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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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海关监管场所是指用于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进行监管和检查的场所。

为了确保海关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首先,海关监管场所应当位于便利的交通枢纽地带,便于货物和人员的进出。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海关监管效率,减少货物滞留时间,促进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海关监管场所的面积应当充裕,能够容纳大量的货物和运输工具。

同时,场所内部的布局应当合理,便于海关人员进行监管和检查工作。

此外,海关监管场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货物装卸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以确保海关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还需要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场所的建筑结构和设施应当
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能够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

同时,海关监管场所还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确保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另外,海关监管场所的建设和运营还需要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最后,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还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需求。

随着进出口贸易的
不断发展,海关监管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应当具备一定的扩展性和灵活性,能够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

总之,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海关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对于
促进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确保海关监管场所的安全、高效运行。

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和图像标识规范

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和图像标识规范

附件3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和图像标识规范一、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一)编码摄像头范围。

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二)摄像头编码规则。

1.摄像头编码(ID号)是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的唯一标示,统一编码为20位数字。

2.第1至4位为所在海关四位关区代码。

3.第5至7位为场所三位流水号。

属于经海关注册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第5至7位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代码后三位流水号;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的,第5至7位各关自行设定流水号,但第1至7位应保证场所唯一编码,不得重复。

4.第8位主控部门代码,具体如下:1—该摄像头由海关主控;2—该摄像头由公安部门主控;3—该摄像头由边防部门主控;5—该摄像头由企业主控;6—该摄像头由其他部门或单位主控。

5.第9至10位为国标行业编码。

具体数值为10,代表海关(不可更改)。

6.第11至13位为国标设备编码。

具体数值为131,代表摄像机;具体数值为132,代表网络摄像机(IPC)。

7.第14至15位为海关监控摄像头场所分类代码,详(1)陆路边境口岸的摄像头,无论是否在口岸限定区域设置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摄像头编码的第14至15位均应为“10-陆路边境口岸”。

(2)未包含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的水运口岸泊位等作业区域的摄像头,相应摄像头编码的第14至15位为“19--水运码头泊位”。

(3)边民互市类监管作业场摄像头,相应摄像头编码的第14至15位为“14--边民互市类”。

(4)摄像头编码的第14-15位应严格谨慎使用“其他”(代码为18、41)。

8.第16至17位为摄像头位置代码(摄像头监控的范围),具体如下:01—监控范围为办公场所出入口02—监控范围为地磅或磅秤03—监控范围为查验场地、查验平台或快件、邮件、旅检查验区04—监控范围为货物、快件、邮件分拣线(机检线)或旅检先期机检线05—储罐06—监控范围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H986,快件、邮件、旅检X光机或CT机等机检设备07—监控范围为执法办案场所08—监控范围为卡口09—监控范围为码头泊位10—监控范围为辐射探测设备11—监控范围为仓库12—监控范围为围网13—监控范围为旅检通道14—监控范围为旅检申报区15—监控范围为搜身房、人体X光机检查房等旅检人身检查区16—监控范围为旅检暂不予放行物品存放区域17—监控范围为口岸免税店18—监控范围为旅检作业区前的缓冲区、航空旅客行李提取区19—监控范围为办理ATA单证册、客带货、离境退税等业务的区域20—监控范围为上述所列的位置以外的地方。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2021年修订)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2021年修订)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包括:(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如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从事边民互市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四)海关作业现场,如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陆路口岸边境通道、停机坪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2)。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

四、海关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和海关实际监管的要求确定监控摄像头的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

主要包括:车辆进出通道及卡口、海关查验场地、检疫处理场地(不含第三方检疫场地)、泊位、施解封区、查验地磅、运输工具登临区、航空箱拆板和组板区、旅检大厅等。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附件2: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附件2: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附件2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章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一、监管仓库(含店前仓或周转库)(一)出入口。

应对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免税品出、入库的动态情况。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增加设置具备智能视频监控功能的摄像头,能实现对进出人员的人脸识别。

(二)装卸区。

仓库有装卸区的,监控范围应满足对免税品装、卸动态情况的监控要求。

(三)调拨区。

仓库有调拨区的,监控范围应满足对免税品调拨出、入库动态情况的监控要求。

(四)存储区。

应对货物堆存货架或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整个存储区。

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

二、销售场所(一)出入口。

应对销售场所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免税店的动态情况。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增加设置具备智能视频监控功能的摄像头,能实现对进出人员的人脸识别。

(二)展销区。

根据店面实际场景,对销售柜台等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展销区内免税品的实时销售动态。

