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归对方所有之约定的法律探讨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认定问题研究一、序言本次研究所探讨的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问题,建立在将个人财产界定为来源自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个人财产部分当中各类利益的归属总和。
二、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基本类型及归属认定方法分析(一)收益基本类型从目前我国国内法律规定实际情况来看,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主要分为了投资收益、孳息和增值这三类。
一是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在实践当中又分为了直接和间接投资两类,其中通过投资生产经营获得收益为直接投资。
而投资金融领域,如证券、基金等则为间接投资,投资收益的界定较为困难,投资收益的范围非常广泛,投资收益也是目前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争议问题的主要争议点之一。
二是孳息。
孳息通常是指在原有物中发生的收益,其中包括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遵从原物所得权是孳息所得权的归属原则。
三是增值。
增值指原有物在原价格基础上的价值和价格提升。
增值对象既可以是实体物品,同时也可以是虚拟的权利凭证等,从本质来讲增值就是投资收益的实际获取。
(二)归属认定方法投资收益的具体认定归属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属共同所有财产。
但是法律当中没有对应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收益进行明确规定,据此实际案例当中存在当事人将各类财产主张为投资收益。
本次研究将对主要三类投资收益归属认定进行具体分析,其一是直接投资;其二是虚拟投资;其三是其他投资。
其一是直接投资。
其二是虚拟投资。
其三是个人资产购置房产等资产抛售后获得的收益。
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尚存问题分析目前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问题尚存一些不完善之处,需通过后期法律体系的不断优化、完善加以解决。
一是法律法规当中对孳息、增值、投资收益等概念内容的界定不明确,没有直接、准确的法律描述。
进而也就导致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可能会将同类的收益界定为不同的实际类型,后期的法律适用也就出现了不同,进而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归属结果。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 (附裁判规则)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附裁判规则) 规则一: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
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二: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规则描述: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
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大额财物。
如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
故如果能认定恋爱期间一方的赠与具有结婚目的,则应将此类赠与视为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财物是为了使得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存在缔结婚姻的心理预期,且受赠方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当事人日常人情交往范围;或者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赠与的财物本身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含义。
规则三: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
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_马忆南
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马忆南内容提要 本文对婚姻法修改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指出: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质和特征,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两部分构成;约定夫妻财产制应从其功能出发选择立法模式;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这一改变不意味着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离婚与社会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关键词 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 离婚理由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修订讨论之初,曾有学者提出将中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由共同财产制改变为分别财产制。
的确,分别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已婚妇女独立的财产权,就反对夫权主义而言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分别财产制却很不容易实行。
事实上,采取分别财产制的英美法系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该制度的缺陷,并赋予法官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保护妇女利益。
①相比之下,共同财产制比分别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
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更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民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有助于保障那些由于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妇女的合法权益。
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采用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仅规定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且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收益和处分。
《婚姻法》二十年的实施情况表明,婚后所得共同制对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利益起了很大的作用,总体上应予肯定。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现行夫妻财产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注重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矛盾冲突,也与当代世界共同财产制的发展方向不尽符合。
②根据我国夫妻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几乎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140①②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各国普遍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制正在引进分别财产制的因素。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归对方所有之约定的法律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权 变 更手 续 的 ,对方 有 权 要 求 依 约定 交 付 有 关 财产 、 办理 权属 变更登 记 。
