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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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

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4.23

甘财税法[2018]15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

如下:

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

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3日

关于《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贵州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通讯制度改革后,取消了按照职务配备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话费报销的做法,改为按照个人职务级别标准每月发放80元-300元不等的通讯费补贴。企业和其他单位组织绝大部分也会按月发放给员工一定金额的通讯费补贴。结合全国很多省区在通讯制度改革时就制定了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实际情况,为公平税负,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经请示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

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扣除标准

《公告》规定,在贵州省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从受雇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发放金额不足300元的,按照实际发放金额扣除;发放金额超过300元的,扣除300元,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发放时间

通讯补贴收入按月发放的,按规定扣除后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按规定扣除,超过部分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发放形式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包括单位发放的现金、话费充值卡以及凭票报销等单位为职工承担通讯费用的所有形式。

(四)关于执行时间

通讯补贴扣除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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