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要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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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助力创新创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等。这些减税举措,降低了企业创业创新成本,调动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提升我国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印发《通知》,明确了延长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为了确保上述优惠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征管操作事项进行明确,以利于税务机关准确把握执行和纳税人正确理解享受。下面介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要点问答:
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如何确定?
答:高新技术企业从资格证书颁布之日起当期,可开始在预缴期享受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某高新技术企业于2014年10月10日取得资格证书,证书载明有效期三年,其资格期满日为2017年10月9日。则该企业从2014年第四季开始,在2017年通过重新认定前,可一直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已享受优惠但未按规定备案的,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1号公告《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未享受优惠的,事后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一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统一计算”原则,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其分支机构可一并享受税率式减免优惠,该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答: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例子:甲公司在乙国设有分公司,2016年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来源于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境外所得已在当地缴纳了20万元所得税。
甲公司2016年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200+100)×15%=45(万元),因此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45×100÷(200+100)=15(万元)。由于境外所得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2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15万元,因此甲公司2016年实际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5-15=30(万元)
除15%的优惠税率外,高新技术企业还有哪些专门的优惠政策?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比一般企业2.5%的扣除比例优惠力度更大。
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15%的优惠税率等专项优惠外,还可以同时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一)税率式减免不可叠加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为税率式减免。税率式的同类减免不可叠加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优惠税率差异选择其一享受;除此以外的其他类型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二)税率式减免的选择
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符合其他优惠条件,可选择享受目前实际税率为10%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12.5%)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优惠或同为15%优惠税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但不同类型的优惠,其后续管理要求不同。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要求,提交备案资料以备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委、经信部门核查。
(三)同时享受不同优惠应分别备案
一般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同时享受项目所得减免、研发费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购买专用设备抵免税额等其他类型优惠。但要关注的是,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
(四)项目所得减半征收按25%的法定税率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技术转让等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是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子:甲公司2016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按主表填报顺序,据法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275万(即
(1700-500-100)×25%=1100×25%=275万),不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减免税=110万(即1100×(25%-15%)),应纳税额=275-110=165万
2.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应纳税额为1000×15%+200×50%×25%=175万元,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275-175=100万)。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10万元(即1100×(25%-15%)=110万元),按法定税率减半12.5%和按高新优惠税率减半7.5%之间的差额10万元(即200×50%×(25%-15%)=10万元)需要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额中减除,因此合计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110万-10万=100万)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