( 二 )一 般 赠 与 说
该 观点认 为 , 根 据《 婚 姻法 》 第 1 9条 的规 定 , 我 国可供选 择 的夫妻 财产关 系限 于分别 财 产制 、 般 共 同制和 限定 ( 部分 ) 共 同制 , 属 封 闭 的选 择 式 财产 制度 , 即定 向限制 式 。 ⑤ 最 高人 民法 院 民一
“
一
方婚 前所 有 的房产婚 后 归对 方个人 所 有 ” 的法律 性 质在 学术界 争议 很 大 , 而《 ( 婚 姻 法) 司
法解 释 ( 三) 》 第 6条将 其 定性 为 赠 与 , 这 不仅 没有 平 息 争议 , 反 而激起 社 会 各 界 更 大 范 围的 广泛 讨论 。 本 文指 出, 将 一 方 的婚 前 财产 约 定 为婚后 归对 方 所有 , 属 于夫妻 约 定 财 产 关 系的 范围, 应 适 用《 婚 姻 法》 第1 9条之 规 定 ; 协议 生效后 未 经对 方 同意 , 一方 不得擅 自撤 销 。
2 0 1 3年第有之约定 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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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 < 婚姻法 > 司法解释 ( 三) 》 第6 条
童付 章
摘 要 : 房 价 的 日益 攀 升 , 把 越 来越 多的A- 4  ̄ 3 卷入 “ 房产约定” 的纷 争 中。 夫 妻之 间约 定
方 个人 所 有 ” 究竟 属 于 什 么性 质 的法 律行 为 , 学 术 界争 论 不 休 。 具体来说 , 主要 存 在 以下 几 种 观 点。 ( 一) 夫 妻财 产 约定说 该 观 点认 为 , 我 国现行 《 婚姻法》 第 l 9条 规 定: “ 夫妻 可 以约定 婚 姻 关 系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财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烟法解读婚姻中的婚内财产与婚外财产
婚烟法解读婚姻中的婚内财产与婚外财产婚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夫妻财产的划分。
在中国法律中,关于婚内财产和婚外财产的归属问题,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本文将对婚姻法中关于婚内财产与婚外财产的具体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婚姻财产划分的法律原则和适用范围。
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内财产指婚后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婚外财产则是指婚前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通过继承、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婚内财产和婚外财产,应当分别归各自所有,双方不得侵占对方的财产。
首先,婚内财产的范围包括了婚后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这包括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以及其他形式的固定资产和动产。
根据法律原则,婚内财产的划分应当根据贡献原则来进行,即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的努力和贡献为基础。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在财产的获取过程中付出了相当的努力和贡献,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应当平均划分。
但如果一方付出的努力和贡献明显多于另一方,那么在划分财产时可以适度倾向于该方。
其次,婚外财产则是婚前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通过继承、赠与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
对于婚外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予以保护,不得侵占、隐匿或转让归属于对方的婚外财产。
婚外财产的归属权归属于产权人所有,独立于夫妻财产关系,不受夫妻关系的影响。
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婚内财产和婚外财产发生了混合,应当根据不同财产的性质和产权归属进行划分。
对于存在困难的情况,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划分。
法院在进行裁决时,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内财产和婚外财产由于其性质差异,具有不同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财产权利,不得侵犯、转让或转移对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夫妻个人财产(1063条)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年X月
一 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必要性
CONTENTS
二 夫妻个人财产的定义及特征
目
录
三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四 案例解读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一方因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 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因受到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补偿费中的部分。 该种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须 归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 务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除此之外, 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均归个人所有,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应属于个 人财产。但是,如果个人婚前所有的不动产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进 行过修缮等改良行为,增加了价值的,在该财产中应当包含对方 配偶的权利。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 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都是极具个人属性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在离婚纠纷中争夺这些财产的也不在少数。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包括:(1)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 应当分为两个部分:经过夫妻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夫 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和未经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个 人财产。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一、绪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关系也日渐复杂。
为了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同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依然存在着立法的缺陷。
笔者认为应在该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程序、约定的内容范围、约定自由度、约定的公示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进。
