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X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亦提到,要建立工程信用信息库,并“在建立健全行业社会成员信用档案的基础上,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围绕行业信用建设要求,推行行业信用监管,依托系统实现信用自动评价和信用风险监测评估等功能”。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已拟写《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及《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同步地需要通过以建设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归集建筑业企业相关信用信息,通过大数据应用技术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促使《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能有效落地。
1.项目技术路线要求本项目系统建设采用国产化技术路线,投标人的技术方案需要适配国产化服务器、操作系统、中间件、浏览器。
2.项目采购内容2.1.总体采购需求本项目所需云平台资源由采购人负责协调提供。
供应商负责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整体交付,满足国产化技术路线的要求。
2.2.系统详细建设内容2.2.1.数据资源建设数据根据数据来源或数据类型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企业端及管理端报送信息以及省住建监管平台回流信息,两者通过外部数据资源接收子库实现归集,相关数据经过一系列数据处理后纳入到数据资源正式库,数据资源正式库再根据本系统相关评价功能运算形成评价数据,并共享至XX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2.1.1.数据架构设计1)数据接入将来自于省监管平台回流数据、XX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等进行抽取、清洗、转换和集成,最终加载到数据熔合区,实现本项目所有数据的汇聚,做到应接尽接。
2)数据处理数据处理是对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工作。
在数据处理中完成元数据汇聚、数据标准化、数据校验和数据加工工作,然后在各系统中执行处理检核、完成数据对账。
3)数据内部应用数据内部应用是指各类数据资源对应用提供的访问进行支撑与管理,数据资源包括原始库、主题库、专题库以及元数据、数据资源目录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18
•【字号】宁建规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9〕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中的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8日附件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区实际添加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建发〔2009〕237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29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
宁建(房)字〔2010〕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30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 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2〕2号
房屋征收与 补偿
现行有效
46
关于支持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1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7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8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20〕15号
宁建房发〔2020〕13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2
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建(金管)发〔2020〕1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3
关于严防利用假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紧急通知
宁建(金管)字〔2008〕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防止骗支骗贷 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0〕16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1〕109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5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餐饮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及建议
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及建议作者:马冀平来源:《北方经济》2020年第06期摘要:信用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党的重要战略部署,按照国家明确的建设目标,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制定了规划制度,设置了组织机构,明确了相关职能,搭建了信用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功能凸显,信用应用逐步展开,与国家平台实现了信息互联共享,具备了信息征集、共享和信息服务功能。
但现阶段,宁夏信用立法工作推进较慢,信用工作人员保障不足,服务机构发展缓慢,信用服务市场化程度低。
要促进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需在制度建设、机构完善、人员保障、数据征集、服务机构发展等多方面着手。
关键词:信用信用体系信用信息信用应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
一、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信用相关的政策法规,为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依据和政策保障,为全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保障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领导机构。
2005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了建设“信用宁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正式开展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012年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至自治区发改委,并且明确了牵头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起草规章制度,组织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建设的职能。
2016年,在自治区发改委信息中心加挂“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的牌子,履行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及服务的职能。
机构的设置、职能的明确为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制定政策规章,强化规划指导结合实际,宁夏2012年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法规 建设工程信用制度
法规建设工程信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加强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规》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增强信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其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因素。
第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开其评价结果。
第七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据此向社会发布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合作,共享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提高信用评价效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接受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评价,并积极改进信用记录,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息保密制度,保护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用约束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拖延工期、拖欠款项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纳税、缴费,不得逃避税款,违法使用发票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不得拖欠工资、违法雇工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因管理失误导致事故等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对不良行为实施信用约束。
