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牌楼牌暂行管理办法(2010年)
北京市门牌楼牌编号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市公安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第四条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
(一)门牌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铝质牌。
其规格如下∶正门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小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旁门、后门门牌十点五厘米乘五点五厘米;临时门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
(二)楼牌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铝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一百一十厘米乘六十厘米,小牌九十九厘米乘五十五厘米。
(三)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它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
第三章门牌、楼牌的编号第五条正门门牌、楼牌按街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
街巷两侧均有房屋、有门户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
第六条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
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好找的原则编号。
第七条规划新建区内新建房屋,参照规划方案编号,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
规划新建区以外的街巷或规划新建区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八条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按其前号的增号(甲×乙×丙×……)编排。
第九条门牌编号原则(一)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院内楼房由楼房管理单位自行编号。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6月6日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
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第三章牌匾标识第四章标语宣传品第五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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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存根)
(20)公牌证字号派出所,为楼门院编号(街、路)(号院)(号楼)。
此信开往用于解决问题。
承办人:
年月日
加盖分县局人口处(科)户口专用章
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20)公牌证字号
:
根据《北京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核为楼门院编号凭此证明办理相关事宜。
年月日
填写说明
此证明信提供给邮电、工商等需要证明楼门牌编号事宜的有关部门使用。
由分(县)局人口处(科)开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编号事宜及出据证明。
填写要求如下:
一、证明信存根部分:
1、编号按年度顺序排列。
编号必须带有本分县局名称的第一个字头,如东城分局可编号为:(20XX)东公牌字第001号。
2、派出所前一栏填写被证明单位所管辖的派出所名称。
3、楼门院编号前一栏填写被证明编号产权单位名称、或建筑住宅小区单位名称,并加限楼房栋(间)数。
4、楼门院编号后一栏填写标准地名和编号情况,参照街、路,号院,号楼分别填写,若单位需要为多数住宅楼房编号的,也可按一定范围填写(括号内的部分不作为地址的一部分)
例如:(1)永安东里(街、路)甲3号院(号院)7号楼(号楼);
(2)建国路(街、路)(号院)甲92号楼(号楼);
(3)中关村东路(街、路)95号(号院)(号楼)。
5、此信开往一栏填写开往单位,用于解决何种问题。
6、承办人栏填写承办人姓名。
7、年月日一栏填写当日日期。
8、在拢线上加盖齐缝章。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8(000)010【摘要】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公安分县局,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地址的使用管理,做好房屋交易权属管理工作和户籍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总页数】3页(P71-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4【相关文献】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J], ;;;;;;;;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J],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 [J],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京工商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工商发〔2008〕136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市局对自建局至2007年12月31日发布的305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市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保留572件,废止533件,失效1305件,修改15件,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的352件。
此外,由其他委办局主办,联合我局会签的文件282件,正在清理之中。
具体清理情况如下:(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72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6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70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2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33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18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5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39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20件(详见附件2)。
(三)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05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655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54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8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17件(详见附件3)。
(四)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4)。
二、工作要求(一)市局法制处会同信息中心,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以及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北京工商”网站和市局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
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第六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对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编制编排表。
建设单位编制门楼牌预编号,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号指导,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编号指导。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记载的门楼牌编号应当与预编号一致。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京管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市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设施安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属地负责"和"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事故隐患定义及分类本意见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设置运营单位在设置、使用和管理户外广告设施或牌匾标识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分为一般隐患与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北京门牌的变迁-最新文档
北京门牌的变迁-最新文档门牌为钉在大门外的牌子,上面标明地区或街道名称和房子号码等。
门牌也是一座房子的身份证,一个城市历史的物化符号。
从挂在门楣上,进入地图,直至最后消失,门牌浓缩了一个时代的特色。
门牌作为悬挂标识,经历了字号招牌、户口登记、纸质门牌、号码门牌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字号招牌据《契丹国志》记载:“燕京析津府,户口三十万……有市,陆海百货聚于其中……”城内有众多的商业店铺。
到元代,大都(北京)已成商业中心。
大都城是按“面朝背市”的原则设计的,所以城内的商业区主要集中在大内以北的城市中心部分,钟鼓楼周围及城西羊角市一带,钟鼓楼西南的海子是繁华的漕运码头,南来的货船都停泊在这里。
海子两岸满布歌楼酒肆,钟鼓楼附近有米市、面市、缎子市、皮帽市等,这些集市中的商户都有各自的名号招牌。
最初招牌的悬挂没有统一要求,摆设亦各有不同,分横牌、竖牌、落地牌、墙牌等,内容一般表达商业信息,有些字号以姓氏来表达,现在北京许多旧店铺还保留着这一特点,如张一元茶庄和王麻子剪刀铺。
招牌的材质有木质、石质、铁质等,有的店铺在建时用石板雕出字号名称。
早期的招牌主要展示商业信息,发挥广告作用,其次才是门牌的作用,所以没有地区街道和房屋号码等信息。
据《京师坊巷志稿卷》记载,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命五城地界诸犬牙相错者勘立界牌。
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又定设木牌之令。