从而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得到广泛并且规范的实施,更好的发挥调节作用,从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目前,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采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方式(如美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我国亦是如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收入多元化趋势日益显著,社会现实情况的复杂,人文观念的不断更新,使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了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2、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婚前以及婚后财产归个人所有协议5篇
婚前以及婚后财产归个人所有协议5篇篇1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为了明确双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权益,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婚前及婚后各自的财产所有权,保护双方的财产权益,确保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财产安全。
二、婚前财产1. 甲方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股票、债券等,归甲方个人所有。
2. 乙方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股票、债券等,归乙方个人所有。
3. 双方确认,婚前各自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欠款等,由各自独立承担,与对方无关。
三、婚后财产1. 婚后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收益等,应各自归个人所有。
2. 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应按照共同出资比例或者约定比例分割所有权。
3. 婚后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归个人所有。
四、财务管理1. 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财产权利,不得擅自处置对方的个人财产。
2. 双方应共同制定家庭财务预算,确保家庭财务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3. 如有重大财务决策,双方应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后实施。
五、债务承担1. 双方婚后因共同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2. 双方因个人原因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
3. 双方在承担共同债务时,应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承担。
六、协议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3. 如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本协议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失效。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3篇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3篇篇1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为了明确双方在婚姻前的财产权属,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在公平、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婚前各自的财产权属,确认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范围本协议所指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债权、保险、首饰、家电及其他贵重物品等。
三、财产权属1. 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财产,在婚后仍归各自所有。
2. 双方婚前所持有的财产,其增值、收益、收益产生的财产等也属于个人财产。
3. 双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权属。
四、特别约定1. 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该财产即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2. 双方父母为双方购置的结婚用品及婚后的馈赠礼物,除非另有明确表示,否则均视为赠与双方的财产。
3. 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共同债务1. 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2. 双方婚后因共同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六、协议效力及变更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3. 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已约定事项的履行。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其他约定。
八、其他约定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5篇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5篇篇1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婚姻是一段美好的情感与责任交融的长久关系。
在这段关系中,财产的归属问题常常会引发争议与矛盾。
为了避免在未来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和不愉快,许多夫妻在结婚之前会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
这份协议旨在明确规定双方的财产归属,保障双方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分手或离婚情况下的权益。
在我国,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双方可以选择按照法定的财产制度,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也可以选择按照自愿的协议确定财产归属。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事先就财产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书面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就会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也会依法保护双方的协议权利。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财产的明细:列出双方在结婚之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存款、投资等财产,以及收入来源等。
2. 财产归属情况:明确规定双方在婚后所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
3. 财产处理方式:约定在双方离婚或分手时,如何处理双方财产,包括分割方式和分割标准等。
4. 协议变更和解除:规定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条件,以及如何进行变更和解除。
5. 法律效力:明确规定该协议在未来离婚或分手时的法律效力,以及双方在不履行协议时的法律责任。
签订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对双方都有利处。
首先,这份协议能够保障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在未来出现分手或离婚等状况时的财产纠纷。
其次,这份协议还能够促进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信任和理解,避免因为财产问题而引发婚姻矛盾。
