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to Arbitration(国际商事仲裁简介)

合集下载

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简介

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简介

⼀、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 ) 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名为: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英⽂简称为:ICC.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 ICC是影响的仲裁机构。

其成⽴于1923年,属于国际商会的⼀部分。

国际商会本⾝于1919年成⽴于法国巴黎,其⽬的是为了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进⾏。

它是⼀个国家间的商会,现有国家会员60多个。

其仲裁院的成⽴也是延续其促进和维护国际商事活动的⽬的。

国际商事仲裁院总部和其秘书局设在法国巴黎,与任何国家没有关系,尽管它是根据法国法律设⽴。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委员来⾃40多个国家,他们都具有法律背景和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专业经验。

国际商会的仲裁员来⾃世界各个国家,其仲裁的⼀个主要特点是可以世界的任何⼀个地⽅进⾏仲裁程序。

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局的⼯作⼈员也来⾃不同的国家,能够使⽤多种语⾔进⾏⼯作。

不可否认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疑深受欧洲法律和⽂化的影响。

⼆、美国仲裁协会( AAA ) 美国仲裁协会英⽂名为: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英⽂简称为: AAA. 美国仲裁协会成⽴于1926年,是⼀个⾮盈利性的为公众服务的机构。

美国仲裁协会的⽬的在于,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仲裁,调解,协商,民主选择等⽅式解决商事争议。

美国仲裁协会的受案范围很⼴范,从国际经贸纠纷,到劳动争议,消费者争议,证券纠纷,⽆所不包。

与此相应,美国仲裁协会有许多类型的仲裁规则,分别适⽤于不同类型的纠纷。

美国仲裁协会的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些主要州设有分部。

90年代,为开拓亚太业务,美国仲裁协会成⽴亚太争议中⼼。

近年来,美国仲裁协会⼜把⽬光投向欧洲,并在欧洲设⽴了分部。

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员也来⾃很多国家,且数量达数千⼈之多。

当事⼈也可以在其仲裁员名册之外指定仲裁员。

20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20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源自第二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20-1 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 “仲裁”的含义(arbitration) “商事”的含义(commercial) “国际”的含义(international) 20-2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与调解的异同(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 与诉讼的异同(litigation) 若干特点:广泛的国际性/高度的自治性/ 一定的强制性/相当的灵活性/很强的权威性 20-3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与常设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若干主要仲裁机构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ike domestic arbitration, is a means by which a dispute can be definitively resolved, pursuant to to the parties’ voluntary agreement, by a disinterested, non-governmental decision-maker. In the words of the U.S. Supreme Court, “ an agreement to arbitrate before a specified tribunal [is], in effect, a specialized kind of forum-selecting clause that posits not only the situs of suit but also the procedure to be used in resolving the dispute.” Commercial arbitration has several defining characteristics. First, arbitration is consensual—the parties must agree to resolve their differences by arbitration. Second, arbitration produces a definitive and binding award, which is capable of enforcement through national courts. Third, arbitrations are resolved by non-governmental decision-makers—arbitrators do not act as governmental agents, but are private person selected by the partie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an be either “institutional” or “ad hoc”. A number of organizations, located in different countries, provide 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services. The best-known international arbitral institutions are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AAA”), and 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

了解国际商业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仲裁协会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了解国际商业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仲裁协会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了解国际商业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仲裁协会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简介国际商业仲裁机构(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rbitration Court,ICC)是世界上最大的商业仲裁机构之一,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业纠纷,并为商业界提供最权威、高效的解决方案。

国际商业仲裁机构成立于1923年,迄今为止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处理商业争端的重要机构之一。

其仲裁裁决被全球商业界广泛接受,其地位和声誉备受推崇。

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Court of Arbitration)是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的核心部门,负责管理、处理和监督与仲裁有关的事务。

