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借款税务
【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很多企业都存着在向关联方借款的情况。
但根据《国家说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向关联方借款时必须进行税务筹划。
一、从关联企业借款的税务筹划例如:某商贸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
2005年3月1日向关联企业借款3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率10%。
2005年8月31日,该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315万元。
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5.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两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该公司2005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付给关联企业利息1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00万×50%×5.8%×2-7.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5万元。
虽然从整个企业利益集团来说,两公司之间的借款业务属于内部交易,集团公司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两公司又是独市的企业法人,税法对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使得该公司多支付了企业所得税款2.56万元。
同时,关联公司收取的15万元利息还要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率规定交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假定关联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关联公司的利息收入应纳税款-15×8%(1 7%, 3%)=1.32万元。
多交税款-1.32(1-33%)=0.88万元。
这样,对于集团企业说,该笔关联交易共计多交税款=2.560.88=3.44万元税务筹划思路如下: 1、如果关联企业之间有购销关系,可以变借款为采购方的预付账款或贷款为售货方的赊销账款,实现商业信用筹资。
采取这种方案,在具体情况下,需要资金的一方最好能在需要资金前一段时间,向资金提供方提出资金需求数,这样双方才能按照双方的购销业务金额提前做好筹划。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税务处理如何做?
母公司⽆偿借款给⼦公司,税务处理如何做?作者:秦⽂娇问:中税答疑秦⽼师,母公司⽆偿提供资⾦给⼦公司,需要交税吗?答:⼀、增值税1.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2. ⽆偿借贷⾏为发⽣在2019年2⽉1⽇⾄2020年12⽉31⽇;3. ⾃2018年9⽉1⽇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
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向社会公⽰企业集团信息。
即集团母⼦公司之间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为1083917。
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政许可等事项衔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即母⼦公司之间若税负相同,⽆偿借贷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2.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百⼆⼗三条规定三、会计处理⼦公司收到母公司⽆偿借款时:借:银⾏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要注意区分⼦公司收到母公司⽆偿划转资⾦的会计处理:借:银⾏存款贷:资本公积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点感悟:⼀般情况下,居民企业母⼦公司之间⽆偿借贷⼀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母⼦公司之间⽆偿借贷免增值税, “集团”两字不⽌千⾦,值得企业上下求索。
公司对公司 借款协议风险点
公司对公司借款协议风险点公司对公司借款协议的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风险: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企业借贷合同若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因此,公司之间的直接借款行为可能面临合法性风险,一旦被发现,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2.利息无法获得支持:由于违法性,借款利息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即使双方约定了利息,也可能因为合同无效而无法实际收取。
3.担保不生效:借款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可能会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失效。
尽管担保合同可以另行约定,但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担保通常不会生效。
4.资金安全风险:出借资金的公司需要特别注意资金安全问题。
如果借款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破产等情况,出借资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5.税务风险:公司之间的借款可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税务纠纷,增加公司的税务负担。
6.借款用途风险:出借方应关注借款方的资金用途,确保借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
如果借款被用于非法活动,出借方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7.利率风险:双方约定的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如果利率过高,可能会引发法律争议,导致合同无效或面临调整。
8.还款风险:借款协议应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方式。
如果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出借方可能面临资金回收困难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公司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应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充分调查,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用途、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同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确保借款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还不上怎么记账
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还不上怎么记账
公司给其他企业借款账务及税务如何处理
1、应做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2、借款利息收入不能税前扣除,应与当年损益一起缴所得税
3、利息收入缴5%的营业税(似同金融保险业处理缴5%),利息收入的0.1%缴堤围费,2010年12月以后的利息收入还要按营业税的5%和3%分别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将资金借与他人取得的利息应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代收代付款冲减银行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要依法申报纳税.
