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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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变更)填表说明
本表由持证人员办理基础信息变更登记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每人填写一份,填好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留存。本表的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一、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二、持证人员办理基础信息变更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栏为必填项,按照其变更信息内容选填相关栏目。
三、“政治面貌”栏、“所属国家或地区”栏、“有效身份证件类型”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持证人员,其“有效身份证件类型”栏选填“9.其他”,同时在“有效身份证件号”栏按以下原则填写:
1.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居民,其有效身份证件号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
2.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澳门居民,其有效身份证件号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
3.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台湾居民,其有效身份证件号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
四、全日制最高学历(位)栏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位)栏按最高学历(位)选择其中一栏填写。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毕业学历。
五、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信息栏按如下要求填写:
1.“专业技术资格类型”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既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又有其他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类型”栏优先选填“1.会计类”;
2.在“取得方式”栏中,评审是指1992年7月30日以前通过评审取得的,考试是指1992年以后通过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考评是指按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考试和评审双重环节取得的,如果评审或认定以后又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证书的,应选填考试;
3.发证或批准单位栏中,如评审取得的,应按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填写,如考试取得的,应按证书照片上所盖钢印的单位填写。
六、曾参加过会计工作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填写“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栏:
1.在1990年以前从事过会计工作;
2.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持证期间从事过会计工作。
七、“会计证编号”、“会计证发证机关”和“会计证发证时间”栏目仅限于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填写。
八、“会计行政职务”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1.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经济组织中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
2.会计主管人员是指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本单位的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
本单位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
九、凡与工作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必须填写工作单位相关信息栏,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会计电算化证书发证部门栏填写省级财政部门。
十一、本表必须由持证人本人如实填写,并在“本人签名”处签名。持证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事项的,代理人须提供持证人的授权委托书。
十二、办理变更事项时需提供所变更信息相关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相关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持证人员还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