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在公共建筑内使用的要求
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安装使用有关技术规定
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安装使用有关技术规定为有效防止与控制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与《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与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的有关规定,现就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的安装与安全使用,作出如下技术要求与规定。
一、用气设施安装设置在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的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瓶组、液化天然气瓶组除外),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与紧急自动切断阀;晋级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3、用气房间应设置具有信息上传功能的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烟气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器;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通风量应满足一下要求:(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2)正常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气所需的空气量;(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二、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与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净高不宜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应按规范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燃气管道应符合规范要求。
7、当燃气管道与其她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她管道的外侧。
《燃气的应用》规范
燃气的应用1、一般规定1。
1、本章适用于城镇居民住宅、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内部的燃气系统设计.1.2、调压、计量、燃烧等设备,应根据使用的燃气类别及特性、安装条件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2、室内燃气管道2。
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2.1的规定。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同压力(表压MPa)表2。
12。
2、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确定.用气设备的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可按表2。
2采用。
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表压kPa)表2.22.3、在城镇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2。
4、当供气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而需要加压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浮动式缓冲罐。
缓冲罐的容量庆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2)缓冲罐前应设管网低压保护装置;(3)缓冲罐应设贮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联锁的自动切断阀;(4)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2.5、室内中、低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中压燃气管道宜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2。
6、室内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式计算:Q h=k t(ΣkNQ n)式中:Q h--—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k t———不同类型用户的同时工作系数;当缺乏资料时,可取k t=1;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附录F确定。
公共建筑和工业用燃具可按加热工艺要求确定;N---同一类型燃具的数目;Q n—--燃具的额定流量(m3/h)。
2.8、计算低压燃气管道阻力损失时,应考虑因同程差而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燃气的附加压力可按下式计算:△H=10×(ρk—ρm)×h式中:△H———燃气的附加压力(Pa);ρk-——空气的密度(kg/m3);ρm———燃气的密度(kg/m3);h—--燃气管道终、起点高程差(m)。
2.9、当由调压站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不应大于表2。
9的规定。
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安装使用有关技术规定
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安装使用有关技术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安装使用有关技术规定为有效防止和控制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的有关规定,现就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的安装与安全使用,作出如下技术要求和规定。
一、用气设施安装设置在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的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瓶组、液化天然气瓶组除外),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晋级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3.用气房间应设置具有信息上传功能的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烟气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器;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通风量应满足一下要求:(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2)正常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气所需的空气量;(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二、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净高不宜小于。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社区商铺燃气使用注意事项
社区商铺燃气使用注意事项为切实加强餐饮业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户燃气用户应遵守如下安全注意事项:一、燃气设备、设施安全要求1、餐饮单位必须到当地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部门申请设计、安装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
2、餐饮单位必须购买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三证齐全的燃气用具,并且该燃器具是经与当地燃气进行了适配性试验的产品。
3、购买的燃器具应具有熄火保护装置。
4、使用燃气的厨房必须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建筑防火等级为,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米;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厘米。
5、购买的燃器具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不得私自拆改。
6、餐饮单位应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用气协议,接受燃气公司的检查与管理。
二、管道燃气器具安全使用注意事项1、使用燃器具的人员,必须提前经燃气经营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培训,并经安全教育登记签字。
更换燃器具使用人员要重新进行培训。
2、燃器具使用人员,初次使用应认真阅读燃器具使用说明书,掌握燃器具的使用方法。
3、使用燃器具时,应先开点火棒阀点燃点火棒,调整灶具风量开关,点火棒对准炉头,然后开启燃气阀门点火,调节燃气开关和风量天关,确保燃气燃烧完全稳定。
4、经常清理燃器具时,要防止异物堵塞火眼。
5、燃器具使用完毕,要先关闭总阀门,然后关闭燃具阀门。
开启时为先开总阀,再开灶具阀门.6、使用燃气的厨房,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并将控制柜安装在监控室;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燃气报警器探头应安装在厨房上部,距天花板30厘米以上;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将报警器探头安装在距离地面30厘米内。
7、燃器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密闭的房间时,应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8、要有专人对燃器具使用进行管理,每天对燃气阀门、管道接头、燃气表、报警系统、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燃气泄漏,并及时通知燃气部门进行修理。