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

(三)提货点。

经批准设立有提货点的,监控范围应满足对免税品提取动态情况的监控要求。

(四)收银台。

应对收银台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所有收银台交易的动态情况。

第二章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1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是指海关设立的集中办理本级海关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货物和物品进出境海关手续、海关对外业务等综合性管理服务场所,包括海关独立使用或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公的场所。

一、等候区应对行政相对人等候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等候、走动及进出大厅的情况。

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海关与其它相关单位联合办公的业务大厅,应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业务办理窗口/业务办理台(一)应对业务办理窗口、业务办理台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系统设置标准

监控系统设置标准

青岛海关监管场所视频监控系统设置标准一、视频摄像头配置标准监管场所种类摄像头性能指标数量基本配置数量辅助配置数量码头类1.24小时运行2.带云台3.水平360度旋转,垂直﹢2~﹣92度转动4.光学变焦≥22倍5.彩色照度≥0.1LUX ≥101.监管场所内最高点:12.入口通道:1×通道数3.出口通道:1×通道数4.四个方向各1个5.1×人工查验区个数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公里)公路转关监管点≥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公里)货栈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00米)堆场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公里)仓库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500平方米)储罐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00米)快件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100平方米)旅客通关类≥8每年超过50万人次的≥12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500平方米)国际邮件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100平方米)监管场所内查验场地≥8查验平台可同时停靠的车辆数÷2二、视频数据格式●视频制式PAL格式●压缩方式MPEG-4图像压缩编码●输出阻抗75Ω●信号电平1Vp-p●视频解像度标准352×288像素,可自定义调整,最大704×576像素●显示分辨率1024×768像素●帧率25帧/秒(PAL制式),30帧/秒(NTSC制式),向下可调●视频接口BNC-75Ω三、视频数据存储24小时×90天×摄像头数量四、视频数据传输海关监管场所视频数据分别传输到主管海关和青岛海关,传输须通过第三方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视频远程监控服务平台,包括中国网通的“宽世界”视频监控平台和中国电信“全球眼”视频监控平台。

监控系统设置标准

监控系统设置标准

青岛海关监管场所视频监控系统设置标准一、视频摄像头配置标准监管场所种类摄像头性能指标数量基本配置数量辅助配置数量码头类1.24小时运行2.带云台3.水平360度旋转,垂直﹢2~﹣92度转动4.光学变焦≥22倍5.彩色照度≥0.1LUX ≥101.监管场所内最高点:12.入口通道:1×通道数3.出口通道:1×通道数4.四个方向各1个5.1×人工查验区个数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公里)公路转关监管点≥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公里)货栈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00米)堆场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公里)仓库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500平方米)储罐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00米)快件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100平方米)旅客通关类≥8每年超过50万人次的≥12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500平方米)国际邮件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100平方米)监管场所内查验场地≥8查验平台可同时停靠的车辆数÷2二、视频数据格式●视频制式PAL格式●压缩方式MPEG-4图像压缩编码●输出阻抗75Ω●信号电平1Vp-p●视频解像度标准352×288像素,可自定义调整,最大704×576像素●显示分辨率1024×768像素●帧率25帧/秒(PAL制式),30帧/秒(NTSC制式),向下可调●视频接口BNC-75Ω三、视频数据存储24小时×90天×摄像头数量四、视频数据传输海关监管场所视频数据分别传输到主管海关和青岛海关,传输须通过第三方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视频远程监控服务平台,包括中国网通的“宽世界”视频监控平台和中国电信“全球眼”视频监控平台。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9年12月23日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以下简称“指定监管场地”)。

第三条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九)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第四条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除外)。

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我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我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不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治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治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物资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刻许多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物资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物资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8.依照海关需要,提早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物资的仓库;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治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治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物资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刻许多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物资的专用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附件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第一章进口汽车查验区一、查验区设置(一)查验区为海关对进口汽车进行检验的工作区域,应分为候检区、检测区、合格停放区、不合格停放区等区域,不同的区域应设立相应的标识,各区域规划布局应适应汽车整车进口检验工作流程及技术条件,并配套监管仓库等设施。

(二)查验区应当具有实施检验检测一体化的电子检验软硬件条件;提供满足现场查验业务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三)应当设置候检区,不少于10个车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10个车位;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30个车位,且不合格停放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四)应当设置用于存放需实施退运、销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的汽车整车监管仓库,并应当相对独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应当设置检测区,满足汽车检测相应技术条件。