乾隆初年,规定“凡街衢宽者建石碑,其狭巷仍钉木牌”。
清政府实施坊巷、胡同安装标志的规范管理,为坊巷、胡同中店铺商户和居民户悬挂招牌或门牌划定范围创造了条件。
第二阶段:户籍登记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
之后历朝都涉及户籍登记制度。
金朝对商户已建立户口登记,为征收商税,政府专门设置市买局和中都买物司向商户征收,皇室贵族及政府所需的日用品亦通过商市供应,商税收入相当可观。
随着经济的发展,小作坊和店铺字号逐渐增多,明朝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京公治字〔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治字〔2018〕34号治安总队,天安门、西站、开发区、清河分局,各分局:近年来,随着行政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内容有了较大调整,原有工作规范己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按照市局要求,治安管理总队对治安系统涉及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修订和补充。
下步工作中,请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本规范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治安管理总队法制处反馈。
同时,《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治安系统市级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治字〔2016〕120号)予以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1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一、行政许可事项市级或市级区级分条件行政许可事项(16项):1.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事项名称: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实施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行使层级:市级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市级审批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窗口咨询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电话:80715645,89146529受理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办理形式:窗口办理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市局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所在窗口:3 层 A区7、8 窗口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监督电话:80715645投诉电话:62059251办理处(科)室:治安管理总队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复印件1份)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简历(原件1份);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3、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4、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复印件1份)5、主要办事机构场所的产权证明(如场地是租赁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1份)6、与北京市保安信息管理系统相链接的必要设备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7、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8、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9、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材料,包括业务、劳资、纠察、勤务保障、工会等专门机构设置及相应人员情况材料和企业发展可行性分析、内部管理制度、拟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章程、按保安服务行业标准要求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的承诺书(复印件1份)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11、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押运人员的材料(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岗位确定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的材料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包括车辆的合法来源、行驶许可证明复印件,车辆集中停放场地和后勤保障证明材料,场地属于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能覆盖业务范围内的联网报警所需的通讯、报警器材和设备及无线电管理部门出具的专用频道(非民用频道)使用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包括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枪支登记及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枪支弹药库证明材料,属于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自设金库应出具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金库证明材料,是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1份)1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1份)(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提交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的公证机关文件。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3 传统风貌建筑要求
3.1 一般要求 ……..………… 22 3.2 传统单层建筑 …………. 23 3.3 重楼式建筑 ….……….…. 24 3.4 中西合璧式建筑 ………. 25 3.5 文物保护单位 …………26
2
CONTENTS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1 总体要求
1.1 基本原则 1.2 风貌要求 1.3 色彩要求 1.4 发光形式 1.5 内容构成 1.6 体量要求
风貌控制区(二环路与三环路之间):牌匾标识应与所处 街区风貌相协调。
风貌引导区(三环路以外)及平原风貌区、山前
5
1.3 色彩要求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牌匾标识背板的主色色相选择,应以建筑外立面的主色为基准,选择与之协调的色相。
色相选择
1、牌匾主色与建筑外立面主色为近似色配色(0-30°) 宜用于传统风貌建筑或现代风貌的居住、办公建筑的牌匾标识。
牌匾标识设置位置示意 25
3.5 文物保护单位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为保护古都风貌和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世界遗产、国家级、市级、区级文物 保护单位,牌匾标识可按历史原貌予以保留。
文物保护单位原有牌匾无存,需恢复设置的,应遵循文物相关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进行设置。
恭王府
注: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4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前 言
本指导意见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有关加强城市设计、 塑造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城市特色风貌总体要求,对牌匾标识设置的位置、 体量、色彩、照明等方面,通过说明、图示等方式指导我市建筑物牌匾标识设置工作。
DB11T856~2012门牌、楼牌设置规范
ICS01.080.10A 22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DB11/T 856—2011门牌、楼牌设置规范Standard for building signs2012-05-07发布2012-09-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编号原则 (15)6 安装要求 (24)附录A(资料性附录)各规格种类地名标志基材推荐表 (25)附录B(资料性附录)颜色色值推荐表 (26)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涛、张威、胡峥、闫建斌、杨志刚。
II门牌、楼牌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的基本要求,以及编号原则和安装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733—2008 地名标志GB 2893—2008 安全色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门牌address sign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
3.2楼牌 building number sign标示楼房名称的地名标牌。
3.3单元牌stairwell number sign标示同一住宅楼各楼门名称的地名标牌。
3.4户牌 apartment number sign标示同一住宅楼内,各套房屋名称的地名标牌。
3.5标准地名 formal place name1DB11/T 856—20122 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地名。