仲裁院由全球商界精英组成的独立仲裁员组成,其职责是处理涉及ICC仲裁的纠纷。

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其运作中秉持着公正、高效和专业的原则。

它通过仲裁程序,为双方提供快速、经济、灵活的争端解决方案。

仲裁院的职能包括选任仲裁员、审查仲裁程序、管理案件等。

国际仲裁协会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国际仲裁协会(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以及国际商事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是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的附属机构。

它们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国际商会仲裁院处理与仲裁相关的事务。

国际仲裁协会主要负责维护和发展全球仲裁行业的工作,并推动国际仲裁法的制定和实施。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则致力于提供仲裁、调解和其他争议解决服务,尤其在涉及商事争端的国际贸易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的优势国际商业仲裁机构作为当今商业界最权威的仲裁机构之一,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 地位和声誉:国际商业仲裁机构凭借长期以来的卓越表现和精湛技术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2. 快速高效:相对于国际诉讼,仲裁程序通常更为迅速和高效,可以帮助各方快速解决纠纷,减少时间成本和不确定因素。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定的一套关于商业仲裁的规则。

作为国际商业仲裁领域的重要准则,ICC仲裁规则旨在提供一个公平、高效、有序的仲裁程序,以解决国际商业争议。

随着全球贸易与投资的不断增加,商业争议的频繁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相对于诉讼方式,商业仲裁具有保密性高、程序灵活、决定权归当事人等优势,因此备受商业界青睐。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作为广受认可的国际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可靠且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涵盖了许多方面的规定,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任命和资格、证据的提交、庭审程序、裁决的制定和执行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适用的规则,并可以通过与仲裁庭达成协议进行必要的调整,以达成公平公正的仲裁结果。

本文将首先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基本情况和背景,然后详细探讨其适用范围和相关的具体规定。

最后,我们将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优势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和展望,以期为读者对该规则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深入研究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商业仲裁的核心原则和操作要点,从而在日后的商业争议解决过程中获得更好的效果。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引入和应用不仅有助于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也有助于促进国际商务交流与合作的健康发展。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1.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历史背景在此部分,将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起源和发展,包括其成立的背景和目的。

同时,还将探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业纠纷解决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1.2.2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将详细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独立、快速和经济的原则。

同时,还将讨论这些原则在实际仲裁案件中的具体应用和作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的决议,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

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的愿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的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8章36条。

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仲裁协议(第7-9条);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10-15条);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权(第16-17条);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18-27条);第六章,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第28-33条);第七章,对裁决的追诉(第34条);第八章,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35-36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同时对什么是该法所称的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的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的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使用;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日益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的仲裁立法。

如美国的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的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3)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作出决定; (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 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 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 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这套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 的,它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 约束力。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 性的仲裁机构,例如,伦敦油籽协 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 终点市场协会与伦敦黄麻协会等行 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这类仲 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 可以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
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仲裁机 构,仲裁院成员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 成,其行政管理权由伦敦商会负责。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立的 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金会合并 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其他城市设 有分会。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 仲裁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该仲裁院 已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中 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有相当一部 分是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Inte rnational 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得决议,其宗旨就是协调与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得法律。

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得愿望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得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得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8章36条.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仲裁协议(第7-9条);第三章,仲裁庭得组成(第10—15条);第四章,仲裁庭得管辖权(第16-17条);第五章,仲裁程序得进行(第18—27条);第六章,裁决得作出与程序得终止(第28-33条);第七章,对裁决得追诉(第34条);第八章,裁决得承认与执行(第35—36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得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得解释,同时对什么就是该法所称得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就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得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与非契约性得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得关系所产生得争议.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得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使用;合资或其她形式得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得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得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得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得发展,各国关于仲裁得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得仲裁制度日益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得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得仲裁立法。

如美国得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得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

