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7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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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

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

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死亡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因他人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江西省范围内,对于因他人过错致死的情况,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赔偿标准。

下面将对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根据江西省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他人过错致死的情况,赔偿标准主要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

经济赔偿主要是指对于死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死者的丧葬费、赡养费、抚恤金等。

精神赔偿则是指对于死者家属因死亡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进行赔偿。

其次,根据江西省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赔偿方面,对于死者的丧葬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死者的赡养费和抚恤金,根据死者的家庭状况和收入水平进行合理计算,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精神赔偿方面,对于死者家属因死亡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给予相应的精神赔偿。

再次,需要注意的是,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并非一成不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赔偿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及时关注江西省最新的法律法规,以便在发生意外死亡事件时,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赔偿标准,保障自身的权益。

最后,作为文档创作者,希望大家在阅读本文档时能够对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在生活中,我们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不断完善死亡赔偿制度,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总之,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因他人过错致死的情况,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赔偿标准,其中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

希望本文档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江西省范围内,对于非因工死亡的相关赔偿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江西省对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江西省相关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费用等。

丧葬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三十个月,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十倍。

抚恤金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共同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不等。

丧葬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十二个月。

其次,根据江西省的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子女教育补助金、配偶生活补助金等。

子女教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子女每月生活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不等。

配偶生活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不等。

再次,根据江西省的相关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供养人员抚恤金等。

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不等。

供养人员抚恤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不等。

最后,根据江西省的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一次性抚恤金、丧失独生子女抚恤金等。

一次性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不等。

丧失独生子女抚恤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不等。

总之,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为非因工死亡的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关于境外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据的标准如何,迄今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定论。

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十条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也仅仅是规定了赔偿权利人住所地在国内不同地方时,赔偿金的计算问题,但这并不包括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在境外的情形,因此,境外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此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乃是发展中国家,人均生活水平远不如英美这样的发达国家,却也高于诸如朝鲜、越南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面对日益开放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我国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越来越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有必要规范和解决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概念的厘定(一)境外人所谓境外人(本文所指仅为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1)外国人;(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3)港、澳、台居民。

(二)人身损害赔偿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存在三种理论争议,分别是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

目前我国司法界适用二元论,在传统民法中,人身损害所导致的损害一直被确定为两类——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

物质损害是指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护理费等;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采用二元论乃是基于损害类型和法律对赔偿制度的设计,众所周知,当人身受到伤害后,所产生的损失范围不外乎是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种分类法是当代哲学的公认结果,也是长期以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经验总结。

2017-2018年度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7-2018年度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7-2018年度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发布的《江西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2018年度最新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如下: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13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696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住院天数[一般15-50元(南昌地区100元)/天×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一般为10—30元/天(南昌地区20元)/天]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67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13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67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13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67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13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方法计算。

2017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7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7年⼗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7年⼗级伤残赔偿项⽬有: 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级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精神损害赔偿 ⼆、⼗级⼯伤赔偿标准 1、标准:享受⼀次性伤残补助⾦:⼗级伤残为6个⽉的本⼈⼯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付本⼈⼀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

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级⼯伤具体赔偿项⽬及标准 (⼀)医疗费 1、要求:治疗⼯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单位没有参加⼯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住院伙⾷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作⼈员出差伙⾷补助⾦标准。

(三)交通费、⾷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5月11日省政府令第159号发布2017年12月4日省政府令第227号第一次修改2019年9月29日省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向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足额支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本单位经济效益,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赣高法〔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7〕16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层报给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规程,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审判工作中,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一、主体及责任认定1.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与部分责任人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起诉其他责任人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各侵权人共同侵权,被告要求追加达成协议的侵权人为被告的,不予准许,但原告拒绝提供和解协议的除外。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如果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已经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份额,再由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未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难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协议承担的赔偿数额,再由各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在案后有依据证明其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应有份额的,可以另行向未参加诉讼的侵权人追偿;(2)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或者侵权行为内部存在多个责任人的,各责任人责任比例有法律规定或者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确定各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再确定连带责任,但内部责任约定违法的除外。

江西省2023年人身损害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江西省2023年人身损害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江西省2023年度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2024年1月22日,江西省统计局在江西省统计局官网发布《2023年全省经济回升向好》,文中第涉及居民收入为第八项,具体数据如下: 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554元。

