求销售领域外的订单。
3.3
除另行协商同意之外,代理商有权代表第三方组织次级代理商或使其向第三方负责。
4. 第4条-制造商接受订单
4.1
对于产品范围之外的特殊产品,制造商应告知代理商其是否接受或拒绝后者转达的订单,不应延误。制造商可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代理商转达的任何订单。
5. 第5条-不竞争承诺
5.1
除得到制造商事先书面授权,代理商在整个合同期间不应代理、生产或销售任何与产品存在竞争的产品。
5.2
在提前告知制造商的条件下,代理商可代理、销售或生产与本产品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产品。但如代理商将代理的产品特点及将代理制造商的经营范围不影响制造商利益,则无需履行上述告知制造商之责任。
6. 第6条-销售组织,广告和贸易洽谈会
6.1
代理商应提供具备必要人员和设备的组织,进行销售及适当情况下的售后服务,以保证完成销售领域内的合同责任。
6.2
双方应就在销售领域内共同进行的广告协商一致。广告内容应告知制造商,并得到其认可。广告费用应由代理商承担。
6.3
双方应就其在销售领域内是否参加展销会或展览会达成一致。代理商参加贸易洽谈会和展览会的费用应根据双方认可的书面计划书分摊。
7. 第7条-销售目标-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
7.1
双方每年就下一年的销售目标协商一致。
7.2
双方应尽力完成协商一致的目标。但如一方未达到目标,不应视作违反合同,除非该方存在明显过错。
7.3
代理商同意向制造商提供产品的三个项目,担保完成第一年十二个月的最低目标。
8. 第8条-分销商
制造商同意代理商进行业务并对分销商具有追索权,但代理商应对其分销商的工作以及所有行为负责。
9. 第9条-制造商知情权
9.1
代理商应尽力使制造商了解其业务范围内的市场情况及销售领域内的竞争情况,并应回答制造商关于信息的任何合理问题。
9.2.
代理商应尽力使制造商了解第9.1条中在销售领域内适用且产品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如进口规则、商标、技术规范、安全要求等),以及与制造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10. 第10条-产品价格
对各项目的询价,订单与发货单中的价格与制造商的书面认可和报价同等有效。代理商有权公开招标谈判最终报价或批发报价,在制造商同意的前提下价格包括本文中的一般意外损失准备金。
11. 第11条-付款条件
11.1
合同价值应由以制造商为受益人100%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信用证须在下订单时开具并保兑且在递送单据时即可支付。
11.2
信用证应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有效期三周。信用证在通知银行应为可转让信用证。
12. 第12条-交货时间
应在完成所有法律手续后确定交货时间。交货时间应从制造商收到交货确认书的最后时间开始。
13. 第13条-保证
13.1
制造商保证,除正常磨损和磨损件以外,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设计、资料和产品在材料和工艺上应无缺陷并符合所有技术规范。
13.2
如自发货日起十二个日历月内出现任何缺陷产品或不合格服务。
13.3
如由于不合格的设计和软件造成产品缺陷,且相同缺陷在同一部件重复出现,制造商应免费更换软件和部件。
13.4
如由于代理商违反合同,造成不能使用产品,代理商遭受间接损害或他人向代理商索赔,制造商对合约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 第14条-本地生产
14.1
为争取竞争优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同意在土耳其进行本地生产,生产或提供产品的某些部件。制造商应为本地生产提供技术资料、制造图、监督和生产手册等,经销商应提供进行本地生产所需的工厂、工程师、设备、技术人员和工具等。
15. 第15条-代理商的佣金
15.1
代理商有权收取佣金,作为其在合同期内向销售领域客户销售产品的劳动报酬。
15.2
佣金数额应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根据双方的协商一致以及单个项目决定并计算,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15.3
除另行书面协商一致以外,佣金包括代理商为完成本合同责任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如电话,传真,办事处或出差费用等)。
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