第四章信用激励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信用等级给予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相应激励,例如优先发放订单、优惠贷款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宁建规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3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水平,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11日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水平,落实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我区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在依法取得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执(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
第四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组织全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
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3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蓝标企业,以蓝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3分以上、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二章评价实施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记分信息送达企业。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企业可以向作出环境信用记分的生态保护部门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206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206号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中心)、稽查大队:为加快推进落实我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20日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银川市信用办关于印发〈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信用办发〔2018〕15号),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考核工作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
第四条考核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工作主要从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及共享、信用信息应用、联合奖惩、教育宣传、工作机制建设等方面开展;在基本考核内容以外,设立专项工作加分项和减分项,由各部门创新工作、代码制度实施及失信专项治理组成(详见附件2)。
第六条考核工作通过部门自评、资料查阅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指标逐项细化,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85分至100分为优秀,70至84为良好,60至69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厅函〔2023〕29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息互联、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为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提供宁夏实践,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改革要求,坚持全域统筹、系统谋划、一体推进,加快推动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再造、制度重塑。
到2024年11月,基本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数据汇聚融合、业务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管理模式、实施路径和政策标准体系,为全面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探索有效经验。
二、阶段安排(一)部署启动阶段(2023年11月-12月)。
组建试点工作专班,对照国家要求,结合宁夏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清单,明确部门职责,设计试点项目,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4年1月-9月)。
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上下一体、高效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配套制定一批政策规范,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改造升级系统功能,新建一批业务模块,完成与相关系统数据共享,推进项目赋码落图、数据归集共享、审管联动和智能辅助审查等重点任务取得积极成效,及时对试点成果进行过程性总结评估。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10月T1月)。
采取第三方评估、系统数据分析和企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全面梳理总结试点工作成效,挖掘典型案例,完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凝炼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宁夏经验。
同时,梳理查找工作不足,及时纠偏,改进方法,提出深化试点成果的方法路径,扩大试点工作成效,为常态化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三、重点任务(一)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审批。
按照“四级四同”要求,修订《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及材料清单(2023版)》,出台《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环节清单》,统一规范申请表单、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2024年6月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2023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四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五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六章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监督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征信业、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依规、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强化应用,保护权益、维护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以及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对应当由政府负担的经费提供必要保障。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及水利行业规章,对自治区境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从业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AAA级,信用分值达到4000分以上,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很高;AA级,信用分值在3001-4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高;A级,信用分值在2001-3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合格,为基本级;B级,信用分值在1001-2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一般;C级,信用分值在1000分以下,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差,失信。
第六条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应恪守守法、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为自治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提供行业支持。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日常信用行为记录、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认定、申请和受理第八条申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4、施工单位组成人员资料;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信用等级申请表中);7、施工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8、外省施工企业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注册建造师、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质量负责人名单及岗位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施工单位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信誉和安全生产证明(原件)。