最后,这份协议也能够为双方的子女提供更为稳定和和谐的家庭环境,保障他们的成长和发展。
在签订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时,双方需注意以下几点:1. 婚前财产明细要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虚假。
否则,一旦对方发现并提出异议,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 财产归属情况要清晰明确,不得模糊含糊。
避免出现因为解释模糊而引发的争议。
婚内财产协议全部归女方所有的范文
婚内财产协议全部归女方所有的范文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归属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婚姻关系中重要的法律文件。
在部分国家和地区,法律允许夫妻在婚前或婚后签订财产协议,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管理方式等,以确保在婚姻关系解散时财产的合理分配。
本文将探讨一种特定情境下的婚内财产协议范本,即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的情况。
范文婚内财产协议全部归女方所有二、财产归属现有财产的归属:丈夫与妻子确认,目前双方在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现有财产,无论该财产的来源为何,均属于妻子所有。
丈夫对此不持有任何归属权利。
未来财产的归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享有任何形式的财产获取权利。
无论是由丈夫个人名下或共同名下所产生的财产,均无关乎其个人所有权。
三、财产管理现有财产的管理:妻子有权对现有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移、出售或利用。
丈夫对此无权干涉或提出异议。
未来财产的管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凡是妻子所名下的新财产,均由妻子独立管理和支配,丈夫不得插手或参与管理。
四、协议生效与修改生效时间: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且在婚姻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修改与解除:本协议仅在双方共同同意并书面签署修改协议的情况下,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修改本协议的条款。
五、附则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于(具体地点或国家)法律,并以此为准则解释和执行。
其他条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未尽事宜,按照(具体地点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签署甲方(丈夫):__________乙方(妻子):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即生效,并在婚姻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规定。
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婚前财产纳入婚后财产协议5篇
婚前财产纳入婚后财产协议5篇篇1甲方:乙方:鉴于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走进婚姻的殿堂,为明确婚前财产归属及婚后财产管理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婚前财产归属,并决定将婚前财产纳入婚后共同财产管理范畴,以实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管理、共同增值。
二、婚前财产申报1. 甲方婚前财产:(列举具体财产项目、数量、价值等)2. 乙方婚前财产:(列举具体财产项目、数量、价值等)1. 甲乙双方同意,婚前财产在婚后纳入共同财产管理范围。
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房产、车辆、投资、债权等。
2. 甲乙双方确认,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结婚而发生转移,但双方同意将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后财产管理原则1. 夫妻共同管理: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婚后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大额消费等。
2. 透明公开:甲乙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状况应相互告知,确保双方对共同财产的了解和知情。
3. 共同增值:甲乙双方应共同努力实现婚后共同财产的增值。
五、具体条款1. 甲乙双方确认,婚后所购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产权应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
2. 甲乙双方婚前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不涉及婚后共同财产。
3. 甲乙双方同意,婚后所得的收入,除个人特定项目外,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 甲乙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的财产权益,不得擅自处置婚后共同财产。
如需重大处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5.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定婚后财务管理规则,确保共同财产的合理使用和增值。
六、争议解决1. 如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所有。
篇2协议人(甲方):[甲方姓名]性别:[甲方性别]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甲方住址]协议人(乙方):[乙方姓名]性别:[乙方性别]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住址]鉴于甲乙双方自愿缔结婚姻关系,并基于双方对婚前财产归属的明确认知及共同意愿,为明确双方财产权益,减少纠纷隐患,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双方的共同管理、使用及维护,确保双方的财产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3篇
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3篇篇1甲方:[男方姓名]乙方:[女方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因缔结婚姻关系,为了明确双方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制定此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以明确双方在婚姻期间财产权属的约定。
二、财产范围1. 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婚前已存在的房产、车辆、存款、投资、债权等财产,归各自所有。
2. 婚后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获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继承财产等,均归各自所有。
3.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期间,以夫妻双方共同名义获得的财产,如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共同存款等,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财产管理1. 婚前个人财产管理: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由产权人自行管理,另一方无权干涉。
2. 婚后个人财产管理:婚后以个人名义获得的财产,由各自负责管理,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或委托一方管理,但管理方需妥善保管相关证据,重大决策需双方协商一致。
四、债务承担1. 婚前个人债务: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2. 婚后个人债务:婚后因个人原因产生的债务,由本人承担,除非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
