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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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HSDFDZD-55-SC01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009-3-31 发布 2009-3-31 实施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发布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安全工作,保证员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管理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发电”的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坚持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坚持“五同时”的原则,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五)坚持专业管理与全员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即各单位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加强管理的同时,依靠广大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目标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9种

事故和2项控制指标:

(一)人身死亡事故;

(二)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三)重大火灾事故;

(四)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六)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

(七)性质严重的职业卫生健康事故;

(八)误操作事故;

(九)有人员责任的一般设备损坏事件;

(十)控制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年度控制目标;

(十一)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第七条基建项目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不发生建构筑物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八条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事故。

(二)车间(含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及主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下同)控制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不发生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

(三)班组控制异常,不发生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

(四)员工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别人不受伤害(简称“四不伤害”)。

第九条各单位应按照“四级控制”原则,依据公司总体安全目标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各级安全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各单位制定的安全目标应具体明确,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确定年度或长远安全目标后,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和措施,制定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和计划。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由上一级行政正职对下一级行政正职、由班组长对班组全体员工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和措施。

(二)规划本单位安全工作,组织制定战略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六)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监督机构,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八)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十)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各级职能部门和专责人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并接受同级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对本单位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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