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电生_2007_18号-附件1: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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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设施迁改工作,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供电可靠性,提高供电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包括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的迁改。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应遵循“安全可靠、合理便捷、科学规范、经济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影响,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迁改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迁改工程前,应编制详细的迁改方案,包括目标、任务、措施、工期等内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迁改工程前,应对相关电力设施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评估,确保迁改方案的科学可行性。

第七条迁改工程前,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保障迁改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迁改工程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迁改工程应按照迁改方案严格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迁改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人力、物力,确保施工队伍的安全和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迁改工程中,发现电力设施存在隐患或者存在安全风险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迁改工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验收与监督第十三条迁改工程完成后,应组织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合格的迁改工程,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迁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迁改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迁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在迁改工程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加强本行业的技术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京电生_2007_18号-附件1: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京电生_2007_18号-附件1: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加强电网资源管理,在确保北京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北京电力公司供电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试行)》(京电办〔2005〕30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机构调整后部门职能变化,对原《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因用户需要提出并出资的对公司所属的运行和备用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线路走廊、电力管沟等电力设施进行迁改移或入地的项目,由公司出资实施的电力设施迁改项目按照公司生产改造工程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迁改基本原则第五条四环路以内地区、四环以外规划市中心区以内主要街道两侧、海淀中关村发展区、上地、科技园、亦庄、酒仙桥电子城等高科技园区及奥运场馆周边地区,需要对现状架空线路迁改的,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应按照架空线路入地的要求进行入地,具体要求如下:1、220千伏主网环网线路及重要下送通道迁改时不允许采用局部电缆方式。

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两端保留架空线路,中间实施局部入地”方案。

2、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入地应以隧道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隧道的应同步建设隧道。

3、35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入地应以管加井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管井的应同步建设管加井。

4、10千伏及以下架空入地的电缆原则上不进入现状主隧道。

5、变电站出线架空线入地应建设出站隧道,必要时应同步改造变电站内设施。

6、选用电缆的载流量应大于相对应架空线路的载流量,并满足线路终期容量N-1,其中22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1000平方毫米,11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630平方毫米,35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240平方毫米。

最新电力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最新电力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节选)(2011年版)北京市电力公司发布2011年6月1目录1 范围、引用标准、定义、符号 (4)2 总则 (9)3 电力变压器和电抗器 (12)4 互感器 (30)5 开关设备 (39)6 套管 (52)7 设备外绝缘及绝缘子 (55)8 电力电缆线路 (57)9 电容器 (66)10 避雷器 (73)11 母线 (77)12 接地装置 (78)13 1kV以上的架空线路 (81)14 1kV及以下的配电装置和馈电线路 (84)附录A (规范性附录)高压电气设备的工频耐压试验电压标准 (86)附录B (规范性附录)电力变压器的交流试验电压 (87)附录C (资料性附录)红外成像测温 (88)前言电力设备状态检修试验是对在运设备进行电气、机械、化学等各项性能试验,获取设备状态、判断设备是否符合运行条件的手段。

为了适应电力设备的更新换代和试验技术的不断进步,北京市电力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北京电网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电力设备带电检测技术规范(试行)》以及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对《北京市电力公司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设备预试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2011年版)》。

本规程未包含的电力设备的试验项目,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及制造厂规定进行。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电力公司所属各单位。

接入北京电网的发电厂、电力用户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经北京市电力公司批准,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程解释权属北京市电力公司。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如遇有问题或发现不尽完善之处,请及时与北京市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联系。

规程起草单位:北京市电力公司规程主要起草人:郑秀玉、李伟、陆宇航、周恺、石磊、程序、叶宽、段大鹏、赵宇彤等规程主要审核人:干银辉、牛进苍、孙白、常立智、王鹏、韩良、李华春、黄鹤鸣、王进昌、竺懋渝、马锋、郑秀玉、赵永强、谭磊、朱民、李明春、丛光、沈光中、赵颖、黄博瑜、王伟、韩晓昆、姚建实、杨延斌、藤海军、余康等规程批准人:刘润生1范围、引用标准、定义、符号1.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50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气设备的例行试验、诊断性试验以及巡检工作。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电力设施迁改是指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对电力设施进行调整、迁移或改造的管理工作。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电力设施迁改的程序、要求和责任,确保电力设施的迁移、调整和改造工作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