宁夏-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
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工程监理企业)一、基准分值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含外省进宁企业)诚信基准分值为3000分,对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加分。
有不良行为时,分值按考核细则予以扣分。
具体加分、扣分标准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诚信分值量化等级及管理标准1、得分在6000分(不含6000分)以上,列入诚信档案AAAAA名单。
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格升级时优先扶持。
2、得分在4500分(含4500分)至6000(含6000分),列入诚信档案AAAA名单,该企业应具有较好信用评价,在评先评优时予以鼓励。
3、得分在3000分(含3000分)至4500分(不含4500分),列入诚信档案AAA名单,该企业可以正常开展业务,属一般监管范围。
4、得分在2000分(含2000分)至3000分(不含3000分),列入诚信档案AA名单,该企业应当自查、学习、整改,自动被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5、得分低于2000分(不含2000分)时,列入诚信档案A 名单,下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格升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接受专项培训,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对达不到行政许可条件的,停止建筑监理活动,吊销建筑监理资质证书;属外地进宁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清出宁夏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格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加分标准附表1: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附表2: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2)附表3:工程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L)附表1: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二级指标代码市场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分值(-)E1-1 资质E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500E1-1 资质E1-1-0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500E1-1 资质E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300E1-1 资质E1-1-0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的(建议取消,本条属于申请资质环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200E1-1 资质E1-1-07区外企业监理人员无社保缴纳凭证及劳动合同200E1-2承揽业务E1-2-01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300E1-2承揽业务E1-2-02恶意压价,以低于自治区监理行业最低收费指导价中标的300E1-2承揽业务E1-2-0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300E1-2承揽业务E1-2-0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200二级指标代码市场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分值(-)E1-2承揽业务E1-2-05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300E1-3质量安全E1-3-0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300E1-3质量安全E1-3-0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200E1-3质量安全E1-3-03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100E1-3质量安全E1-3-04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200E1-3质量安全E1-3-05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200E1-3质量安全E1-3-06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200E1-3质量安全E1-3-07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200附表2 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2-自治区)二级指标代码现场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分值(-)E2-3质量安全E2-3-01项目监理机构质保体系不健全,人员数量严重不符合宁夏监理行业指导标准100E2-3质量安全E2-3-02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无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无上岗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00E2-3质量安全E2-3-03总监理工程师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200E2-3质量安全E2-3-04一个总监担任3个项目的总监,其中有2个项目在不同的城市200E2-3质量安全E2-3-05未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80E2-3质量安全E2-3-06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80二级指标代码现场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分值(-)E2-3质量安全E2-3-07未按规定记录监理日志50E2-3质量安全E2-3-08总监理工程师未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50E2-3质量安全E2-3-09项目监理机构未编制月报,未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50E2-3质量安全E2-3-1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3、3.2.550E2-3质量安全E2-3-11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50E2-3质量安全E2-3-12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00E2-3质量安全E2-3-13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100E2-3质量安全E2-3-14项目监理机构未对分包单位进行严格审核50E2-3质量安全E2-3-15项目监理机构未对实验室资格进行审查50E2-3质量安全E2-3-16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50二级指标代码现场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分值(-)E2-3质量安全E2-3-17项目总监未按相关程序参与竣工验收,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100E2-3质量安全E2-3-18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理无作为50E2-3质量安全E2-3-19不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违规施工100E2-3质量安全E2-3-2现场监管不到位,未按统一标准组织验收100E2-3质量安全E2-3-21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200E2-3质量安全E2-3-22发生较大安全及质量事故,监理无作为400E2-3质量安全E2-3-23发生一般性安全、质量事故,监理无作为300E2-3质量安全E2-4-25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并有人员死亡情况,监理无作为500E2-3质量安全E2-4-26建筑起重机械报审手续不齐全,已投入使用,监理无作为100E2-3质量安全E2-4-27需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的,已开始施工,监理无作为200E2-3质量安全E2-4-28施工单位质保、安保体系不健全,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监理无作为150附表3:工程监理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EL)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良好业绩(三级指标)评价依据分值(+)工程业绩EL-3 EL-3-01国家(或部委、行业)级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综合(或专项)检查获得好评国家(或部委、行业)级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综合(或专项)检查通报200 EL-3-02自治区级(或专业)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综合(或专项)检查获得好评自治区级(或专业)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综合(或专项)检查通报100 EL-3-03市级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综合(或专项)检查获得好评市级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综合(或专项)检查通报60 EL-3-04县级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综合(或专项)检查获得好评县级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综合(或专项)检查通报20工程业绩EL-1 