4 基本要求4.1 设置4.1.1 本规范无特别规定的应符合GB 17733的相关要求。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为推进依法行政,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等问题,市局近年来多次组织对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为便于查阅,现将2009年至2015年清理工作中废止或宣布失效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件编号1 北京市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京公消秘字〔1981〕17号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施工断路标志的通告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证天安门广场地下行人通道畅通、整洁、安全的通告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残疾人使用的机动小三轮车加强管理的通告5 关于电动轻骑车生产销售管理的通告6 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7 北京市夜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京公消字〔1988〕688号8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制止非法生产、销售、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的通告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确保加油站和机动车加油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通告10 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招手停车地点的通告11 关于对道路范围内设置指路牌、广告牌加强管理的通告1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火星消除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公消字〔1991〕423号1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售特种车警灯、警报器加强管理的通告1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东西长安街大型客车交通管理的通告15 关于对外籍机动车、驾驶员加强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2年第1号1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 1993年第2号1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出租汽车捡拾物品的通知京公治字〔1993〕276号1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火灾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1993〕429号19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1994年第2号2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障环卫工人道路清扫作业安全的通告 1994年第8号21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免税或征税进京的自用车辆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通告 1994年第9号2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部分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停车站的通告 1995年第18号2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革旧二轮摩托车交易管理的通告京公通字〔1995〕24号2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公共电汽车通行有关规定的通告 1996年第1号2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警灯、警报器安装使用管理的通告 1996年第13号2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告 1996年第16号2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王府井大街恢复部分车辆通行的通告 1996年第17号2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增设公交专用车道标志标线的通告 1997年第8号2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问题的通知 1998年第1号30 北京市公安局、商务委、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410号3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市区主要道路机动车行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1998年第14号32 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901号3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4号3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占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器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5号35 北京市公安局公开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京公法字〔1999〕598号36 北京市消防安全专项培训实施办法京公消字〔2001〕993号3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货运机动车超载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的通告 2001年第3号3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1年第12号3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启用换发2002式自行车牌证的通告 2002年第6号4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天安门地区对人力小三轮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14号4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16号4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铁路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20号4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2002年第24号4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2年第27号4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四环路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28号4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3年第3号47 关于维护足球赛场秩序的通告 2003年第5号4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2003年第10号49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19座以下高排放载客汽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15号50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和开展机动车售前检验工作的通告 2003年第16号5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部分路段对载货汽车限行的通告 2003年第23号5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地铁八通线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3年第28号53 北京市公安局对五环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29号5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故宫筒子河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4年第7号5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4年第8号5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场所标准的通告 2004年第23号57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性能化工作原则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365号5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和行政处罚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896号5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责令吸食注射毒品人员限期进行登记的通告 2005年第2号6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告 2005年第16号6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京公治字〔2006〕 448号6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07〕784号6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公治字〔2008〕8号64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09〕546号6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外埠进京载货汽车行驶道路范围的通告 2009年第17号6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五环路外部分道路禁止外埠载货汽车驶入的通告 2010年第6号6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0年18号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3月16日——结束——。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市公安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第四条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
(一)门牌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铝质牌。
其规格如下∶正门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小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旁门、后门门牌十点五厘米乘五点五厘米;临时门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
(二)楼牌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铝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一百一十厘米乘六十厘米,小牌九十九厘米乘五十五厘米。
(三)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它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
第三章门牌、楼牌的编号第五条正门门牌、楼牌按街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