本文将就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重要内容进行讨论。

一、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电力设施的供应和配套设施的改造需求也越来越大。

而电力设施迁改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和合作,为了统一管理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制定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明确各方的权责和程序。

二、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制定范围1. 迁改范围:电力配电设施、变电设施、输电设施等各类电力设施的迁移、调整和改造。

2. 主体责任:有关电力企业、地方政府、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等各方的主体责任。

3. 管理流程:电力设施迁移、调整和改造的全过程管理。

三、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管理原则: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安全优先、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

2. 形成机制:建立电力设施迁改的审批机制、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明确各方的权责和程序。

3. 迁改标准:明确电力设施迁改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确保迁改后的设施能够满足供电需求。

4. 迁改程序:规定电力设施迁改的申报、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程序,保证迁改工作的有序进行。

5. 违规迁改处理:对于迁改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保证迁改工作的合法合规进行。

6. 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迁改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设施运行的安全监控、施工的安全保护和紧急救援措施等。

7. 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制定信息公开制度,将电力设施迁改的信息公开给公众,并鼓励公众参与迁改决策和过程监督。

四、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实施路径1. 制定阶段:成立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起草组,调研和分析电力设施迁改现状和问题,制定初步方案。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正式)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9109-77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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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

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

其中 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

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

其中 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

(二)客户应对迁改费用以及迁改后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形成的实物资产(含电力设施、变电站站址用地、线路通道、电缆沟道等)的无偿移交等作出安排,确保迁改后的电力设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无权属争议风险,并承诺办理该迁改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受理客户跨(穿)越、迁改申请文件后,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对于客户的跨(穿)越申请,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在 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

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

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

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为了推动电力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制定,将对电力行业的发展和改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需要明确制定的目标和任务。

在制定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时,需要明确电力行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明确改革的方向和重点,确保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有效实施。

其次,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需要明确改革的重点和措施。

在确定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时,需要明确改革的重点内容,包括电力市场化、电力价格改革、电网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并制定相应的改革措施,确保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有效推进。

另外,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需要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

在制定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时,需要结合现行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对电力迁改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完善和修订,确保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

在实施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电力迁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顺利实施。

最后,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在实施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认识和理解,确保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制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需要明确制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改革的重点和措施,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有效实施,推动电力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08.26•【文号】发改经体[2016]1853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报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批准〈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函》(京政函〔2016〕64号)收悉。

经征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成员单位意见,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附后,请据此制定完善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改革实施。

请你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在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积极配合组建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配售电侧等改革任务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

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

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不得以行政指定方式确定售电主体和投资主体;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电力设施迁改是指为了改善电力供应,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或者为了改造老旧、不安全的电力设施而进行的设施迁移和更新。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电力设施迁改工作,保障迁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迁改工程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发展而制订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迁改管理获得批准电力设施迁改前,必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迁改申请材料必须详细包括迁改原因、方案、工程量、预算和进度计划等内容。

批准后,迁改责任人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和计划进行迁改工作,必要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确保迁改工程无误进行。

二、迁改工程的选择和施工迁改工程的选择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咨询意见和批准要求来确定。

施工前,需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细化工程量、进度和质量要求。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操作,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如遇到问题或变动,应及时调整方案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迁改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为确保迁改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迁改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工程技术、安全操作、应急处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只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才能参与迁改工作,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四、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迁改工程中,应加强安全措施的落实。

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电气安全、防火安全等方面的防范措施。

迁改责任人必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情况。

应急预案要包括事故处理流程、责任分工、应急资源调配等内容,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五、迁改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对迁改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迁改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现象,应及时通知责任人整改,并做好记录和报备工作。

六、迁改工程竣工验收迁改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

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

其中 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

(二)客户应对迁改费用以及迁改后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形成的实物资产(含电力设施、变电站站址用地、线路通道、电缆沟道等)的无偿移交等作出安排,确保迁改后的电力设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无权属争议风险,并承诺办理该迁改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受理客户跨(穿)越、迁改申请文件后,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对于客户的跨(穿)越申请,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在 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模版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模版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的迁改管理工作,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的迁改管理工作,包括电力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变电所等相关设施的迁改。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迁改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规划,遵循科学规划、安全优先和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当强调科学规划,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五条电力设施迁改的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迁改工程的资金来源应当明确,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和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迁改工程的规划和设计第八条迁改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电力规划和发展要求进行规划,并报批相关部门。