3. 夫妻共同债务:因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五、其他约定1. 双方在此协议中的约定,不影响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及法定继承权。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4. 本协议的修改、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如因本协议引起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婚后房产属于个人(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房产成为了许多家庭的重要资产。
然而,在婚姻关系中,关于婚后房产的归属问题,常常引发家庭矛盾。
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本文将探讨公证婚后房产属于个人的法律依据及现实意义。
一、法律依据1. 《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知,婚后房产是否属于个人,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款明确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3. 公证制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婚后房产属于个人,可以通过公证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公证婚后房产属于个人的现实意义1. 避免家庭矛盾在现实生活中,婚后房产归属问题常常引发家庭矛盾。
通过公证婚后房产属于个人,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房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维护家庭和谐。
2. 保障个人权益公证婚后房产属于个人,有利于保障个人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在离婚时,可以依据公证文书确定房产归属,避免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
3. 提高法律效力公证文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公证婚后房产属于个人,有助于提高房产归属的法律效力,为双方提供法律保障。
4. 便于办理相关手续公证婚后房产属于个人,有利于简化办理相关手续,如贷款、过户等。
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可以依据公证文书证明房产归属,提高办理效率。
婚前协议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和李婷(女)于2018年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后,双方于2019年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财产权益的保护,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
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两年的情况下,张伟和李婷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问题导致感情破裂,双方最终决定离婚。
离婚后,关于婚前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争议,张伟和李婷因此对簿公堂。
二、婚前协议内容婚前协议中,张伟和李婷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1. 财产归属: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张伟婚前购置的一套房产归其个人所有,李婷婚前购置的一辆汽车归其个人所有。
2. 债务承担: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婚前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
3. 子女抚养:婚后所生子女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双方均有权抚养子女。
4. 离婚条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问题导致感情破裂,经协商无法调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
三、案件争议离婚后,张伟和李婷就婚前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争议。
李婷认为,根据婚前协议的约定,张伟婚前购置的房产应归其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应进行分割。
而张伟则认为,虽然婚前协议中有关于房产的约定,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贡献,离婚时应进行适当分割。
四、法院判决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 张伟婚前购置的房产归其个人所有,离婚时李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2. 李婷婚前购置的汽车归其个人所有,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3. 双方共同财产在扣除张伟婚前房产价值后,剩余部分进行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婚前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贡献,对共同财产进行了适当分割。
本案涉及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婚内财产一方所有协议4篇
婚内财产一方所有协议4篇篇1婚内财产一方所有协议一、引言婚姻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基石,而财产问题往往是婚姻中较容易引起矛盾的方面之一。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财产争执,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成立前或者婚后签订婚内财产一方所有协议,明确双方在婚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及其归属,以及在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方式。
本文旨在介绍婚内财产一方所有协议的重要性、内容和签订方式,以及其在婚姻中的作用。
二、婚内财产一方所有协议的重要性1. 避免未来财产纠纷。
婚内财产一方所有协议能够明确双方在婚姻期间所拥有的各类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避免日后因财产归属问题导致的矛盾和争执。
2. 保护各自财产安全。
在一段婚姻中,双方可能会有各自的固有财产,如家族遗传的财产或个人努力所得的收入,通过婚内财产一方所有协议,可以确保个人财产的安全和保障。
3. 提升婚姻信任和稳定。
通过签订婚内财产一方所有协议,夫妻双方能够在财产分配问题上有明确共识,减少婚姻中的猜忌和误解,增强婚姻关系的信任和稳定。
三、婚内财产一方所有协议的内容1. 财产的明细列示。
协议中应明确列示双方在婚姻期间所拥有的各类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等,以确保财产的准确识别和清晰界定。
2. 财产的归属确认。
协议中应对各类财产的归属进行确认,如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等,以明确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权益。
3. 财产的离婚分配方式。
协议中应约定在离婚时各类财产的分配方式,包括平均分配、按比例分配、协商分配等,以规范财产分配的程序和原则。
4.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方式。
协议中应约定变更和终止协议的方式和条件,以便双方在需要调整或废止协议时能够依法进行。
四、婚内财产一方所有协议的签订方式1. 书面形式签订。
为了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建议婚内财产一方所有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双方在明确财产归属和分配方式的基础上签署协议,并加盖公证章或律师签字盖章。
2. 公证处备案。
协议签订后,可以前往当地公证处进行备案,以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同时方便日后相关争议的解决和证明。