(六)检测区应当设置检测车间、检测线、地沟、试车道路、驻车坡道等设施。

1. 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适应承检车型检测的需要,并方便承检车辆进入和驶出;应通风、防雨,并设置排(换)气装置和排水装置,并有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装置;路面的承载能力应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应不大于0.1%,平整度应不大于2.0‰。

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工位或平板制动检验台前、后,对于10吨(含)以上级检测线6米内和3吨级检测线3米内的行车地面,其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工位除外。

2. 检测线应当布置在检测车间内,并按检验流程合理分布。

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识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等。

3. 地沟的长度应当与承检车型相适应,并设置通行通道及照明装置。

地沟边缘应设置防止车辆跌入地沟的安全防护装置。

4. 试车道路的承载能力需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试验车道应铺设平坦、清洁、干燥、硬实的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识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

5. 用于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15%和20%,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米,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专用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9年12月23日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以下简称“指定监管场地”)。

第三条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九)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第四条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除外)。

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第六条申请经营指定监管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建设指定监管场地。

第七条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口岸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关区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附件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管理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附件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管理要求

附件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管理要求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运营单位应保证监控摄像头及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联网监控视频信号传输稳定和画面流畅,并应满足海关实施24小时视频监控需要。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运营单位应确定监控摄像头的运维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监控摄像头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的运维保障;指定运维管理负责人,并向海关备案。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应预先设定日常的监控焦距和监控视角(范围),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监控焦距和监控视角(范围)调动的,应通过技术或手动方式及时恢复;出现无法恢复情况的,运维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及时修复。

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运维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对监控摄像头和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修理或处置。

对于未能在48小时内恢复摄像头监控的区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运营单位应加强值守管理,并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定期报送整改进度以及未恢复摄像头监控的区域海关监管货物作业情况。

五、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外,涉及海关监管作业的视频监控资料,未经海关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复制、使用和公开。

六、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及相关设备使用的机房或机柜,应建立机房或机柜管理制度并向海关备案;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机房或机柜采取施加封条、加锁或其他管控措施。

七、海关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以及实地巡查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实施检查。

八、海关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实行联网集中监控,按照“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现场”的层级接入海关监控指挥中心,并通过联网集中监控的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海关业务情况进行监管。

九、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在监控摄像头安装地点附近的明显位置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尺寸可根据场地空间大小选择不同型号,表明该区域属于海关监控范围。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监控摄像头管理要求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监控摄像头管理要求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监控摄像头管理要求海关监管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进出口货物、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监管工作的安全有效进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监控摄像头管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控摄像头的位置设置、技术要求、操作管理及数据存储等方面,详细探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监控摄像头的管理要求。

一、监控摄像头的位置设置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的角度广,区域分布较多,为了全面监控,摄像头应合理分布,覆盖所有重要区域。

特别是出入口、交货区、贵重物品储存区、办公区等关键区域,应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

2.摄像头应尽量维持在高处,以便获得更好的视野。

避免安装在易受人为破坏或天气影响的位置,如易受污染、高温、高湿度或射线直射等处。

3.对于特定场所,如进出口、储藏区等,可以采用广角镜头或云台摄像机,以提高监控范围和清晰度。

二、监控摄像头的技术要求1.摄像头应具备清晰度高、画面稳定、无死角、鲜艳度好的特点,以便更好地进行监控。

摄像头的分辨率应达到至少1080P,以保证监控画面的清晰度。

2.摄像头应具备良好的夜视功能,以确保夜间监控的有效性。

夜视距离应达到20米以上,并能智能识别异常行为,如移动物体、人员入侵等。

3.摄像头的视角应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监控场景的要求。

三、监控摄像头的操作管理1.摄像头的安装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其能正常工作。

每个摄像头都应定期进行检查,以避免故障或损坏。

2.摄像头应采用独立的电源供应,并配备稳定的电源保护设备,以确保监控系统的连续稳定运行。

3.摄像头的监控画面应定期进行回放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监控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能够进行有效的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

四、监控摄像头的数据存储1.监控摄像头的数据应定期备份,并保留至少90天以上,以提供必要的数据查证和法律证据。

2.监控数据的存储设备应具备防火、防水、防尘、防电磁干扰等功能,以确保数据的安全。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有关规范要求解读20190708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有关规范要求解读20190708