第九条迁改工程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十条迁改工程的设计应当合理布置设备和线路,提高电力设施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

第十一条迁改工程的设计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章迁改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第十二条迁改工程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迁改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施工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迁改工程的实施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迁改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迁改工程的实施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合理利用现有资源。

第十七条迁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迁改工程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迁改工程的监督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新版)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新版)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

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

其中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

京电生_2007_18号-附件1: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京电生_2007_18号-附件1: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加强电网资源管理,在确保北京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北京电力公司供电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试行)》(京电办〔2005〕30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机构调整后部门职能变化,对原《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因用户需要提出并出资的对公司所属的运行和备用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线路走廊、电力管沟等电力设施进行迁改移或入地的项目,由公司出资实施的电力设施迁改项目按照公司生产改造工程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迁改基本原则第五条四环路以内地区、四环以外规划市中心区以内主要街道两侧、海淀中关村发展区、上地、科技园、亦庄、酒仙桥电子城等高科技园区及奥运场馆周边地区,需要对现状架空线路迁改的,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应按照架空线路入地的要求进行入地,具体要求如下:1、220千伏主网环网线路及重要下送通道迁改时不允许采用局部电缆方式。

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两端保留架空线路,中间实施局部入地”方案。

2、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入地应以隧道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隧道的应同步建设隧道。

3、35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入地应以管加井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管井的应同步建设管加井。

4、10千伏及以下架空入地的电缆原则上不进入现状主隧道。

5、变电站出线架空线入地应建设出站隧道,必要时应同步改造变电站内设施。

6、选用电缆的载流量应大于相对应架空线路的载流量,并满足线路终期容量N-1,其中22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1000平方毫米,11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630平方毫米,35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240平方毫米。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迁改管理,保障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加强对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安全可靠、公开公正、高效协同的原则。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范围包括电力输配电线路、变电站、变压器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根据国家规划和城市规划,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进行,保证设施迁改符合国家的规范和要求。

第五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由电力设施迁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采取综合集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城市空间效益。

第七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合理规划电力设施的用地和布局,防止电力设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第八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注重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

第九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注重社会民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加强公众参与,保证公平公正。

第二章设施迁改程序第十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设施迁改工作范围和任务,编制设施迁改方案;(二)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三)评估设施迁改的影响和风险;(四)编制设施迁改实施方案;(五)组织实施设施迁改工作;(六)验收设施迁改工作。

第十一条设施迁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施迁改的背景和目标;(二)设施迁改的范围和规模;(三)设施迁改的时间节点和进度安排;(四)设施迁改的方案和技术措施;(五)设施迁改的预算和资金保障;(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设施迁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二)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三)资源调配和协调机制;(四)设施迁改的安全和保障措施;(五)设施迁改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设施迁改工作应当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公众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设施迁改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设施迁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由电力设施迁改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设施迁改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设施迁改工作的合法合规。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

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

其中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

(二)客户应对迁改费用以及迁改后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形成的实物资产(含电力设施、变电站站址用地、线路通道、电缆沟道等)的无偿移交等作出安排,确保迁改后的电力设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无权属争议风险,并承诺办理该迁改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新版)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新版)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

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

其中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进行迁改的管理办法。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迁改范围:明确电力设施迁改的范围,包括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

同时,还要明确具体的迁改项目和迁改的区域范围。

2. 迁改审批:规定了电力设施迁改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电力设施迁改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

对于大型、重要的电力设施迁改项目还要进行环评和土地使用评估。

3. 迁改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迁改责任。

电力设施迁改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需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

4. 资金保障:规定了电力设施迁改的资金来源和保障机制。

对于迁改项目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要明确资金的来源和如何保障。

5. 迁改期限:确定了电力设施迁改的时间要求。

迁改项目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要明确具体的期限要求,并对超期的处罚进行制定。

6. 安全管理:规范了电力设施迁改的安全管理要求。

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等,确保迁改过程中的安全。

以上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可能还包括其他相关要求和措施,以实际法规为准。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模版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模版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的迁改工作,保障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和供电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电力设施进行迁改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坚持科学规划、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原则,保证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电质量。