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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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乙方于年月日到甲方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年的《劳动(务)》。
在此期间,甲方同意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因乙方考虑从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的缴费部分会影响工资收入,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保并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乙方自愿放弃办理社保,并承诺因未办理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任何状况,如在办理社会保险后理应由社保机构承担的利益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二、经乙方申请,甲方不强制为乙方在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
三、在工作期间,如有需要,乙方可以重新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甲方接到申请后,按照社保机构的规定,从社保机构同意受理乙方参保的当月起,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参保费用。
四、本协议是基于乙方申请而签订,今后凡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包括行政部门对甲方的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 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希望你能喜欢这篇个人承诺书范文。
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承诺书为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开拓创新、务实干事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南分局郑重承诺:一、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态度坚决、不折不扣、行动迅速、措施有力、顾全大局。
二、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做到依法行政。
三、严格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三项制度,让每一位办事的群众感受到服务的热情与高效。
四、加强服务窗口管理,提高报务质量。
各项业务要在承诺时限办结,对来机关办事、咨询、投诉的业主和投资者,做到热情接待,有问必答,主动协调,压滤机滤布跟踪服务,千方百计为业主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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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归对方所有之约定的法律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关键词: 婚前财产,协议,赠与内容提要: 房价的日益攀升,把越来越多的人们卷入“房产约定”的纷争中。
夫妻之间约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归对方个人所有”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争议很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将其定性为赠与,这不仅没有平息争议,反而激起社会各界更大范围的广泛讨论。
本文指出,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归对方所有,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协议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撤销。
一、问题的提出夫妻之间约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结婚后归对方个人所有”,该约定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学术界对此争论不休。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试图平息这一争论。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然而,该解释的出台,不仅没有平息学术界的争论,反而激起社会各界更大范围的讨论,凤凰卫视为此先后录制两期节目{1},专门探讨相关的话题。
媒体的大量报道引起许多已婚女性的担忧,她们担心一旦丈夫提出离婚,原先信誓旦旦对自己作出的承诺将化为泡影。
为此,在已婚夫妇间因担心对方变卦而产生的“房产更名热”、“房产证加名热”也一时兴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一年之际,2012年11 月由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界组织的《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沙龙〉》于第12期专门举行以“房产的‘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之区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主题的研讨会。
可见,夫妻之间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归属的约定,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应适用哪个法律,仍是困惑大家的问题。
因此,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二、夫妻之间对一方婚前财产所作约定的法律性质男女之间谈婚论嫁,必然涉及到对婚后生活的安排;而依传统风俗,男方准备婚房、女方筹备嫁妆,这一习俗由来已久。
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后,随着房价的连连攀升,许多适婚女性将拥有住房作为择偶的重要条件;而离婚现象的日益增加又迫使他们不得不为将来离婚的处境而担忧。
于是夫妻之间就一方的婚前财产(主要是价值较大的房产)进行约定的现象逐渐增加。
然而,由于现行《婚姻法》仍秉持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取向,致使夫妻之间约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归对方个人所有”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学术界争论不休。
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夫妻财产约定说该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哪一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第19条并未作出明确限制;{2}分别所有、双方共有、部分共有,这些约定包括了全部夫妻财产关系的类型。
{3}因此,夫妻之间可以约定选择的财产关系类型包括:“(1)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归双方共同所有;(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当然也可以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归对方所有。
”{4}正因为现行《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没有限制,所以夫妻之间“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归对方所有的约定”理应属于《婚姻法》第19条关于财产约定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约定的生效时间,应视约定的时间而定;如系婚前约定,则该约定于婚姻缔结时起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如系婚后约定,则自约定达成时起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一方未依约定交付或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对方有权要求依约定交付有关财产、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二)一般赠与说该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我国可供选择的夫妻财产关系限于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部分)共同制,属封闭的选择式财产制度,即定向限制式。