CJJ94-2023公共建筑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94-2023公共建筑燃气室内工程施工
与质量验收规范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公共建筑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
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能够确保燃气室内工程的安全、高效和符合相关标准。
施工要求
1. 施工前,应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包括工程布置、施工工艺和安全措施等。
2. 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资质和证书,并按照要求进行工作。
3. 施工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质量可靠。
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4.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保证施工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质量验收标准
1.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燃气管道、燃具等设备的安装质量、气密性测试、燃气供应能力测试等。
2. 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得存在泄露、渗漏、松动等问题。
3. 燃气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要求,操作简便、可靠。
4. 燃气安全措施应完善,如防火、防爆措施等。
5. 施工记录和验收报告应详细、准确,包括工程信息、施工过程、验收结果等。
总结
本文档对公共建筑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进行了规范,旨在确保工程安全、符合标准要求。
施工人员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
进行施工,同时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和用户的安全。
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安装使用有关技术规定
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安装使用有关技术规定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的燃气安装和使用需要遵守一些相关的技术规定,以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安装和使用的相关技术规定进行介绍。
首先,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的燃气安装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标准》、《城市燃气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等。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燃气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的燃气管道需要采用耐候性和耐腐蚀性能好的材料进行施工。
常见的材料包括镀锌钢管、不锈钢管等。
燃气管道的设计要合理,管道的走向应符合规范要求,避免出现死角、悬浮管等不安全因素。
第三,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的燃气安装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室内管道的布置和保护。
例如,室内燃气管道的走向应尽量避免穿越或经过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区域和火灾通道等。
同时,需要对燃气管道进行防火罩、防爆罩等防护措施,以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第四,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的燃气安装需要合理选择燃气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燃气设备应具备自动控制、防火、漏电等保护功能,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设备的安装位置和通风条件应满足相关要求,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最后,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的燃气安装使用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燃气设备和管道应定期进行检修和清洗,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培训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总之,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的燃气安装使用,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技术规定,包括燃气管道的设计安装、燃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以及燃气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城镇燃气消防安全标准
城镇燃气消防安全标准
城镇燃气消防安全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液化石油气: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50Kg,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
气瓶容量小于1立方米(容积约8个50KG罐),应设在外墙毗邻建筑或独立建筑内,房间的门外开,穿越墙体管道应使用金属硬管道。
超过1立方米则需满足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不同建筑规定不一(最小距离8米)。
2. 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10m³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固定安装在建筑物内。
充气的或有残气的液化天然气钢瓶不得存放在建筑内。
3. 液态燃气存储总水容积大于3500m³或气态燃气存储总容积大于200000m³的燃气厂站应结合城镇发展,设在城市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及其他人员集聚的场所。
4. 燃气设施:检查燃气管网的连接是否牢固,管道是否完好无损。
检查管路的布局是否合理,有无死角。
检查管道的施工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具备防火、防爆能力。
5. 燃气表具:检查燃气表具的安装是否规范,有无松动、漏气现象。
检查燃气表具的阀门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易于操作。
检查燃气表具的定期检验记录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总的来说,城镇燃气消防安全标准是一个综合性标准,它涵盖了燃气设施、燃气表具、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城镇燃气的安全使用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安装使用有关技术规定
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安装使用有关技术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安装使用有关技术规定为有效防止和控制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的有关规定,现就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的安装与安全使用,作出如下技术要求和规定。
一、用气设施安装设置在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的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瓶组、液化天然气瓶组除外),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晋级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3.用气房间应设置具有信息上传功能的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烟气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器;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通风量应满足一下要求:(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2)正常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气所需的空气量;(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二、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净高不宜小于。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商业与公共修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安装使用有关技术规定
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安装使用有关技术规定为有效防止和控制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的有关规定,现就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的安装与安全使用,作出如下技术要求和规定。