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发布的上述数据,可得出2023年江苏省人身损害类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具体如下:死亡赔偿金:911080元(45554元×20年)残疾赔偿金:1、一级伤残:911080元(45554元/年×20年×100%)2、二级伤残:819972元(45554元/年×20年×90%)3、三级伤残:728864元(45554元/年×20年×80%)4、四级伤残:637756元(45554元/年×20年×70%)5、五级伤残:546648元(45554元/年×20年×60%)6、六级伤残:455540元(45554元/年×20年×50%)7、七级伤残:364432元(45554元/年×20年×40%)8、八级伤残:273324元(45554元/年×20年×30%)9、九级伤残:182216元(45554元/年×20年×20%)10、十级伤残:91108元(45554元/年×20年×10%)注意: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般按照省级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上述“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江西省2017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江西省2017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江西省2017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工伤毕竟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身体健康谁都想要,但是总有时候会发生那么一些不如意的事情,发生工伤应该怎么赔偿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江西省2017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江西省2017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2016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

2017江西省工伤赔偿法律依据江西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同时将规章名称修改为《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办法》第22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5级20个月、6级17个月、7级13个月、8级10个月、9级7个月、10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级32个月、6级28个月、7级25个月、8级21个月、9级17个月、10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020年度江西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20年度江西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8年度江西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江西省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官方数据,2018年最新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汇总如下:(一)江西省2017年度统计数据(引自江西省统计局官网)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069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1198元3.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3242元4.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9244元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870元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该项统计数据可参考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几种常用的赔偿数据:【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城镇标准:623960元;农村标准:264840元;【丧葬费】:31534.5元;江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55.75元。

(三)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元最新交通事故索赔标准及计算汇总的赔偿项目或范围主要包括:、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车辆停运损失费、丧葬费。

其概念和计算公式具体如下:一、医疗费医疗费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的费用。

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二、误工费误工费指受害人及亲属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经营活动,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指受害人在医院接受诊疗期间,需要的伙食消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四、护理费护理费指受害人住院期间,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由相关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的费用。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7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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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7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6.14
•【字号】赣人社字〔2017〕228号
•【施行日期】2017.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工资福利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7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7〕228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号)精神,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现予以明确,并以此作为处理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县(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明确。

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附件: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14日。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误工时间。

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

江西城镇低保2017标准

江西城镇低保2017标准

江西城镇低保2017标准江西省城镇低保标准是指对城镇居民中因疾病、残疾、失业、灾害等原因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政府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

2017年,江西省城镇低保标准进行了调整,以下是具体的标准和政策内容:一、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

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无劳动能力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等条件。

具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等情况。

同时,对于残疾人、未成年人、失业人员、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也有相应的认定标准。

二、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

2017年,江西省对城镇低保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如下:1. 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对城镇低保对象的人均收入标准进行了调整,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

2. 保障标准,对城镇低保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确保城镇低保对象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食品、衣着、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三、城镇低保政策的落实。

为了确保城镇低保政策的落实,江西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完善城镇低保制度,加强对城镇低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确保城镇低保对象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提高申请城镇低保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2. 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城镇低保的资金投入,确保城镇低保对象能够按时、足额领取低保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3.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城镇低保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城镇低保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四、加强城镇低保对象的帮扶和服务。

除了提供经济资助外,江西省还加强对城镇低保对象的帮扶和服务,包括就业援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城镇低保对象尽快脱贫致富,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总之,江西省城镇低保2017标准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城镇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提高城镇低保政策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为城镇低保对象提供更加全面的帮扶和服务,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7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奇2017年5月19日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依法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女职工人数达到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

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3。

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4总则4。

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

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4。

5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2017年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2)

2017年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2)

2017年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2)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欠付劳动者最低工资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并按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欠付1个月以下的支付所欠部分20%;(二)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支付所欠部分30%;(三)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支付所欠部分40%;(四)欠付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支付所欠部分50%;(五)欠付6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部分100%。

逾期不执行的给予所欠部分和赔偿金总额1至2倍的罚款(其中50%用于支付所欠工资和赔偿金),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依据本规定进行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罚款项除用于支付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部分外,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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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年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138元/年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696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年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137元/年
6、60周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
城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20=573460元;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138元×20=242760元
7、丧葬费: 52137 元/年÷12×6个月= 26068.5 元
56136元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868 元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17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
10-2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139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139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500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139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
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居民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
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9、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一般是由法院酌定,即使有正规发票,也难以证明是由此次事故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
天计算)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21791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5000,300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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