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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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命制度

一、录用原则

录用原则

本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视其对某一工作标准是否适合而定,并以该工作的业务常识作为考核标准。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身体健康、政历清楚的应聘人员,通过自愿报名,全面考核,符合录用条件者

均有被录用的可能。

二、招聘与任命

1、人力需求申请

1.1各部门根据年度人力编制计划及实际工作需求,填写《人力需求

表》经部门最高主管审核后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1.2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该部门之人力需求计划与编制及实际状况进行核实分析,签署意见(含招募方式等)报总经理批示后方可安排及组

织人员招募。

2、招募面试

2.2为确保应聘人员及公司个人资料的保密性,公司在组织招聘人员时之接待层级及档案保管分配如下:

2.3面试之方式: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职位安排测试、面谈、情景模拟等不同之面试方式;

2.4面试通过,按授权办法进行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与用人部门进行协调并通知应聘人员按时前来公司进行试用。

3、试用

3.1本公司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核准免予试用外,应一律先经试用,试用即为见习职务期;一般员工试用期间以1个月、职员试用以3个月为限,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应无条件接受延长试用期或解雇,不得提出异议;

3.2凡经本公司通知试用之新进员工,应於限期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其资格;

3.3试用之员工应具备以下资料:A、有效身份证、学历或其它证书复印件;B、最近一寸免冠证件彩色照片6张;C、身体检查证明(健康证)(由公司统一安排);D、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暂住证等)。3.4凡员工办妥前项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给员工证、员工手册等;

3.5员工到任,经派定工作后,应至派定岗位工作,不得籍故请求更动;

3.6凡试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A、曾在本公司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B、年龄未满16周岁者;

C、通缉有案者;

D、无法胜任所担任工作者。

3.7试用期间内,工作未达7日而辞职者,公司不予以发放任何薪资;工作满7天后如有一方不满意,双方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支领所工作日内的工资;

4.任用

4.1考核

4.1.1一般员工如满试用期时,由人事部于每月1日根据其入司日期填写“新进员工转正通知单”,其部门主管收到通知单时,依试用者之表现,决定是否转正或签注其它意见后回馈人事。

4.1.2职员类满试用期时,由所属部门按《绩效评估表》之要求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表呈总经理审核。合格者由所属部门填写《人事异动表》逐级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门发出《任用通知书》。须延长试用期或不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门发出《延长试用通知书》或《解雇通知书》。

5、合同及培训费

5.1凡试用期满的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及本人各持一份。

5.2员工到职后先培训后上岗,公司提供免费培训。

6.附录

6.1人力需求表

6.2职员录用表

6.3应征履历表

6.4人事异

6.5绩效考核表

6.6新进员工转正通知单

6.7任命书

三、辞职,辞退,解雇,调动与升迁

1. 辞职

1.1定义:员工以私人理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经批准后离厂的行为。

1.2审批要求:由辞职人员自行填写“辞工申请书”,一般员工经所属部门最高主管签名,职员则需总经理核准,所有辞职申请经所属部门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生效。

1.3具体要求:

1.3.1辞职申请单提出之时间规定:

1.3.1.1试用期人员可随时提出辞职;

1.3.1.2试用期满后之正式工人辞职,需提前15天申请;

1.3.1.2试用期满后之正式职员辞职,需提前1个月申请

未按以上时间规定提出者,公司将从其薪资内扣除以上相应工作日薪资,在试用培训期内(培训期1个月)或职员入职不满15天提出辞职者,不发任何薪金、奖金。

1.3.2离职手续办理﹕

1.3.

2.1离职者在办理手续前﹐须将所领之公司用品全部上交部门主管﹐并将工作移交办理清楚之后﹐其主管方于离职单各相关栏上签字注明﹐否则人事可拒绝办理手续。

1.3.

2.2人事办理手续时﹐需收回工牌﹐并同时知会宿舍管理员取消离职者之住宿。

1.3.

2.3辞职者之薪资﹐按公司正常发薪日结算工资,结算后由财务部直接存入银行帐户。需他人代领者由其本人自行填写“委托领薪单”,由被委托人于发薪日为其代领﹔如特殊情况需实时结算工资时﹐须有部门最高主管于离职单上签字注明﹐且经总经理核准者﹐财务方可执行。

2﹒辞退

2.1定义﹕员工于试用期满后﹐公司单方面认为工作达不到标准或因其它特定原因而停止使用的解约行为。

2.2审批要求﹕

2.2.1由本部门主管直接考核﹐确实无法使用在本部门继续任用者﹐提出相关“辞退报告”﹐经总经理核准后转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调任其它部门或办理离厂手续。

2.2.2人员之辞退﹐公司需提前1个月通知。若未按此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者,公司将以相应天数之基本工资代替通知被辞退者。

2.3离司规定﹕

2.3.1公司无任何额外补偿﹔

2.3.2无需提前通知﹔

2.3.3“辞退书”一经核准﹐一份至被辞退人﹐一份行政部留存待办手续。

2.4附录

2.4.1辞退书

3﹒开除(除名)

3.1开除﹕

3.1.1定义﹕员工因触犯公司有关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司单方面解除雇用员工的行为﹒

3.1.2审批要求﹕由本部门填写“解雇单”﹐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含员工及职员)。

3.1.3离司规定:

3.1.3.1离厂无任何额外补偿﹒

3.1.3.2无需提前通知﹒

3.1.2.3故意制造被开除机会﹐而达到即走机会﹐将试情节予以罚款。 3.1.3.4解雇单一经核准﹐一份至被开除者﹐一份连同被开除者之工卡一并交至人事计算工资。

3.1.3.5被开除者收到解雇单﹐需立即将工﹑用品及相关工作交接清楚后﹐到人事办理离厂手续;如未能完全移交者﹐财务部将不予结算工资。

3.1.3.6被开除者﹐工资一旦领取﹐必须收拾行李﹐于保安监督下立即离厂。

3.1.3.7 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者,给予最低罚款300元作为对公司的补偿,如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此额,则以实际损失赔偿。

3.1.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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