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还不上怎么记账。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借款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然而,很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借款过程中也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借款方和出借方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以及如何妥善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对于出借方来说,如果取得了借款利息收入,一般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在我国,利息收入通常被视为“金融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出借方是个人,利息收入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则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除了增值税,利息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借款方来说,如果支付的利息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增值税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这个限额通常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如果超过了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接下来,我们谈谈无息借款的税务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可能是无息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税务问题。
如果出借方和借款方存在关联关系,比如是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等,无息借款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一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款。
此外,如果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关注。
因为这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利益输送,或者是企业为了规避税收而采取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要求出借方缴纳税款。
再说说民间借贷中的税务问题。
民间借贷通常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容易忽视税务问题。
比如,借款合同可能没有明确利息的支付方式和税务承担问题,导致后期出现纠纷。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税务承担等重要事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规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规定相关问题的梳理张鸿敏(杭州恩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0)摘要:根据财税〔2019〕20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本文主要介绍该通知的作用以及适用问题。
关键词:企业集团;无偿借贷;增值税2019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通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针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包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发布该规定有什么用?何为企业集团,以及企业集团怎么认定?期间如何适用?笔者对以上问题做了简单梳理。
一、规定的作用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都较为频繁,原因无非是为了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而产生的资金调度,但是形式上均体现为资金借贷,且绝大部分约定为无偿。
那么资金借贷是无偿的,按理说借出方并未获得利息收入,是不是就没有纳税义务了?其实不然。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规定,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认定为视同销售的情形。
”以各种名义占用或拆借资金的业务是属于文件销售服务中规定的贷款服务,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资金就是无偿提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以提供贷款服务获得的利息以及利息性质的所有不含税收入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企业之间,包括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占用、无偿资金拆借行为,借出方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合同约定为无偿,那么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怎么确定呢?可参考市场利率确定。
实务当中,市场利率大部分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或者企业本身同等条件下从外部第三方获得贷款的贷款利率确定。
母子公司之间借款的会计账务处理
母子公司之间借款的会计账务处理一、母子公司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1、无偿借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不符合集团性质,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母子公司都属于企业集团的。
根据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是指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集团企业。
2、统借统还统借统还业务,包括以下两种:(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也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2)资金出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统借统还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统借方需要向支付利息的成员企业开具发票,以作为支付方的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统借统还业务符合免税条件,统借方应作免税备案,备案后将可以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二、母子公司间借款的所得税处理1、利息收入母子公司间的借款业务中,作为资金出借方如果收取了利息,则利息收入需要计入到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老会计经验】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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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近日,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话咨询。
他说,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6个月后还款时也确实没有支付利息。
这种情况该企业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企业从银行贷款而来,又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该企业用不用纳税调整?如果这些银行贷款享受了财政贴息待遇,该企业又该如何处理?非关联方无偿让渡资金没有纳税义务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子公司之间借款税务、财务处理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子公司之间借款税务、财务处理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子公司之间借款税务、财务处理提问: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资金借款,签字借款合同并形成借款利息(基本按银行基准利率确认利息),想咨询下这种操作是否可行?利息费用是否要开发票?财务和税务怎么处理更适合?专家回复:1、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资金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形成借款利息(基本按银行基准利率确认利息),我们认为此项操作可行,理由是与税法的规定不冲突。
2、借出资金的一方收取利息时应当开具利息发票。