(详见附件2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口岸监管处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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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解读68号公告
检疫处理区
该功能区以检疫处理和卫生处理 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查验区、 存放区等。包括进境原木检疫处 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 等。
(详见附件3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口岸监管处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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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解读68号公告
场所用房
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及有害生物初筛鉴定室、 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用房及配套设 施,以及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信息化管理系统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 系统,接收海关指令信息;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 统应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建立符合海关网 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的无线网络。
口岸监管处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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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解读68号公告
场地设置
配备相应设施并明显标识区分;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 业要求的场地;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 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 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与海关 联网;暂存区(存放暂不予放行货物);地面平整、 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 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 的卫生管理制度;根据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储存食 品废旧物品等特殊货物,应设置专门区域。
口岸监管处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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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解读68号公告
现场办公区设置要求
应当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 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附件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第一章进口汽车查验区一、查验区设置(一)查验区为海关对进口汽车进行检验的工作区域,应分为候检区、检测区、合格停放区、不合格停放区等区域,不同的区域应设立相应的标识,各区域规划布局应适应汽车整车进口检验工作流程及技术条件,并配套监管仓库等设施。

(二)查验区应当具有实施检验检测一体化的电子检验软硬件条件;提供满足现场查验业务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三)应当设置候检区,不少于10个车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10个车位;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30个车位,且不合格停放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四)应当设置用于存放需实施退运、销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的汽车整车监管仓库,并应当相对独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应当设置检测区,满足汽车检测相应技术条件。

(六)检测区应当设置检测车间、检测线、地沟、试车道路、驻车坡道等设施。

1. 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适应承检车型检测的需要,并方便承检车辆进入和驶出;应通风、防雨,并设置排(换)气装置和排水装置,并有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装置;路面的承载能力应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应不大于0.1%,平整度应不大于2.0‰。

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工位或平板制动检验台前、后,对于10吨(含)以上级检测线6米内和3吨级检测线3米内的行车地面,其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工位除外。

2. 检测线应当布置在检测车间内,并按检验流程合理分布。

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识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等。

3. 地沟的长度应当与承检车型相适应,并设置通行通道及照明装置。

地沟边缘应设置防止车辆跌入地沟的安全防护装置。

4. 试车道路的承载能力需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试验车道应铺设平坦、清洁、干燥、硬实的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识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

5. 用于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15%和20%,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米,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米。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有关规范要求解读20240708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有关规范要求解读20240708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有关规范要求解读202407081.场所的设施和布局要符合海关监管的需要。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设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室、检查区、货物存放区、车辆停放区等。

场所布局应合理,方便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场所的安全管理要健全。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安装监控设备,实施24小时监控。

此外,还应设有防火设施、报警系统等,确保场所的安全。

3.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海关监管技能。

工作人员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数据管理的规范要求:海关监管场所应当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需要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数据丢失和泄漏。

5.对货物处理的要求: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对进出口货物的处理应遵循相应的规定,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确监管。

货物的密封和标记等操作应符合海关的要求,防止货物被篡改或混淆。

6.监管记录的要求: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需要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等信息。

记录应准确、完整,并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后续查询和审计。

7.作业场所的清洁和卫生要求: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保持清洁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以确保工作环境的良好。

总结来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规范要求覆盖了场所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要求、数据管理、货物处理、监管记录和卫生要求等方面,旨在确保海关工作的高效性、安全性和公正性。

遵守这些规范要求,能够提高海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附件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附件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附件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附件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第一章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一、进境原木除害处理区(一)基本要求。

1. 区域布局合理,实施封闭管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1000米以上。

2. 应当配套建有紧临场所处理区的专用原木装卸区域,处理区周边1000米没有成片林地,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主植物。

3. 木材处理场地场地平整,硬化,雨后无积水。

4. 应当配备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的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带自动报警、排气等装置的检疫除害处理专用药品和药械仓库,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和消防管理规定。

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

(二)功能要求。

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分为核心处理区、检疫合格堆场。

1. 核心处理区应当满足年处理200万立方米木材的处理能力。

检疫合格堆场面积应与年处理能力相适应。

2. 核心处理区应当为水泥地面,检疫合格堆场应为硬质地面,满足重载机械全天候作业要求。

3. 核心处理区实施封闭管理,周围应建有隔离围墙(栏),与木材专用码头之间建有专用通道。

4. 核心处理区内配套符合海关要求的处理控制室。

5. 处理设施建设应当达到进境木材处理技术指标要求,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

(三)处理设施技术要求。

1. 熏蒸处理。

(1)处理设施要求。

采用固定设计,单个熏蒸密闭空间不大于1500立方米,并至少设置2个熏蒸药剂浓度检测点。

各熏蒸密闭设施间,应布局合理,便于原木装卸和熏蒸安全操作。

必要时,配备加温设备,保证整个处理过程原木表皮下5cm内温度不低于5℃。

(2)处理设备要求。

具备投药、汽化、循环、检测、回收、排放等功能。

各项功能应实现自动操作与控制。

汽化投药出口温度不低于20℃。

气体检测设备灵敏度达到0.1g/m3。

(3)熏蒸空间气体循环和气密性要求。

密闭条件下,投药后30分钟内熏蒸气体应能实现均匀分布,各检测点之间浓度差小于等于5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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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包括:(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如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从事边民互市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四)海关作业现场,如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陆路口岸边境通道、停机坪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2)。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