EL-1-04获得县级质量专项奖(县级标准化工地等)获得县级质量专项奖(县级标准化工地等)表彰奖励文件60 EL-1-01获得国家(或部委、行业)级质量(鲁班奖等)专项奖国家(或部委、行业)级质量(鲁班奖等)专项奖表彰奖励文件500 EL-1-02获得自治区级(或专业)质量(西夏杯等)专项奖自治区级(或专业)质量(西夏杯等)专项奖表彰奖励文件300 EL-1-03获得市级质量(凤凰杯、绿城杯、明珠杯、六盘杯等)专项奖市级质量(凤凰杯、绿城杯、明珠杯、六盘杯等)专项奖表彰奖励文件200 EL-1-05 获得国家3A级文明标化工地获得国家3A级文明标化工地专项奖表彰奖励文件400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良好业绩(三级指标)评价依据分值(+)EL-1-06 获得国家示范工地、自治区建安杯标化工地和西夏杯优质工程获得国家示范工地、自治区建安杯标化工地和西夏杯优质工程专项奖表彰奖励文件300EL-1-07 获得自治区标化工地获得自治区标化工地专项奖表彰奖励文件200 EL-1-08 获得市级标化工地获得市级标化工地专项奖表彰奖励文件100工程业绩EL-2 EL-2-04获得县级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管理表彰及奖励县级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管理先进单位表彰奖励文件50 EL-2-01获得国家(或部委、行业)级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表彰及奖励国家(或部委、行业)级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管理先进单位表彰奖励文件200 EL-2-02获得自治区级(或专业)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管理表彰及奖励自治区级(或专业)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管理先进单位表彰奖励文件100 EL-2-03获得市级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管理表彰及奖励市级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管理先进单位表彰奖励文件60工程业绩EL-4 EL-4-01被推荐自治区级(或专业)质量、安全观摩工程自治区级(或专业)质量、安全工程观摩证明文件100 EL-4-02 被推荐市级质量、安全观摩工程市级质量、安全工程观摩证明文件60 EL-4-03 被推荐县级质量、安全观摩工程县级质量、安全工程观摩证明文件40管理业绩EL-1 EL-1-01企业质量保证体系(ISO9000簇标准体系)有效运行质量保证体系(ISO9000簇标准体系)证明文件80 EL-1-02企业环境保证体系(ISO9000簇标准体系)有效运行环境保证体系(ISO9000簇标准体系)证明文件80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良好业绩(三级指标)评价依据分值(+)EL-1-03 企业职业健康保证体系(ISO9000簇标准体系)有效运行职业健康保证体系(ISO9000簇标准体系)证明文件80管理业绩EL-2 EL-2-01获得国家(或部委、行业)级非专业表彰及奖励获得国家(或部委、行业)级非专业表彰及奖励文件100 EL-2-02获得自治区(或部委、行业)级非专业表彰及奖励获得自治区(或部委、行业)级非专业表彰及奖励文件80 EL-2-03获得市(或部委、行业)级非专业表彰及奖励获得市(或部委、行业)级非专业表彰及奖励文件60 EL-2-04获得县级(或部委、行业)级非专业表彰及奖励获得县级(或部委、行业)级非专业表彰及奖励文件40。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2012试行)【呕心沥血整理版】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 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网
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网一、系统概述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网作为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构建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
该系统以信用信息为核心,全面整合嘉峪关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提供有力支持。
二、系统功能1. 信用信息采集:系统全面采集嘉峪关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等,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采集到的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整理,通过网站、APP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便于社会各界查询和监督。
4. 监管协同:系统与宁夏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协助监管部门对建筑市场进行动态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5. 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系统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主体给予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参与招投标、取消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
三、系统优势1. 数据权威: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网依托政府监管力量,确保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2. 覆盖面广:系统覆盖嘉峪关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现信用信息的全覆盖。
3. 更新及时:系统实时更新信用信息,确保社会公众能够获取最新的信用数据。
4. 互动性强:系统为用户提供在线投诉、举报等功能,激发社会公众参与信用监督的积极性。
5. 智能化程度高:系统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信用信息的智能分析、评价和预警。
四、用户体验与服务2. 个性化服务:系统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个性化信息推送,帮助用户及时了解关注领域的信用动态。
3. 多维度查询:用户可通过企业名称、资质类别、项目名称等多种方式进行信用信息查询,满足不同用户的查询需求。
4. 在线互动:系统提供在线咨询、意见反馈等功能,用户可在第一时间得到专业解答,共同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
五、信息安全保障1. 数据安全:系统采用加密技术,确保信用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宁建[建]发[2012]第66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第66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监理企业及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我区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区开展为期3个月的监理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现将《关于开展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5号)和《关于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61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开展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巩固和深化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12年8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活动。
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2012年全区建筑管理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整顿规范监理行业市场秩序为主线,以规范监理企业和人员从业行为为重点,以资质动态监管为手段,坚持集中专项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查处不符合资质标准、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的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资质挂靠、出借资质的违规行为,提高全区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11•【字号】宁建建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8〕13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11日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以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
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公示
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公示
【原创版】
目录
1.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的背景和意义
2.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的标准和体系
3.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的实施情况
4.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对企业的影响
5.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的展望
正文
一、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的背景和意义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建筑行业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对建筑企业进行了信用评级。