最新国际商事仲裁学习

最新国际商事仲裁学习
2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1、具有典型的国际性特点。 、具有典型的国际性特点
在国际范围内确立了仲裁的管辖权; 在国际范围内确立了仲裁的管辖权; 在国际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 在国际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
2、以争议双方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为基础。 、以争议双方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为基础 3、裁决通常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 、裁决通常是终局的, 束力。 束力。 4、具有易于保密、程序简便、节省费用等 、具有易于保密、程序简便、 优点。 优点 5、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6
2、全国性的仲裁机构
指按某一国家的国内法而设立的,但有权受理国际 经济贸易方面纠纷的仲裁机构。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设立这类仲裁机构。 除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 会外,在国际上较有影响的这类机构有:英国伦敦 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 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 仲裁院、意大利仲裁协会等。
17
四、仲裁协议内容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标的, 仲裁标的,即双方当事 人同意提交仲裁的事项 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 仲裁规则 裁决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标准格式
为避免当事人的仲裁条 款中因内容欠缺而影响 其效力,各国都有示范 的仲裁条款格式。 例如,国际商会推荐的 示范仲裁条款为:“有 关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 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的 仲裁规则由一名或多名 仲裁员仲裁解决。”
1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节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人仲裁的共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人仲裁的共 同意思表示。 同意思表示。 我国《仲裁法》
所谓仲裁协议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 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契约, 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 愿的法律文书,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 面化、法律化的形式。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二)仲裁的特点 1.仲裁与调解的异同 2.仲裁与诉讼的异同 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5

1.仲裁与调解的异同
仲裁与调解都是有第三者介入的民间解决纠纷的方 法。但仲裁的力度比调解大,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 纠纷。区别有:
(1)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必须得到双方的同意, 而仲裁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了仲裁协议,即使 后来一方当事人不愿意,他方仍可依仲裁协议提起 仲裁程序,仲裁庭所作的裁决也无需征得双方当事 人的同意。
(1)法院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而仲裁机构受理双 方当事人争议根据的是仲裁协议。
(2)法官是国家任命的,而仲裁员由当事人指定的。
(3)受案范围均由法律规定,法院可处理范围内的一 切争议,而仲裁机构只能处理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 的事项。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外,仲 裁员均是专家。仲裁的不公开审理,还有利于保护商 业秘密。仲裁采取一局终审制度,也是一种缓和的纠 纷解决方式。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 (一) 仲裁的概念和类型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与特点 三、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2
(一)仲裁的概念和分类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争议双 方当事人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争 议交付第三者,由第三者按一定程序居中评 断是非并做出裁决,该裁决对争议双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依不同标准,仲裁可作以下分类: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3.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13
国际商法
7
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1)广泛的国际性 (2)高度的自治性 (3)执行的强制性 (4)很强的权威性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的决议,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

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的愿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的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8章36条。

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仲裁协议(第7-9条);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10-15条);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权(第16-17条);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18-27条);第六章,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第28-33条);第七章,对裁决的追诉(第34条);第八章,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35-36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同时对什么是该法所称的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的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的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使用;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日益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的仲裁立法。

如美国的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的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

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简介

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简介

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简介一、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英文名为: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简称为: ICC.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 ICC是最具影响的仲裁机构。

其成立于1923年,属于国际商会的一部分。

国际商会本身于1919年成立于法国巴黎,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进行。

它是一个国家间的商会,现有国家会员60多个。

其仲裁院的成立也是延续其促进和维护国际商事活动的目的。

国际商事仲裁院总部和其秘书局设在法国巴黎,与任何国家没有关系,尽管它是根据法国法律设立。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委员来自40多个国家,他们都具有法律背景和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专业经验。

国际商会的仲裁员来自世界各个国家,其仲裁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可以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进行仲裁程序。

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局的工作人员也来自不同的国家,能够使用多种语言进行工作。

不可否认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无疑深受欧洲法律和文化的影响。

二、美国仲裁协会( AAA )美国仲裁协会英文名为: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 AAA.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是一个非盈利性的为公众服务的机构。