街巷两侧均有房屋、有门户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
第六条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
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好找的原则编号。
第七条规划新建区内新建房屋,参照规划方案编号,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
规划新建区以外的街巷或规划新建区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八条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按其前号的增号(甲×乙×丙×……)编排。
第九条门牌编号原则(一)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院内楼房由楼房管理单位自行编号。
门牌、楼牌 设置规范 DB11/T 856-2012
ICS01.080.10A 22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856—2011门牌、楼牌设置规范Standard for building signs2012-05-07发布2012-09-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编号原则 (15)6 安装要求 (24)附录A(资料性附录)各规格种类地名标志基材推荐表 (25)附录B(资料性附录)颜色色值推荐表 (26)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涛、张威、胡峥、闫建斌、杨志刚。
II门牌、楼牌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的基本要求,以及编号原则和安装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733—2008 地名标志GB 2893—2008 安全色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门牌address sign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
3.2楼牌 building number sign标示楼房名称的地名标牌。
3.3单元牌stairwell number sign标示同一住宅楼各楼门名称的地名标牌。
3.4户牌 apartment number sign标示同一住宅楼内,各套房屋名称的地名标牌。
3.5标准地名 formal place name1DB11/T 856—20122 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地名。
4 基本要求4.1 设置4.1.1 本规范无特别规定的应符合GB 17733的相关要求。
hg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存根)
附件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存根)(20 )公牌证字号派出所,为楼门院编号(街、路)(号院)(号楼)。
此信开往用于解决问题。
承办人:年月日加盖分县局人口处(科)户口专用章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20 )公牌证字号:根据《北京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核为楼门院编号(街、路等)(号院)(号楼),请凭此证明办理相关事宜。
年月日填写说明此证明信提供给邮电、工商等需要证明楼门牌编号事宜的有关部门使用。
由分(县)局人口处(科)开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编号事宜及出据证明。
填写要求如下:一、证明信存根部分:1、编号按年度顺序排列。
编号必须带有本分县局名称的第一个字头,如东城分局可编号为:(2003)东公牌字第001号。
2、派出所前一栏填写被证明单位所管辖的派出所名称。
3、楼门院编号前一栏填写被证明编号产权单位名称、或建筑住宅小区单位名称,并加限楼房栋(间)数。
4、楼门院编号后一栏填写标准地名和编号情况,参照街、路,号院,号楼分别填写,若单位需要为多数住宅楼房编号的,也可按一定范围填写(括号内的部分不作为地址的一部分)例如:(1)永安东里(街、路)甲3号院(号院)7号楼(号楼);(2)建国路(街、路)(号院)甲92号楼(号楼);(3)中关村东路(街、路)95号(号院)(号楼)。
5、此信开往一栏填写开往单位,用于解决何种问题。
6、承办人栏填写承办人姓名。
7、年月日一栏填写当日日期。
8、在拢线上加盖齐缝章。
二、证明信部分:1、编号与存根编号一致。
2、冒号前一栏填写开往单位名称。
如某邮局或某工商局等单位。
若开往单位较多,也可一信多用。
3、楼门院编号前一栏填写同(存根3)。
4、楼门院编号后一栏填写同(存根4)。
5、年月日一栏填写同(存根7),并加盖分(县)局人口处(科)户口专用章。
2017年9月30日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2017年9月30日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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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9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第四条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
(一)门牌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铝质牌。
其规格如下:正门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小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旁门、后门门牌十点五厘米乘五点五厘米;临时门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
(二)楼牌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铝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一百一十厘米乘六十厘米,小牌九十九厘米乘五十五厘米。
(三)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三十五
厘米乘二十五厘米)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他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
第三章门牌、楼牌的编号
第五条正门门牌、楼牌按街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
街巷两侧均有房屋、有门户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
第六条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
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好找的原则编号。
第七条规划新建区内新建房屋,参照规划方案编号,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
规划新建区以外的街巷或规划新建区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八条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按其前号的增号(甲×乙×丙×……)编排。
第九条门牌编号原则
(一)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院内楼房由楼房管理单位自行编号。
(二)无院落的排房,以排为单位编门牌号。
(三)街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低层小楼房,以门为单位编门牌号。
(四)一个院落(房屋)编设一个正门门牌,一院(房屋)多门的,视其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正门,其余的编旁门或后门门牌。
旁门、后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应与正门门牌相一致。
(五)地下防空设施(不含楼房地下室)用于生产经营并已形成出入门的,编正门门牌。
(六)大街两侧新建、改建的临时性铺面房,编临时门牌。
第十条楼牌编号原则
(一)一栋楼编一个楼号。
(二)住宅楼楼门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顺序编门号。
楼与楼之间不得连续编排门号。
门内各套房间分层编户号。
户号采用三位数(一层为101、102……二层为201、202……,以此类推)。
门号、户号标志,由建设、施工或使用单位自行编制。
第四章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第十一条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
门框上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二米左右。
(二)大门牌和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二米左右。
(三)楼牌安装在楼房临街面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
楼牌的高度,视楼的高度而定,一条街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第五章门牌、楼牌的管理
第十二条城区、近郊区门牌、楼牌的编号、制作、安装、维修和管理,统由市公安局负责。
其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市公安局。
远郊区、县的门牌、楼牌,按《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分工,由远郊区、县政府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由房屋产权、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成街成片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动工前向市公安局及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提供编制门牌、楼牌用的建筑总平面图。
第十四条市、区、县地名主管机关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变更,应在颁布或批准的十五日内通知市公安局。
第十五条地名、编号有变动的新门牌、楼牌安装后,旧门牌、楼牌可过渡使用三个月。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门牌、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牌、楼牌的准确、清楚、完整。
第十六条门牌、楼牌是国家设置的公共设施。
保护门牌、楼牌人人有责,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移动。
损坏门牌、楼牌的,要负责赔偿;私自设置、变更或乱移、乱动门牌、楼牌的,毁坏、盗窃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的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颜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予更换。
但只是编排、安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地名未变、顺序号不乱的,可逐渐更换。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198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