第四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充分尊重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迁改涉及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第二章迁改程序第七条电力设施迁改前,申请人应书面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电力设施迁改的详细方案;(二)迁改所需的技术参数和安全保障措施;(三)自然资源评估报告;(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历史文化保护方案(如适用)。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

第九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在确保迁改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

第十条电力设施迁改前,应当对原设施和新设施进行详细勘察、测绘和设计。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应当按照测绘、设计、施工、验收等程序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资金保障第十二条电力设施迁改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企事业单位投资;(三)社会捐助。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迁改的资金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并在申请时提供资金担保。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迁改的费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标过程,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电力设施迁改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迁改工作。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迁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电力设施迁改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迁改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制
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控及停电计划管理工作,确保本市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修订《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制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公司,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制工作细则(试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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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加强电网资源管理,在确保北京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北京电力公司供电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试行)》(京电办〔2005〕30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机构调整后部门职能变化,对原《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因用户需要提出并出资的对公司所属的运行和备用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线路走廊、电力管沟等电力设施进行迁改移或入地的项目,由公司出资实施的电力设施迁改项目按照公司生产改造工程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迁改基本原则第五条四环路以内地区、四环以外规划市中心区以内主要街道两侧、海淀中关村发展区、上地、科技园、亦庄、酒仙桥电子城等高科技园区及奥运场馆周边地区,需要对现状架空线路迁改的,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应按照架空线路入地的要求进行入地,具体要求如下:1、220千伏主网环网线路及重要下送通道迁改时不允许采用局部电缆方式。

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两端保留架空线路,中间实施局部入地”方案。

2、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入地应以隧道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隧道的应同步建设隧道。

3、35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入地应以管加井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管井的应同步建设管加井。

4、10千伏及以下架空入地的电缆原则上不进入现状主隧道。

5、变电站出线架空线入地应建设出站隧道,必要时应同步改造变电站内设施。

6、选用电缆的载流量应大于相对应架空线路的载流量,并满足线路终期容量N-1,其中22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1000平方毫米,11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630平方毫米,35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240平方毫米。

7、电缆经过迁改必须保证原有的运行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不能降低。

原则上电缆迁改不能增加新的交叉互联段或接头。

8、电力隧道改迁应与现状隧道顺接,隧道高程不得有垂直跌落。

9、配电架空线入地应同时执行京供生〔2002〕5号文《关于北京规划市中心区配电设施建设及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不选用对现状35千伏及以上线路实施入地方案,不宜对10千伏架空线采用入地方式。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对住宅区的现状电力设施进行迁改。

第八条架空线路和电力隧道改迁时,应同时考虑架空线路上和电力隧道内光缆的改迁,并同期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的迁改方案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要严格执行《北京电网建设“首都标准”》(京电规〔2005〕139号)和《北京电网设备选型选用原则》(京电生〔2005〕94号)文件规定。

第三章电力设施迁改的可行性研究第十条用户申请迁改项目必须按照《北京电力公司供电可行性研究管理办法》(京电规〔2005〕1号)的要求,进行供电可行性研究,形成成果作为电力设施迁改的咨询报告。

第十一条咨询报告的评审应包括生产运行、调度、设备维护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设施迁改。

第十二条对用户申请拆除停运电力设施的,迁改的咨询报告要按照该设施的重建规模编制,按重置价格编制估算;对拆除停运架空线路的,可以根据规划需要,在咨询报告增加架空入地方案。

第四章工程管理原则第十三条生产技术部是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被迁移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是迁改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迁改工程项目要按照“五制三算”要求进行管理,项目中的物资、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补偿款纳入公司资金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除下列项目外,迁改电力设施必须办理规划许可文件,保证迁改后电力设施的合法性。

1、配合规划道路、市政管线的电力设施局部迁改;2、电力设施在原位置(路径)的改造。

第五章迁改工程的一般工作流程第十八条电力设施迁移改造首先由申请单位向公司行文申请(见附件3:关于申请电力设施迁移的函)第十九条各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十六个供电公司和输电、电缆、变电公司)(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受理用户对电力设施迁移的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请资料见《北京电力公司供电可行性研究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受理单位将迁改资料(35千伏及以上部分)汇总上报生产技术部,属本单位运行维护资产的,直接附迁改初步意见和方案;生产技术部根据迁改资料责成运行维护单位出具迁改初步意见和方案。