美国仲裁协会的目的在于,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仲裁,调解,协商,民主选择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美国仲裁协会的受案范围很广范,从国际经贸纠纷,到劳动争议,消费者争议,证券纠纷,无所不包。

与此相应,美国仲裁协会有许多类型的仲裁规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纠纷。

美国仲裁协会的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一些主要州设有分部。

90年代,为开拓亚太业务,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亚太争议中心。

近年来,美国仲裁协会又把目光投向欧洲,并在欧洲设立了分部。

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员也来自很多国家,且数量达数千人之多。

当事人也可以在其仲裁员名册之外指定仲裁员。

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

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

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一、临时仲裁和常设仲裁1、临时仲裁仲裁庭为特殊的任务而设立,处理完争议案件以后即自行解散。

在临时仲裁中,整个仲裁程序的安排都由当事人保持完全的控制,即决定仲裁员的指定方式及管辖范围,也决定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的进行。

我国法律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

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一条之二的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院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机关所作裁决"。

很明显,前者指的就是临时仲裁之裁决。

既然我国已经加入了该公约,则如果国外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执行的话,我国法院不应以该裁决是临时仲裁裁决为由而拒绝承认与执行。

以前的仲裁多为临时仲裁,但由于这种形式变动性大,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仲裁任务的要求,于是在19世纪以后,各国纷纷设立了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常设仲裁常设仲裁,又称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是一种由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固定的仲裁地点、固定的仲裁规则以及一定的仲裁员名单的仲裁机构。

审理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单中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争议。

目前,世界上各种常设仲裁机构多达130多个,我国的两个仲裁委员会都是常设仲裁机构。

二、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1、友好仲裁以仲裁员是否必须依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可以将国际商事仲裁分为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

友好仲裁(amiable arbitration),是指仲裁庭经双方当事人授权,在认为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会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则,而是依据它所认为的公平的标准做出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

是否可以进行友好仲裁将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未经授权,不得进行友好仲裁。

此外,友好仲裁也要受到仲裁地法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的限制。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不承认友好仲裁,但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表明,对于友好仲裁,该国有了一个放松的态度。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 “法律争端”。争端得经双方书面同意 提交给中心。而当双方表示同意后,则 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于1923年成立,是附属 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全球性国际常设仲裁 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果
(一)对于当事人 丧失就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对于仲裁机构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 仲裁机构只能受理约定的争议事项 (三)对于法院 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 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的依据。如果协议无效,得 不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 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 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 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 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 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 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问题: (1) 原告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 为什么? (2)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3) 被告B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应得到支 持,为什么? (4) 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三、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不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仲裁协议 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 (一)形式要件:须书面形式 (二)实质要件:仲裁协议必须包括 1、仲裁意愿; 2、仲裁机构; 3、提交仲裁的事项
提交仲裁的事项
仲裁协议首先应该明确规定把什么样的