一、用气设施安装设置在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的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瓶组、液化天然气瓶组除外),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晋级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3.用气房间应设置具有信息上传功能的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烟气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器;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通风量应满足一下要求:(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2)正常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气所需的空气量;(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二、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净高不宜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应按规范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燃气管道应符合规范要求。
7.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城镇燃气使用场所安全使用条件实施细则
城镇燃气使用场所安全使用条件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中6.1条规定的城镇燃气使用场所安全使用条件,根据该强制性规范和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现明确城镇燃气使用场所安全使用条件实施细则。
一、城镇燃气使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居民用户1 .住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o2 .高层建筑的家庭用户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3 .建筑高度大于IOOm的家庭用户,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二)非居民用户1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4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5 .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
二、城镇燃气使用场所不得有以下情形1 .严禁在卧室和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建筑的避难场所内设置燃具。
2 .严禁在室内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3 .严禁在浴室、卫生间内设置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
4 .家庭用户内严禁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
5 .严禁在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设置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
6 .严禁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燃气调压设施与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范本
解读燃气调压设施与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范本燃气调压设施是供气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用于将高压燃气调整为适宜的中低压燃气,保证燃气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然而,在与公共建筑相关的场所中,燃气调压设施的安装和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以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本文将解读燃气调压设施与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范本,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依据。
1. 建筑物与燃气调压设施的水平距离要求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建筑物与燃气调压设施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防火安全。
具体距离要求如下:1.1. 建筑物与调压设施的垂直闸北距离建筑物与燃气调压设施的垂直闸北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燃气调压设施位于建筑物的外墙上方时,垂直闸北距离不得小于3米;- 燃气调压设施位于建筑物的内墙上方时,垂直闸北距离不得小于2米。
这个距离要求是为了防止燃气调压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对建筑物的使用和维护造成干扰。
燃气调压设施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如果距离太近,可能导致建筑物的使用受到限制和干扰。
而且,燃气调压设施本身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噪音和振动,如果距离太近,可能对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产生影响。
1.2. 建筑物与调压设施的水平距离建筑物与燃气调压设施的水平距离要求如下:- 燃气调压设施位于建筑物的外墙上方时,水平闸北距离不得小于2米;- 燃气调压设施位于建筑物的内墙上方时,水平闸北距离不得小于1.5米。
水平闸北距离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建筑物与燃气调压设施之间的间隔足够,以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故对建筑物和人员造成伤害。
燃气调压设施在工作中可能会存在燃气泄漏、火灾等风险,如果距离过近,可能会导致火灾蔓延,增加建筑物的火灾风险。
2. 标准和法规依据燃气调压设施与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范本是在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标准和法规:2.1. 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是我国建筑设计领域的基本法规之一,在建筑设计中起着指导和约束作用。
解读燃气调压设施与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
解读燃气调压设施与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燃气调压设施是燃气供应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用于调节燃气供应的压力,保证燃气的安全使用。
然而,在安装燃气调压设施时,需要考虑与周围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以防止潜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发生。
本文将对燃气调压设施与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进行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通常是供大量人员流动和使用的建筑物,如住宅楼、商业大厦、学校、医院等。
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对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在燃气调压设施与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问题上,一般会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燃气调压设施离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二是公共建筑离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距离。
首先,燃气调压设施离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
燃气调压设施通常是由一系列的设备和管道组成,包括调压器、阀门、流量计等。
在安装燃气调压设施时,需要保证设施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安全距离,以防止设施发生故障或泄漏时对公共建筑造成威胁。
具体的安全距离要求通常是由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规定的。
在国内,燃气供应和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有《城市燃气供应条例》、《燃气供应技术规范》等。
而燃气调压设施方面,有《燃气调压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程》等标准进行指导。
例如,《城市燃气供应条例》规定,燃气调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规定,遵守保护公共安全的要求。
《燃气调压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程》中也规定燃气调压设施的布置应满足一定的要求,如调压设施应远离易燃物品和热源,设备安装要保证运行正常和安全。
其次,公共建筑离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距离。
公共建筑离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距离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这是为了防止公共建筑对燃气调压设施的干扰和对设施运行的影响。
公共建筑离燃气调压设施的具体安全距离也是由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规定的。
例如,在一些国外的燃气供应标准中,将公共建筑离燃气调压设施的最小安全距离规定为50米。
这样的设定是出于对燃气调压设施的运行稳定性和对公共建筑的安全的考虑。
解读燃气调压设施与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