3、财务处理:支付利息的一方按借款费用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该资本化的资本化,该费用化的费用化。
税务处理:借出资金的一方收到利息,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借入资金的一方支付利息,该资本化的增加资产计税基础,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或在处置该项资产时税前扣除;该费用化的计入财务费用,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集团内借款涉税政策研究
企业集团内借款涉税政策研究【摘要】伴随企业集团的不断发展,集团内企业间资金借贷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普遍。
但由于不少企业税务处理得不规范,其中隐藏了较大的涉税风险。
笔者在本文中就目前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分析,以期能为集团企业带来帮助。
【关键词】企业集团借款涉税研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一些企业集团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出于优化产业结构的考虑,国家也在不断推进重点行业兼并重组。
目前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相当普遍,该行为主要涉及两个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营业税(一)统借统还借款依据财税[2000]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集团企业采用“统借统还”形式,在满足税法相关规定的时候,可免征营业税。
从实务中,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营业税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二是借款合同应从形式和内容上都体现为统借统还借款;三是收取下属企业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应相同;四是资金借出方与借入方的关系应为上下级关系。
这四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
(二)其他借款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征收营业税。
可见集团企业间除符合免税条件的统借统还借款,其他借款形式取得的利息均需缴纳营业税。
即使未取得利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也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集团内企业均属于关联企业,所以笔者就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如下探讨。
(一)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1.借款利率标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可见关联企业间借款也受此利率约束标准的限制。
对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该如何进行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企业支付给非金融企业利息并在税前列支时,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该说明内容应该包括“企业发生与非金融企业借款时,在贷款条件基本相同情况下,本省任一金融企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情况”。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的税务处理问题(⼀)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的税务处理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然⼈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企业向⽆关联的⾃然⼈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出在不超过按照⾦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法集资⽬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为。
B.企业与个⼈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关联的⾃然⼈借款⽀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个⼈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出利息⽅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3、履⾏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表中反映。
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付利息。
即若借贷双⽅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公司将银⾏借款⽆偿让渡给别的公司使⽤,所⽀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企业将银⾏借款⽆偿转借他⼈,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的⼀种⾏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并就其适⽤营业税暂⾏条例按⾦融业税⽬征收营业税。
且公司将银⾏借款⽆偿让渡给另外⼀家公司使⽤,所⽀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6、应提供“⾦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出的合理性。
(国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次⽀付利息并进⾏税前扣除时,应提供“⾦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出的合理性。
“⾦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家⾦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融机构。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税务处理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税务处理在商业活动中,借款常常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而借款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资本化,对于企业的税务处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讨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税务处理问题,并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借款费用的定义和分类借款费用是指为了获得借款而发生的和借款直接相关的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 手续费:包括银行放款手续费、担保费用等与借款手续直接相关的费用。
2. 利息和折扣: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和因提前偿还借款而支付的折扣。
3. 偿还债务的相关费用:如借款所产生的偿还本金所支付的费用。
二、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与税务处理问题在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与税务处理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争议:1. 资本化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费用、资产处置和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前提是该借款用于购置、建造或者生产固定资产,并按照规定的资本化标准进行核算和确认。
2. 资本化的计算方法:针对上述条件,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方法包括前期借款费用资本化和后期借款费用资本化。
前期借款费用资本化是指在资产建设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后期借款费用资本化是指建成投产后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3. 费用分摊的方式:根据借款费用的发生时间和相关的利息支出,借款费用可以按比例分摊到各个项目的成本中。
分摊比例的确定应符合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并结合借款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税务处理解决方案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和合规性问题,企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方面应注意以下解决方案:1. 税务确认:企业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情况,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申请。