国际私法第 十 五 章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国际私法第 十 五 章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10
( 3 ) 关于仲裁员和仲裁庭的规定 。 经贸 仲裁委员 会备有仲裁员 名 册 , 仲裁员 没有国籍 的限制 , 都是熟悉国际经济贸易 、 科学技术和法 律方面的中外专家 。 仲裁庭由 3 名 仲裁员 组成 , 双方当事人应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 选定 1 名 仲裁员或者委托经贸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 。 第三 名仲裁员由双方当 事人共同 选定或者共同委托经 贸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 。
13
( 7 ) 关于证据的规定 。 当 事人有提供证 据的义务 , 仲裁庭对当 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 定 , 必要时仲裁庭也可以自行调查 、 搜集证据 , 或者向 专家咨询 , 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是否采用由仲裁庭决定 。
14
( 8 ) 关于仲裁与调解的规定 。 应双方当 事人的 要求 , 或征得双方当 事人的同意 , 可以 由仲裁庭进行调解 。 如果调解成功 , 双方当 事 人应签订书面和 解协议 ; 仲裁庭依据该协议的内 容做出裁决书结案 。如果调 解不成功 , 仲裁庭则 按照仲裁程序 , 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 。
2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与发展 仲裁是一项古老的制度 。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则是随着国 际贸 易 的 发展由商人们自发地创立起 来的 。 早在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 , 商人们不仅形 成了处理商事交易的商务惯例 , 而且在各主要集 市均设立了处理他们之间商事争议的行商法院 ( Piepowder )。
7
二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我国有两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亦称为涉外 仲裁机构 ), 即 : 中 国 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 一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 1956 年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成立的 , 当时定 名 为 “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court enforcing arbitration agreement)
NYC Article II (2)
The term “agreement in writing" shall include an arbitral clause in a contract or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signed by the parties or contained in an exchange of letters or telegrams.
See MAL (2006), Article 7 See UNCITRAL Interpretative Note 2006 See Article VII, NYC See case law and commentary
NYC Article II (3)
The court of a Contracting State, when seized of an action in a matter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parties have made an agreement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is article, shall, at the request of one of the parties, refer the parties to arbitration, unless it finds that the said agreement is null and void, inoperative or incapable of being performed.
French and Swedish Arbitration Acts
Any agreement, even oral Proof?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rticle 7. Definition and form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As adopted by the Commission at its thirty-ninth session, in 2006)
UNCITRAL MAL, Article 7,
Option 1 (4)
(4) The requirement that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be in
writing is met by an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if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therein is accessible so as to be useable for subsequent referenc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means any communication that the parties make by means of data messages; “data message” means information generated, sent, received or stored by electronic, magnetic, optical or similar means, including, but not Part One.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5 limited to,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 electronic mail, telegram, telex or telecopy.
Questions to Explore
What is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What is the legal character of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What are its legal effects? What law governs it? What are the requirements for its validity?
(1) “Arbitration agreement” is an agreement by the parties to submit to arbitration all or certain disputes which have arisen or which may arise between them in respect of a defi ned legal relationship, whether contractual or not.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may be in the form of an arbitration clause in a contract or in the form of a separate agreement.
Key Principles Party Autonomy Separability Competence - Competence
Two main types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s
Most common
an arbitration clause agreeing to arbitrate a FUTURE dispute contained in contract
NYC – Article II (1)
Agreement to arbitrate In writing (see Article II (2) and MAL Article 7 &
Interpretative note from 2006). Settle differences (disputes) Which have or may arise Defined legal relationship Contractual or not Arbitrability (capable of settlement by arbitration = law of
NY Convention – Arbitration Agreement: Article II
Agreement to ARBITRATE Writing? Signed? Same contract? Implied? Behavior? Interpretive note? Dispute, defined legal relationship, contractual or not Arbitrable Capable of being performed
Consent to Arbitrate
Consent to arbitrate essential
Arbitration agreement expresses consent to arbitrate
Rests upon concept of ”party autonomy” and freedom of contract
New York Convention Article II (1)
1) Each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recognize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in writing, under which the parties undertake to submit to arbitration all or any differences which have arisen or which may arise between them in respect of a defined legal relationship, whether contractual or not, concerning a subject matter capable of settlement by arbitration.
Agreement to arbitrate is two enforceable agreements:
Agree to Arbitrate
Agree NOT to litigate (bring dispute to courts for determination)
Legal Nature of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Less common
a submission agreement agreeing to arbitrate an EXISTING dispute drafted by the Parties after dispute arises
Agreement to Arbitrate: Positive and Negative Undertakings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if applicable) Deprives Courts of jurisdiction (except as provided in law or agreement) Gives effect to the Arbitral Award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greements
UIBE
11 March 201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Professor Patricia Shaughnessy
Stockholm University
Patricia.Shaughnessy@juridicum.su.se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