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牌楼牌暂行管理办法(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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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9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第四条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

(一)门牌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铝质牌。其规格如下:正门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小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旁门、后门门牌十点五厘米乘五点五厘米;临时门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

(二)楼牌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铝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一百一十厘米乘六十厘米,小牌九十九厘米乘五十五厘米。

(三)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三十五

厘米乘二十五厘米)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他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

第三章门牌、楼牌的编号

第五条正门门牌、楼牌按街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街巷两侧均有房屋、有门户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

第六条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好找的原则编号。

第七条规划新建区内新建房屋,参照规划方案编号,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规划新建区以外的街巷或规划新建区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八条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按其前号的增号(甲×乙×丙×……)编排。

第九条门牌编号原则

(一)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院内楼房由楼房管理单位自行编号。

(二)无院落的排房,以排为单位编门牌号。

(三)街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低层小楼房,以门为单位编门牌号。

(四)一个院落(房屋)编设一个正门门牌,一院(房屋)多门的,视其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正门,其余的编旁门或后门门牌。旁门、后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应与正门门牌相一致。

(五)地下防空设施(不含楼房地下室)用于生产经营并已形成出入门的,编正门门牌。

(六)大街两侧新建、改建的临时性铺面房,编临时门牌。

第十条楼牌编号原则

(一)一栋楼编一个楼号。

(二)住宅楼楼门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顺序编门号。楼与楼之间不得连续编排门号。门内各套房间分层编户号。户号采用三位数(一层为101、102……二层为201、202……,以此类推)。

门号、户号标志,由建设、施工或使用单位自行编制。

第四章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第十一条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门框上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二米左右。

(二)大门牌和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二米左右。

(三)楼牌安装在楼房临街面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楼牌的高度,视楼的高度而定,一条街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第五章门牌、楼牌的管理

第十二条城区、近郊区门牌、楼牌的编号、制作、安装、维修和管理,统由市公安局负责。其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市公安局。

远郊区、县的门牌、楼牌,按《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分工,由远郊区、县政府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由房屋产权、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成街成片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动工前向市公安局及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提供编制门牌、楼牌用的建筑总平面图。

第十四条市、区、县地名主管机关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变更,应在颁布或批准的十五日内通知市公安局。

第十五条地名、编号有变动的新门牌、楼牌安装后,旧门牌、楼牌可过渡使用三个月。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门牌、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牌、楼牌的准确、清楚、完整。

第十六条门牌、楼牌是国家设置的公共设施。保护门牌、楼牌人人有责,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移动。损坏门牌、楼牌的,要负责赔偿;私自设置、变更或乱移、乱动门牌、楼牌的,毁坏、盗窃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的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颜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予更换。但只是编排、安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地名未变、顺序号不乱的,可逐渐更换。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1986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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