解读燃气调压设施与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燃气调压设施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安全距离是指为了确保公众和建筑物的安全,在设计和规划公共建筑时,需要保持与燃气调压设施一定的距离。
这个安全距离的确定要考虑到燃气调压设施的特性、公共建筑的功能、人员流动以及防灾减灾的要求等多个因素。
本文将对燃气调压设施与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进行详细的解读。
首先,燃气调压设施是指用来降低高压燃气管道中的压力,使其适应公共建筑及住户的使用需求的设备。
根据不同地区的燃气供应制度和要求,燃气调压设施可以包括调压站、调压井或者调压箱等设施。
这些设施通常会安装在居民区或者公共建筑的附近,以方便供应燃气。
燃气调压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1. 燃气调压设施的特性:燃气调压设施通常包含了高压管道、调压设备和防爆设施等。
在确定安全距离时,需要考虑这些设施的外形尺寸、安全距离要求以及防护措施的有效范围等特性。
一般来说,燃气调压设施周围应该留有一定的空间,便于操作和维护。
2. 公共建筑的功能和人员流动:公共建筑的功能决定了其人流量、使用频度以及人员的集中程度。
高峰时段的人流量较大,需要考虑公共建筑周边的安全距离。
例如,商业中心、写字楼、学校等公共建筑,其使用人数较多,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止燃气设施发生意外事故。
3. 防灾减灾要求:燃气调压设施安全距离的确定应考虑防灾减灾的要求。
如在调压设施附近需要建立保护区,以便在发生事故时人员能够迅速疏散到安全区域内,或者确保周围建筑物的安全。
例如,在商业中心、学校等人流密集区域,应考虑用防火墙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以确保燃气设施的周边环境的安全。
4. 当地法规要求:不同地区的法规与标准可能对燃气调压设施与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有具体规定,例如离高压电线的距离、防火间距等,需要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设计和建设过程中,根据燃气调压设施和公共建筑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来确定安全距离:1. 获取相关资料:首先,需要获取燃气调压设施的设计资料,包括设备的尺寸、安全要求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防止燃气设施使用中发生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文件。
以下是一个通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大致内容:
1. 总则:诠释本制度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以及各项安全责任。
2. 燃气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和维护:阐述燃气设施设计的标准和规范,规定燃气设施的安装、验收和维护要求,并要求采用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和验收。
3. 燃气用具和燃气管道的使用:规定燃气用具和燃气管道的规格和品质标准,要求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用具和燃气管道,避免使用过度老旧的设施。
4. 安全检查:规定开展安全检查的方法和周期,要求燃气企业和用户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隐患。
燃气企业应当在检查后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确认记录。
5. 应急处理:将应急处理流程、责任人、联系方式制定明确的规定并向公众公示。
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处理时,应围绕着
防灭火,保护消防通道畅通等方面采取措施。
6. 法律责任:规定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及相应的处罚制度,对因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进行严厉的追责,同时对于公众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相关问题也予以相应处理。
以上是一个通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地区或不同类型的建筑物会有具体的安全措施规定,并且随着社会和技术的发展会有更新的安全标准。
因此,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同时应当定期会诊和更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四章 燃气使用
在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中,燃气供应单 位与燃气用户之间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 燃气用户在获得燃气供应单位提供的燃气 供应服务、使用燃气进行生产、生活的同 时,应当向燃气供应单位支付相应的燃气 费用。燃气用户拖欠或者拒绝交费,构成 违约行为,燃气供应单位可通过协商或者 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追缴燃气费用。
第四章 燃气使用
国家为此制定了多项国家、行业标准对户内燃气设施实 施安装、改装、拆除作业予以规范。包括:《城镇燃气 技术规范》(GG504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JJ94-2009)、《燃气工程制图 标准》(GJJ/T130-2009)、《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 规程》(GJJ63-200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 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06)、《城镇燃气输配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33-2005)等。需要对户内 燃气设施进行安装、改装、迁移或拆除时,必须委托具 备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并按照有关工程 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 内燃气设施。实践中,由于燃气用户擅 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引 起的用户处失火以及人员伤亡,均占燃 气事故的前列。对此,燃气企业应加强 用气安全的宣传与指导,加强燃气设施 的维护与管理,并且明确告知用户安全 责任与禁止行为,对保证用户的人身财 产安全十分必要。
第四章 燃气使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 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 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举报和投诉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群众 监督的作用,掌握燃气供应、服务等环节中的情 况和线索,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从而有 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瓶装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告知书
瓶装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告知书1.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筑内严禁使用瓶装燃气。
2.瓶装燃气不应放在卧室、起居室(厅),不应在放有瓶装燃气的房内就寝。
3.严禁瓶装燃气与其它燃料同室使用。
4.用气房间或部位应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5.商业和单位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重量大于100 Kg(折合50 Kg钢瓶2个或15 Kg钢瓶7个)的应设置专用瓶组间,居民用户使用钢瓶承装液化石油气重量不应大于15 Kg,每户钢瓶存放数量不应超过2个。
6.钢瓶必须检验合格,不能使用过期、报废钢瓶承装燃气。
全面实行“螺丝瓶”强制报废,为了安全请不要使用“螺丝瓶”。
7.瓶装燃气要竖放,不准卧放和倒放使用。
不得用明火或用热水加热、摔砸钢瓶。
不得使用气、液两相双头阀门的钢瓶。
8.不得自行安装、拆装燃气管道、燃气燃烧器具。
9.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应使用燃气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金属包覆软管,软管应采用螺纹或喉箍连接,安装应牢固,长度不应大于2.0 m。
10.燃气灶具使用时,应有人照看,避免沸汤、沸水浇灭灶火或被风吹灭灶火,造成燃气泄漏。
用户用气完毕要及时关闭灶具和钢瓶阀门。
11.装卸调压器时,要仔细检查调压器前端的密封胶圈是否完好,并拧紧调压器手轮。
12.严禁私自清除钢瓶内的残液,严禁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以免造成事故。
13.使用合格供气单位的气源,应落实专人管理燃气设施,下班后应关闭总阀。
14.当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轻轻打开所有门窗进行通风,让燃气散到室外;立即关闭燃气表前总阀及燃气燃烧器具开关;熄灭所有火种,切勿用火查看或测试漏气源;请勿开关任何电器,并及时到门外安全处拨打报警电话。
15.瓶装燃气用户要对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自查,并及时整改,难以整改的应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隐患。
16.商业和单位用户使用瓶装燃气时,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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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在公共建筑内使用的要求————————————————————————————————作者:————————————————————————————————日期:ﻩ目前,国家标准并未限制燃气进入公共建筑或不允许在公共建筑内使用。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稿报批稿)第5.4.17条的规定,燃气可以进入公共建筑,但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对于液化石油气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并布置在室外。