这一举措对于提升建筑企业的社会信誉、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二、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的标准和体系
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参考了国家有关信用评级的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了一套适用于本地区的信用评级体系。
该体系采用四等十六级的评定标准,从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质量、安全、优良行为、合同履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三、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的实施情况
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由宁夏建设局和宁夏信用促进小组共同负责
实施。
信用评级平台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分析,并根据信用评级标准对企业进行评定。
信用评级结果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对企业的影响
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信用评级提高了企业的社会信誉,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另一方面,信用评级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
五、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的展望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将更加完善和科学。
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公示
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公示摘要:一、引言二、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简介1.评级目的2.评级标准3.评级过程三、评级结果公示1.评级结果概述2.评级结果名单四、信用评级对建筑企业的意义1.提升企业品牌形象2.增加合作伙伴信任3.提高市场竞争力五、后续管理与发展1.评级结果动态管理2.鼓励企业提升信用水平3.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正文:【引言】近年来,我国对建筑行业企业的监管日益严格,建筑企业信用评级成为了衡量企业综合实力和信誉的重要手段。
近日,宁夏地区进行了建筑企业信用评级公示,本文将对此次评级进行简要介绍。
【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简介】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旨在建立建筑行业信用体系,推动企业诚信经营,提升整个行业的整体水平。
此次评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宁夏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评级指标体系。
1.评级目的:通过信用评级,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2.评级标准:根据企业的基础条件、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社会责任感等多方面因素,设置相应的评级指标。
3.评级过程:评级过程分为企业自主申报、资料审核、现场考察、综合评价等环节,确保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
【评级结果公示】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现将宁夏地区建筑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公示。
本次评级共有100家企业参评,其中AAA级企业30家,AA级企业40家,A 级企业30家。
以下是评级结果名单(部分):1.AAA级企业:(排名不分先后)2.AA级企业:(排名不分先后)3.A级企业:(排名不分先后)【信用评级对建筑企业的意义】信用评级对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1.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信用评级是对企业综合实力和信誉的认可,有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增加合作伙伴信任:拥有高信用等级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合作伙伴的信任,有利于拓展业务和签订合同。
3.提高市场竞争力:信用评级将成为市场竞争的新要素,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具备优势。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宁交规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交规发〔2018〕2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由交通运输厅第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
附件: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8年9月25日附件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全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灵武市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灵武市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6日灵武市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方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建立健全统一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利用的国家级一体化信息平台。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对于深化我市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的应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和总体思路建设目标:按照“服务企业、服务监管、服务社会”总体要求,建成符合国家“一张网”建设标准,具备信息归集、公示和协同监管功能,结构科学、弹性扩展、层级衔接、高度集约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同时,建立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使用机制,全面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为社会公众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务。
总体思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通过“一网收集、双向服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进得来、拿得出、用得好、管得住”。
“一网归集”即发挥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企业信息源头的基础作用,按照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的归集路径,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面向政府、社会的信息归集机制,促进部门、地方、行业企业信息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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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理完毕、有关处理(罚)或表彰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
区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录入。
信用信息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第九条建筑行业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一票否决信息。
第十条基本信息包括:(一)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1、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2、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主要执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状况;3、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及基本的财务指标;4、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及等级;5、取得的行政许可、技术专利、科技成果;6、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情况;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及信用记录;4、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
第十一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业绩信用信息包括:(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县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和表扬的情况;(二)企业产值增长情况;(三)参建工程获奖情况(包括国家或部委、行业、自治区或专业、市、县设立的奖项);(四)工程管理评选为标准化工地、质量安全及节能样板示范工程情况;(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ISO9000簇标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六)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七)企业及从业人员获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成果、工法研究、标准编制成果情况。
