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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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
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前七天按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通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对
投标截止期前七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此书面答复传送
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
采购中心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
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
包括传真和电传,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
立即
以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采购中心,确认已收到修
改文件。没有回复,视同已收到修改文件。
7.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书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
采购中心
有权推迟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4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工程)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
象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