规定如下: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l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l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表5.4.17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名称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总容积,m3)≤2>2~≤4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 30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15 20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8 10道路(路边)主要10 次要 5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6 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节的规定:商业用户建筑内燃气管道的运行压力不应大于0.4MPa。
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
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穿越建筑物外墙或基础的燃气管道应适应建筑物的沉降;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的支撑和必要的补偿措施。
敷设在室外的用户燃气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
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系统的室外埋地钢质燃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连接。
用户燃气管道的连接应牢固、严密,不得断裂、脱落和漏气。
用户燃气立管、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测压点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式切断阀。
用户燃气管道与电器设备、相邻管道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用户燃气管道应设在便于安装、检修和不受外力冲击的部位。
暗设的燃气管道除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外不应有机械接头。
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得损坏该房屋的承重结构及该结构任何部分的耐火性。
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章的规定,燃气可以进入公共建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燃气管道的压力不应大于0.4MPa,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2MPa,液化石油气管道的压力不应大于0.14MPa。
2、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铝塑复合管和连接用软管。
3、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商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
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
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
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5、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2)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3)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焊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7、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2)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0.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3)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4)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5)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8、商业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可暗埋在楼层地板内;2)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3)燃气管道不得暗封在可以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4)当暗封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设套管。
9、室内燃气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1)燃气引入管;2)调压器前和燃气表前;3)燃气用具前;4)测压计前;5)放散管起点。
10、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11、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4)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5)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12、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3、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2)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14、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
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2)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的荷载;3)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4)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15、商业用户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排气罩。
燃气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2)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泄爆装置;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5)从设备顶部排烟或设置排烟罩排烟时,其上部应有不小于0.3m的垂直烟道方可接水平烟道;6)有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在至总烟道的每个支管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7)安装在低于0℃房间的金属烟道应做保温。
16、水平烟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商业用户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6m;2)水平烟道应有大于或等于0.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3)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水平烟道时,应顺烟气流动方向设置导向装置;4)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不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燃烧材料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17、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1)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2)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3)燃气管道竖井;4)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8、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3057的规定确定。
4)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联锁。
5)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19、在下列场所宜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1)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燃气用量大、人员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商业建筑;4)重要的公共建筑;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20、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2)紧急自动切断阀宜设在室外,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3)紧急自动切断阀宜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报警后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