{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答记者问时表示《婚姻法》规定了三种约定财产制形式,即分别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并不包括一方将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
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6}把“一方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定性为一般性质的赠与,显然忽视了该类约定与一般赠与的区别。
首先,一般赠与中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并无任何要求,此类赠与既可以发生于熟人之间,也可以发生于陌生人之间;而夫妻之间的上述约定只能发生于夫妻之间或拟结婚的夫妻之间。
其次,一般赠与,除非当事人附与条件,否则自合同达成或交付赠与物时起生效;而未婚夫妻之间“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为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必须以婚姻的缔结为前提,否则即使有财产的交付,该约定也因没有缔结婚姻而无效。
{7}把“一方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定性为一般性质的赠与,也无法解释此种约定与夫妻之间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本质区别,除非也将它定性为赠与。
如果也将它定性为一般性质的赠与,则又与持该说的学者对《婚姻法》第19条关于约定财产关系的分类自相矛盾。
可见,一般赠与说难以自圆其说。
(三)附条件的赠与说该说试图另辟蹊径,为夫妻之间的上述约定寻找另外的原因。
该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这种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一方以结婚为条件,达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赠与对方的约定。
至于所附的是什么条件,又有以下不同。
第一种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说。
该观点认为夫妻之间为结婚而赠与财产应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即,“结婚”是赠与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没有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该赠与行为未能发生赠与人预想的法律效力,即使赠与财产已交付于受赠人,受赠人亦已实际占有赠与财产,但由于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因此,受赠人继续占有该赠与财产无法定或约定的依据。
{8}然而该观点也有不妥之处。
首先,附生效条件的赠与中所附条件必须合法,不得有违法律规定,把结婚作为赠与所附之条件,似有买卖婚姻之嫌;其次,如果受赠人只要与赠与人结了婚,赠与所附的条件就视为实现,那么,社会中那种假借结婚之名,通过“闪婚闪离”来敛财的行为就无法得到遏制,而受害人也只能落得人财两空。
第二种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即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婚姻解除这一事实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
{9}将婚姻解除作为撤销赠与的条件,仍有买卖婚姻之嫌。
{10}此外,不问婚姻解除的原因,认为只要婚姻解除,作为撤销赠与的条件就成就,也有限制离婚自由之嫌;尤其是在赠与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撤销赠与则对受赠人更为不公。
第三种是附负担的赠与说。
与附条件的赠与说稍有不同的是,附负担的赠与说认为,夫妻之间的约定中,受赠人负有一定义务,此虽非赠与之对价,但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或撤销赠与。
本文认为,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有一定给付义务为附款之赠与{11};此处之给付义务,多见于财产给付性质的义务,如赠与不动产并让其继承抵押债务,赠与出租房并要求其部分租金给付他人,赠与财产并要求部分收益用于特定慈善目的等{12};且受赠人所附给付义务以所获赠与财产为限{13}。
显然,结婚行为乃缔结夫妻身份关系的行为,与附负担的赠与中受赠人的给付负担不同。
(四)目的赠与论由于附条件的赠与说也难以自圆其说,有学者试图从赠与的目的与动机来作出解释。
该观点认为,所谓目的赠与,是赠与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为的赠与。
追求某种目的和结果是目的赠与区别于一般赠与的标志。
如果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帮助其达到目的,而只能请求返还所赠财产。
夫妻之间的上述约定就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一方为能够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向其赠与财物。
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的赠送之目的已实现,不发生财产返还的问题。
但如果受赠人企图借助婚姻敛财,得到财产后闪婚闪离,则赠与方的赠与目的落空;赠与方仍能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主张返还财产。
目的赠与论对赠与人婚前给付财物的目的与动机似乎能给出比较合理的解释,但这一理论似乎更适合解决传统意义的彩礼纷争;而对大多数拟结婚的夫妇而言,就一方婚前财产进行的约定,绝非传统意义的彩礼。
而且就已婚夫妇婚后将一方的婚前财产所作约定的行为而言,无法以结婚的目的来解释,而我国《婚姻法》是允许婚后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的。
上述争论,关键在于对《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的理解以及如何处理《婚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在适用上的关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该规定中的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究竟是列举规定,还是例示规定?学术界存有疑义。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当有疑义时,不能仅从条文的字面含义去解释,应结合条文的上下文,从条文的整体上把握其内容。
{14}从《婚姻法》第19条的字面来看,似乎并没有出现“对方所有”的措辞;但是从第19条的规定整体来看,其本旨在于允许当事人有创设财产关系的自由,因此并没有对当事人所约定的财产范围进行限制。
也就是说,既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全部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或某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
对于所涉财产的归属,第19条也没有限制,既可以约定为分别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双方共有。
除就财产归属可以作出约定外,夫妻之间还可以就家庭支出的承担、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难道这些不是第19条夫妻财产关系约定的范围?综上所述,第19条应是例示性规定而非列举性规定,并不排斥其它未例示的规定。
因此,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归对方所有,仍是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理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而不是《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