(见附表4:《电力设施迁改意见表》)。

第二十一条生产技术部根据公司相关技术要求,对电力设施迁改方案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二十二条迁改的运行维护单位(或受理单位)根据批复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具备送变电专业资质)编制电力设施迁改咨询报告。

第二十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根据当地电网现状、生产运行要求、以及北京电网发展规划和区域电网规划,编写电力设施迁改咨询报告,35千伏及以上迁改项目咨询报告报公司审核;10千伏及以下迁改项目咨询报告由各区县供电公司自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发展策划部、调度通信中心、运行维护单位等部门(单位)审核电力设施迁改咨询报告。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同意迁改的,生产技术部通知运行维护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电力设施迁改补偿协议书》(见附件5:电力设施迁改补偿协议书),收取补偿款,同时明确建设任务。

各建设单位根据生产技术部下达的建设任务书,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向生产技术部申请用款。

公司财务部依据生产技术部下达的用款计划,按照公司资金管理流程,向各建设单位拨付迁改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电力设施迁改的建设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1、迁改同一资产项目涉及两个专业的(线路或电缆),以新建工程规模大的运行单位作为建设单位;2、迁改项目涉及公司220kV基建工程项目的,由公司基建部作为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负责配合电力设施迁改申请单位办理新建电力设施的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和环评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建设单位负责迁改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委托、材料定货、施工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决算、固定资产清理等全部工作。

第二十九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审核迁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并出具审核意见(不含列入220kV基建工程的项目)。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核意见分别与设计、监理、施工、物资公司或材料厂家等单位结算。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按照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竣工结算和资料归档工作。

迁改工程的相关文件包括用户申请迁改的公函、电力设施迁改补偿协议书、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环评报告、开工许可证等资料同时归档。

第六章电力设施迁改的财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各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向用户收取的电力设施迁改补偿款,并将补偿款上交公司财务部纳入公司资金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收取电力设施迁改补偿款时,向用户开具北京电力公司服务业专用发票。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中对原有电力设施拆除时,应由拆旧资产所在单位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程序进行资产清理,并将扣除相关税金后的补偿款收入与拆旧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净值相抵后,净损益计入本单位当期损益。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一)基层单位收到补偿款时借:银行存款-经费户(补偿款金额)贷:其他应付款-公司财务-迁改资产补偿款同时,借:其他应付款-公司财务-迁改资产补偿款贷:固定资产清理(二)基层单位计提补偿款税金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城建税-其他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其他同时,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城建税-其他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其他贷:内部往来-公司财务-经费公司财务收到通知联后借:内部往来-××基层单位-经费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城建税-其他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其他(三)基层单位上交补偿款时借:内部往来-公司财务-经费贷:银行存款-经费户(补偿款金额)公司财务收到补偿款后借:银行存款-经费户贷:内部往来-××基层单位-经费(四) 基层单位对原有资产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五) 基层单位发生清理费用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经费户(六) 基层单位资产清理结束,出现净收入时,转入营业外收入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现净损失时,转入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固定资产清理第三十五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同时涉及两个专业的(线路或电缆)运行单位时,由与用户签署协议并收取补偿款的单位,将收取的补偿款扣除计提的税金后转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不再按照资产比重进行收入分割。

第三十六条电力设施迁改工程按照公司技改工程进行管理,公司财务部根据生产技术部下达的工程任务通知对各单位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迁改工程新建项目同时涉及两个专业的(线路或电缆)运行单位时,由建设任务文件中明确的建设单位作为迁改项目新建资产的工程组织单位,负责对新建项目进行工程管理;待工程完工后依据工程实际支出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根据竣工决算资产明细申请相应的资产调拨。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的资产调拨申请,经公司生产技术部确认后,公司财务部履行相应的资产调拨程序,进行资产调拨。

第三十九条以公司基建部为建设单位的220kV电压等级迁改项目,相关会计业务处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试行)(京电生〔2006〕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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