第十二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包括:(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三)行贿、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以各级检察系统通报为准);(四)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的不良诚信行为;(五)在资质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变更资质信息的行为;(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依法确认的其它不良行为;(七)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重大违法违规一票否决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按规定支付,经有关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偿还拖欠的;(三)依法应招标的工程未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或搞场外交易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四)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执法建议书、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及不良行为记录等;(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五)经媒体披露、查实的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文书或文件。
第十五条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宁夏建筑信用平台企业身份认证锁分为主锁和副锁,主锁为1把(每个单位只能办理一把主锁),副锁根据企业的需要情况可进行申请增加。
第十六条企业用户通过主锁和副锁能够登陆与宁夏建筑信用平台有直接数据关联的其他业务软件平台,包括: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宁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宁夏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银川市建设管理系统、银川市建设辅助评标系统、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站综合业务系统、宁夏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
办理主锁或副锁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写清楚需要开通的系统,申请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审核后带申请书到平台的技术支持机构进行办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维护管理第十七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公示信息数据库、记录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十八条公示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一)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信息;(二)在信贷、赊购、缴费支付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息;(三)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四)其他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用信息;(五)一票否决信息。
公示信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用信息网站上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可登录查询。
第十九条确定公示信息期限的规定: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基本信息,记录期为一年,从获取记录最新信息算起;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示期为一年,从行政处罚决定或通报批评文件生效之日算起;良好业绩信用信息公示期为二年,从受到表彰、获得荣誉称号之日算起;重大违法违规一票否决信息公示期为二年,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该信息成立之日算起。
公示信息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记录信息数据库保存。
第二十条记录信息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记录的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建设职能机关及工商、税务、银行、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查询,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经授权可在一定范围内查询。
第二十一条确定记录信息的规定:基本信息保存期至企业终止;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保存期为3年,对于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明确的保存期限执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保存期一般为3年,从受到表彰、获取荣誉称号之日算起;一票否决信息保存期为5年,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该信息成立之日算起。
记录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存储信息数据库主要是将信用信息作为档案资料永久保存,一般不对任何部门及个人公开。
第二十三条录入系统的信用信息一般不得增减和修改,确因特殊原因造成信息错报、误报、漏报或与事实不符,可由信息录入机构通过电子认证系统上传申请调整变更的信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后,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第五章信用等级评价第二十四条确定不良行为的评价档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是否因违反有关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到权利义务方面的限制作为主要标准;(二)以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辅助标准。
第二十五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系统后,产生基础分数(按3000分计),其所涉及到的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息按照《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各方责任主体良好业绩、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得分与扣分,结果连同基础分构成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其在同类型企业中的信用分值排名情况决定。
依据排名从高到低所占比例约为10%、20%、60%、10%确定AAAA 级、AAA级、AA级、A级企业的评定分值,并按照企业实际分值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企业信用等级采取年度评定和动态评定相结合的评定办法。
年度评定是依据年度评定指标以企业近三年所得信用分数为准,对所有企业进行信用等级更新,之前所得分数进入企业历史业绩或不良行为库。
动态评定是依据企业信用等级指标,依据企业当前的信用分值,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的动态更新。
第二十八条对于新申办的建筑业企业和当年的从业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年的年度信用评价,直接进入AA级单位和人员,但如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的市场不良行为,应当纳入年度等级评价;对于当年没有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直接进入AA级单位;对于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在年度检查、考核没有涉及到且没有产生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除进行正常的年度信用评价外,应做注明,并作为第二年必查范围。
第二十九条年度评价等级评定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媒体予以公布。
企业也可登录宁夏建筑业信用网查询本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
第六章差别化管理第三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将建筑业行业各方责任主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招投标、资质市场准入动态监管、资质升级与增项、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综合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的重要作用。
监管职能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
监管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具体内容为:(一)绿色类别: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AAAA级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