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

合集下载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可以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通讯费用的标准。

通讯费用是指个人因工作需要发生的电话费、上网费等费用支出。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将通讯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目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包括电话费和上网费两部分。

首先是电话费。

对于纳税人因工作需要产生的电话费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这些电话费包括固定电话费和手机通讯费。

固定电话费是指纳税人在工作中需要使用的固定电话所产生的费用,而手机通讯费则是指纳税人在工作中需要使用的手机进行通讯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这些费用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少纳税人的税负。

其次是上网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工作需要通过网络进行。

因此,纳税人为了工作需要支付的上网费也可以作为通讯费用在个人所得税计算中进行税前扣除。

这些上网费用包括宽带费、移动网络费等。

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这些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减少纳税人的税负。

需要注意的是,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并非没有限制的。

国家对于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有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在享受通讯费税前扣除的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同时,纳税人在享受通讯费税前扣除时需要保存好相关的费用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综上所述,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政策中的一项优惠政策,旨在减少纳税人的税负,鼓励纳税人积极投入工作。

纳税人在享受通讯费税前扣除时,需要了解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申报,合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希望本文能够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一定的参考,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是否扣缴个税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是否扣缴个税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是否扣缴个税有些公司会给员⼯发放交通费、通讯费,每个⽉拿到的这笔交通费、通讯费补贴的数字也不⼩,它是跟⾃⼰的⼯资⼀起发放。

在发⼯资的时候超过了个税征收标准,那么,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是否扣缴个税?店铺⼩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要不要扣缴个税?需要。

以现⾦或发票报销形式发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件规定:个⼈因公务⽤车和通讯制度改⾰⽽取得的公务⽤车、通讯补贴收⼊,扣除⼀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按⽉发放的,并⼊当⽉“⼯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不按⽉发放的,分解到所属⽉份并与该⽉份“⼯资、薪⾦”所得合并后计征个⼈所得税。

公务费⽤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税务局根据纳税⼈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个⼈取得的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按搜索当地规定,扣除⼀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什么是个⼈所得税个⼈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然⼈(居民、⾮居民⼈)之间在个⼈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也包括⾮居民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义务⼈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所得税;⽽⾮居民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个⼈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的所得和境外个⼈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中占较⼤⽐重,对经济亦有较⼤影响。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要不要扣缴个税?员⼯每个⽉的经济收⼊超过了相关的标准是需要征收个⼈所得税,具体个税征收的⽅式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对待。

关于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扣缴个税的具体内容,可以找店铺上的律师帮助你。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1日穗地税发[2007]201号局属各单位: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现就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 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 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征收分局: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 0〕8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办法》总则中有关条款的具体解释(一)《办法》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所称"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金额;二是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予以调整的金额和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准予抵免的税收金额。

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接受财务会计一般原则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计算而得出的所得。

(二) 《办法》第三条所称"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是指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凭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

(三)《办法》第四条所称"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四)《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部分不得扣除",是指超过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救济性捐赠、提取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其它等规定标准部分不得扣除。

二、工资及相关费用的扣除(一)纳税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盈利企业月人均800元,亏损企业月人均600元在计税工资限额内允许扣除。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计税工资限额的,按其实际发放数额扣除。

超过限额部分不得扣除。

30%交通补贴和20%通讯补贴作为个人收入缴个税3页

30%交通补贴和20%通讯补贴作为个人收入缴个税3页

30%交通补贴和20%通讯补贴作为个人收入缴个税国税总局明确:交通补贴的30%、通讯补贴的20%将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有了明确的计税标准。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征收作出解释。

文件指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全额的30%和20%要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在这份文件中,国税总局共对7类“个税”问题作出了解释。

除交通、通讯补贴外,企业为职工交的人身意外险、企业年金、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费、补充医疗保险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该如何缴税,国税总局都进行了说明。

1000元交通补贴按300元收入来扣税关于个人所得税中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问题,这份文件显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上海没有指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因此根据国税总局的意思,企业给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分别按照全额的30%和20%作为个人收入来扣税。

”在税务领域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高级经理罗先生举例,如企业每月给员工发1000元的交通补贴,那么其中的300元是要计入个人收入扣税的。

各地区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的文件

各地区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的文件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一、通讯费1、山西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西藏藏政发〔2018〕38号: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贵州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5、湖南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

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

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是指在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可以享受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额度。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通讯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通讯费用包括电话费、上网费、手机费等与通讯相关的支出,下面将详细介绍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

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适用于纳税人在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股利、利息、租金、财产转让等所得时,可以将通讯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列入扣除项目。

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多种类型的个人所得,为纳税人减轻了通讯费用带来的税负压力。

其次,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具体金额。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具体金额为每月500元。