2. 费用支出的记录和归档:企业应对借款费用的发生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包括借款合同、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的审查和核实。
3. 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企业在费用分摊时应确保采用合理的比例计算方法,并将相关的利息支出与借款费用相匹配,避免出现任何不合理的费用分摊情况。
企业间借贷相关税务处理及法律规定
企业间借贷相关税务处理及法律规定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合法,是人们一直很关心的问题,因为似乎有一个大概的印象,企业之间是不能借贷的,但现实生活中又发生了很多这样的事情,那么到底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合法呢?一、有关借款的金融法律法规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979.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无偿借款业务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979.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偿借款业务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的问题979.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偿借款业务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每天⼋分钟,知晓财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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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在12366看到了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偿借款业务所得税问题,帮⼤家做了⼀些总结,⼀起来学习![问题内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续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么借贷双⽅所得税⽅⾯如何处理?⼀⽅是否按独⽴交易原则主动调整应纳税收⼊或者所得额,另⼀⽅相应调增利息⽀出?如果需要如此处理,利息⽀出调增的⼀⽅,需要获得发票⽅可扣除么?[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答复时间] 2021-03-26[答复内容]12366北京中⼼答复:您好,请参阅《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企业与其关联⽅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应纳税收⼊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法调整。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偿借贷⾏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件,这些优惠政策的执⾏期限都延长⾄2023年12⽉31⽇。
⼀、⽆偿借贷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500万⼀次性扣除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原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税务风险分析
原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税务风险分析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一般来说并不符合经营常规,因为资金都是有价”的,无价地提供资金占用,是一种隐性的利益输送行为。
而利益一旦被传输,往往就会导致税务风险。
对于企业间的无息借款,首先要分清借款双方有没有关联关系。
面对关联企业间的无息借款行为,税务机关最直接的权力就是“核定一个利息”,然后对这个核定的利息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比如,子公司因为信用不足,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于是母公司出面向银行货款,然后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不收子公司的利息或者只收银行贷取的利息。
这样的借款安排,不考虑银行借款用途风险,只分析在税务上有没有风险。
母子公司是“关联方,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利息当然就要交利息的增值税(母不得开专票,子公司无法抵扣),就算不收利息,税务机关也有权核定一个利息来征税。
就本例来看,子公司其实使用的是“银行贷款”,但因为经母公司倒了一手变成了母公司的“转贷”行为,从而增加了不少的税负与风险。
为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税收政策对这类间接使用银行贷款的情况进行一个例外的优惠,就本例来说:如果母子公司同属于一个企业集团,则母公司转贷给子公司的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子公司直接使用银行贷款,而不再算关联贷款。
首先,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银行借款利息时不征增值税。
如果无息借款的双方没有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没有权力来调整呢?分三点来分析风险: (1)没有关联关系的两家企业,如果相互借贷的金额过大,可能会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
(2)没有关联关系的两家企业,为什么会进行无息借款?不合乎商业常规税务人员显然会怀疑:可能有其他的利益输送被隐瞒、可能双方有关联关系而被隐瞒等,加大税务人员的疑心,总归对企业不利。
(3)如果确实无关联关系,也查不到利益输送,税务人员也可做这样的认定:无偿借给其他单位的资金,是一种与自身收入无关的行为,这笔资金无息借款,资金的成本不允许扣除。
比如,房老师财税工作室注册资本是500万元,但股东实际并没有花钱,由代理注册的公司筹集了500万元完成注册。
关联公司之间往来借款的利息问题
关联公司之间往来借款的利息问题
李小姐:
税务及税务申报
若关联方为公司,税务部门有权根据关联公司欠款的实际情况及参考税率,就公司被关联方拖欠的款项(主要涉及长期拖欠的非交易性欠款或在某一会计年度末仍存在的欠款)计提应收利息并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同时也有权要求公司计提并支付对应应计利息的营业税及附加。
若关联方为个人,税务部门有权视同关联方个人欠款为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从而要求公司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及上市监管
若作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在上市前必须要收回关联公司非正常交易导致欠款(不包括同样作为上市子公司或上市集团内的上下属关系的内部公司,正常交易且未到付款期限的关联往来)且未来也不应出现类似与正常交易无关的欠款;至于在上市前被欠的款是否有收取利息,上市规则并没有硬性规定,因为这属于商业决定,但上市后上市公司原则上必须避免被人无息占用资金,因涉及小股东利益被侵占、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等严重问题。
若拟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因关联方往来在上市年度内被税务部门要求补缴纳各项税费的话,将对拟上市公司是否能成功上市带来以下影响:
导致公司对应的上市年度利润降低,影响招股价格、上市资金募集;
若同时出现滞纳金或其他税务处罚/惩罚,若金额或影响较大或重大,将直接影响
公司上市进程或导致因税务问题而无法上市。
另就关联公司往来,我们也曾2009年10年出具的万利达移动资产核查报告中给过对应的建议(具体可问庚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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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子公司之间借款税务、财务处理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资金借款,签字借款合同并形成借款利息(基本按银行基准利率确认利息),想咨询下这种操作是否可行?利息费用是否要开发票?财务和税务怎么处理更适合?
回复:
1、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资金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形成借款利息(基本按银行基准利率确认利息),我们认为此项操作可行,理由是与税法的规定不冲突。
2、借出资金的一方收取利息时应当开具利息发票。
3、财务处理:支付利息的一方按借款费用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该资本化的资本化,该费用化的费用化。
税务处理:借出资金的一方收到利息,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借入资金的一方支付利息,该资本化的增加资产计税基础,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或在处置该项资产时税前扣除;该费用化的计入财务费用,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