四、海关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和海关实际监管的要求确定监控摄像头的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

主要包括:车辆进出通道及卡口、海关查验场地、检疫处理场地(不含第三方检疫场地)、泊位、施解封区、查验地磅、运输工具登临区、航空箱拆板和组板区、旅检大厅等。

重点监控区域应保证监控摄像头点位具有一定的冗余度,确保个别摄像头出现故障时不影响海关对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的连续监控。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他设备、部件、材料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设备选型、平台系统、集成软件应当与海关现有系统相兼容,相关工程设计及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接入设备及系统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应符合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要求。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选型应当符合《海关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HS/T 58),并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符合上述规范或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提高设备选型、建设标准。

六、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当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通过视频监控安全设备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合理设置摄像头安装点、监控范围,并应当采用照明、红外等方式,保证监控摄像头夜间监控的清晰度。

八、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用于安置监控摄像头的存储、联网、集成等相关设备。

九、监控摄像头的控制权,是指对摄像头的镜头焦距和监控视角(范围)的调动控制权,分为海关专控和海关主控。

海关专控是指监控摄像头只能由海关控制,海关主控是指海关在执行对监控摄像头的调动时,不允许其他控制方调动。

十、海关对与海关联网的监控摄像头实行编码管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和图像标识规范》(附件3),对联网的监控摄像头进行统一编码及标识。

十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应按照《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管理要求》(附件4)进行日常管理和运维保障。

十二、本规范适用于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控摄像头及相应视频监控系统软硬件的管理。

十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有关场所、场地或区域的监控摄像头选型和安装、使用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关实施本规范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节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一、泊位(一)应对泊位、装卸区域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船舶靠泊、检疫信号悬挂、人员上下、货物装卸和物料添卸、废弃物移下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堆场(一)应对货物堆存区、货物出入口、场内区间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堆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仓库(一)应对货物堆存区、装卸区、理货区、货物出入口(卡口)、人员进出通道以及库内区间通道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筒仓(贮存散装物料的仓库)(一)应对货物出入口、装卸区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装卸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五、暂不予放行货物仓库/场地(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进出、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六、卡口(一)应对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司机、车辆尾部等情况。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对卡口区域前后各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卡口整体区域的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七、船员专用通道(一)应对监管运输工具人员进出场所专用通道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有关人员进出、随身携带物品和办理相关程序的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该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八、施解封区域(一)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施/解封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能完整监控车体施/解封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在通道进行施封作业的,应满足上述设置要求。

九、围网(墙)(一)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以及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以满足整个围网监控的连续性为原则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翻墙、抛物等情况。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由于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铁路轨道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在相关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十、检疫处理区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木质包装等检疫处理作业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能够完整监控检疫处理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十一、内贸区参照上述区域设置要求执行。

第二节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一、卡口(一)应对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司机、车辆尾部等情况。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对卡口区域前后各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卡口整体区域的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暂不予放行货物仓库/场地(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三、超期货物存放区(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四、装卸场地(一)应对车辆停放装卸区、出入口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人员进出、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五、运输工具登临检查区(一)应在对运输工具停靠检查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登临作业过程。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安装具备车牌识别功能的摄像头。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在卡口、查验场地进行运输工具登临检查的,应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六、施/解封区(一)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施/解封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能完整监控车体施/解封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在通道完成施封作业的,应同时满足上述设置要求。

七、围网(墙)(一)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以及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以满足整个围网监控的连续性为原则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翻墙、抛物等情况。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由于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铁路轨道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在相关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八、检疫处理区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木质包装等检疫处理作业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能够完整监控检疫处理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九、内贸区参照上述区域设置要求执行。

第三节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一、仓库(一)应对货物堆存区、装卸区、拆板和组板区、集拼区、理货区、仓库货物出入口、提货和交货通道(区域)、人员进出通道以及库内区间通道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暂不予放行货物仓库/场地(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超期货物存放区(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装卸场地(一)应对车辆停放装卸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人员进出、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五、卡口(一)应对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司机、车辆尾部等情况。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对卡口区域前后各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卡口整体区域的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应对空侧进出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装卸和作业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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