也就是说,纳税人每月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将通讯费用列入扣除项目,每月可享受500元的税前扣除额度。

这一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便利,减少了通讯费用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另外,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通讯费用的具体金额,并在申报时享受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

在填写申报表时,纳税人需要如实填写通讯费用的金额,并保存相关的通讯费用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最后,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注意事项。

在享受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通讯费用必须是真实、合理的支出,不得虚报或夸大通讯费用的金额;二是要保存好通讯费用的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三是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要如实填写通讯费用的具体金额,不得随意填写或漏报。

综上所述,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是为了减轻纳税人通讯费用带来的税负压力而设立的税前扣除项目,具体金额为每月500元。

纳税人在享受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时,需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保存好通讯费用的凭证,以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能够为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享受通讯费用税前扣除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指导。

将通讯补贴计入免税所得重新计税的说明

将通讯补贴计入免税所得重新计税的说明

文章标题:重新认识通讯补贴计入免税所得的税收政策1. 背景介绍在过去的税收政策中,通讯补贴通常被视为免税的所得,这意味着员工在领取通讯费补贴时无需缴纳税款。

然而,在最新的税收政策调整中,通讯补贴被重新纳入免税所得之中,并将导致员工的税负增加。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政策调整的影响和原因,以及对员工和企业的影响。

2. 通讯补贴计入免税所得的具体情况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通讯补贴将不再被视为免税所得,而是需要计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这意味着员工在领取通讯补贴时,可能需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调整的背后是什么原因?是否会对员工的收入、企业的福利政策产生影响?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这一变化的影响和原因。

3. 影响和原因分析通讯补贴计入免税所得重新计税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政府希望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有效控制税收规避和逃漏现象。

这一政策调整也可以看作是对企业福利政策的一种挑战,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和调整通讯补贴的发放方式,以更好地符合税收政策的要求,同时满足员工的需求。

对于员工来说,可能需要重新规划个人财务,以适应新的税收政策。

4. 对员工和企业的影响通讯补贴计入免税所得重新计税的政策调整,将对员工和企业产生一系列影响。

员工的实际收入将受到一定影响,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财务规划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和调整通讯补贴的发放政策,以遵循新的税收法规,同时保障员工的福利。

5. 个人观点和总结作为文章写手,我个人认为通讯补贴计入免税所得重新计税的政策调整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这一变化旨在更好地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同时要求企业更加合理地发放福利。

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这一政策调整可能需要一定的适应期和调整期,但它将最终推动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和合理化。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相信政府和企业会寻求更加合理的福利政策和税收管理方式,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和需求。

6. 总结回顾重新认识通讯补贴计入免税所得的税收政策调整,对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一个新的挑战和机遇。

个人通讯费报销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讯费报销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报销方式,不认可发放补贴形式
浙江
浙地税发[2001]118号: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辽宁官网意见:
如果是个人名头,一般计入"职工工资"科目;如果是直接发放通信补贴或者是单位名头的发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通信费用"科目.至于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据本省对于通讯费是否有限额确定,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联通公司员工通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123号):
400元内
内蒙古
内地税字[2007]355号: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2013-1-7 10:15:47来源:网络作者:【大中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些补贴收入不缴个税,不要算错了!附通讯费、交通费个税扣除标准

这些补贴收入不缴个税,不要算错了!附通讯费、交通费个税扣除标准

这些补贴收入不缴个税,不要算错了!附通讯费、交通费个税扣除标准01单位发的这15种补贴/补助可免去个税!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4.生活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5.救济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黔国税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国税发〔2007〕57号)各市、州、地区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十六号令),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业务技能,规范定额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培训工作,组织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负责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税收管理员,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熟练掌握定期定额的程序、适用的税务文书和申报征收监控的要求,提高业务技能,遵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和“依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人情税”、“关系税”的行为,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搞好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在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程序、时限、文书等方面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结合实际不断拓宽服务渠道,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个体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核定程序(略)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略)3.收入凭证粘贴簿(略)4.支出凭证粘贴簿(略)5.进销货登记簿(略)二○○七年三月三十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通讯费 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 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个人所得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通讯费报销是否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取决于这笔费用的性质。

如果通讯费用于个人私事,即使由公司支付,也应计入个人所得,依法纳税;反之,若通讯费用于工作,且有合理的证明(如公司规定、合同条款等),则可以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通讯费报销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本。

假设某公司员工小张每月的通讯费为300元,公司全额报销。

根据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通讯费报销属于工作范畴内的费用。

因此,这300元通讯费不计入小张的应税所得。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比如小张的通讯费用于大量私人通话和上网,而公司并未明确规定通讯费报销的范围,那么这部分费用可能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此时,小张需要将通讯费报销额加入其当月的应税所得中,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如果小张当月的工资收入为8000元,按照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为5000元,超过部分按照相应的累进税率计算税额。

假设通讯费用于私事的部分为100元,那么小张当月的应税所得为8100元,超过起征点的部分为3100元。

根据税率表,3100元的部分可能适用10%的税率(具体税率需根据最新的税法确定),因此小张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100元×10%=310元。

值得注意的是,通讯费报销的处理方式应与公司的财务政策和国家的税法规定保持一致。

员工在报销通讯费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话费明细单等,以证明费用的工作性质。

同时,公司在制定通讯费报销政策时,应明确界定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哪些费用需要员工自行承担,以避免在税务处理上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表日期:2010-12-31【字体:大中小】登记编号:QFGD-2010-2600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5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8号)的要求,省局对本局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2010年12月20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本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7件(含联合发文16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货物和劳务税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线电视台(站、网)收取的闭路电视收视维护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85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3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与慈善总会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60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黔地税函〔2006〕73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申报表》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71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7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7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76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7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8号)二、所得税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8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26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烈属及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第22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92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203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70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75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9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68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第06号)三、财产行为税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282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柜台如何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99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破产重组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127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资源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黔地税三字〔1995〕第10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砂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76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152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68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41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61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55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32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税二字〔1996〕第07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数据传递和接收利用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21号)四、国际税收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91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74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函〔2008〕198号)五、征收管理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征字〔1995〕第10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地税征字〔1996〕第5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63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143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意见(黔地税函〔2004〕307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96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铁路局在贵州省境内单位缴纳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17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贵州省地税系统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38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三方电子扣税协议书》(样本)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6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89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88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49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8号)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65号)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六沾复线铁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7〕130号)1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62号)1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审批权限的通知(黔地税函〔2009〕13号)1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09〕99号)1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8号)2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2号)2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3〕58号)2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做好《三方电子扣税协议书》签订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0号)2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71号)24、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共同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94号)2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以及出资成立的国有控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60号)2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调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93号)六、综合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72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9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操作流程》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3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6号)同时失效。

各地关于通讯费相关所得税文件汇编

各地关于通讯费相关所得税文件汇编

全国各地关于通讯费相关所得税文件搜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规定---------------------------------------------------- (2)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3)津地税所〔2007〕18号 (6)《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7)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9)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 (10)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2001-11-8 (10)京地税企[2003]641号 (1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18日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13)广州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1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 (15)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误餐补助收入等的规定: ------------------------------------------ 发文号税二(1994)278号标题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 主题词发文单位广州市税务局所属专题发文日期 1994-07-22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是否有效有效文件正文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 1994年7月22日税二〔1994〕278号现将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一、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一、通讯费补贴方面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9.07•【文号】财税〔2018〕98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国税局关于通讯费补贴的问答

国税局关于通讯费补贴的问答

企业广大员工发生的通讯费用支出,是一项既涉及企业利益又涉及员工个人利益的普遍花销。

又因其属于地税管辖范围,各地的规定又有差异,就显得比较复杂。

我们不揣浅陋,结合国家税总及各地相关政策,谈一下通讯费用的财税处理,以及税务稽查的要点和节税筹划思路。

1.通讯费用的涉税问题通讯费用又称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的个人通讯补贴(包括以报销方式支付的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

由于是企业发放给个人的补贴,属于前者的费用又属于后者的收入,所以,通讯费用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缴问题。

(1)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关于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总和各个地区都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依据这个文件,京地税企[2003]64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发[2003]13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我省统一规定为每人每月200元。

办公通讯费用的发放范围由企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规定范围、规定标准内实际发放的办公通讯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据实扣除;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办公通讯费用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其他省市也出台相关扣除标准,差别就在于“物价”上,北京允许扣除300元,山西允许扣除200元,其实就是考虑地区的物价之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
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4.23
甘财税法[2018]15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
如下:
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
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3日
关于《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贵州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通讯制度改革后,取消了按照职务配备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话费报销的做法,改为按照个人职务级别标准每月发放80元-300元不等的通讯费补贴。

企业和其他单位组织绝大部分也会按月发放给员工一定金额的通讯费补贴。

结合全国很多省区在通讯制度改革时就制定了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实际情况,为公平税负,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经请示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
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扣除标准
《公告》规定,在贵州省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从受雇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发放金额不足300元的,按照实际发放金额扣除;发放金额超过300元的,扣除300元,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发放时间
通讯补贴收入按月发放的,按规定扣除后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按规定扣除,超过部分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发放形式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包括单位发放的现金、话费充值卡以及凭票报销等单位为职工承担通讯费用的所有形式。

(四)关于执行时间
通讯补贴扣除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