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
农村农民合作社改革与经济集体化经营
农村农民合作社改革与经济集体化经营农村农民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中比较独特的组织形式,它在农村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农村农民合作社也在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农村农民合作社改革与经济集体化经营成为当前农村发展的热点话题,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一、农村农民合作社的历史渊源农村农民合作社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初,当时出现的合作社在那个时代给予农民带来了很多益处,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农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合作社长期未能得到有效的发展和运作,甚至面临着解散和破产的风险。
直到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社得到了重振,焕发出了新的生机。
二、农村农民合作社改革的重要性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转型,农村农民合作社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改革创新,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农村发展的需求,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农村农民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农村农民合作社改革的方向主要包括:强化农民主体地位、推进农村合作社社员自治、优化组织结构和运作机制、完善农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等。
只有通过这些方向的改革,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四、经济集体化经营的优势经济集体化经营是指几户或者多户农户联合起来,通过合作社等形式共同经营土地、农田、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这种形式的经营可以有效地提高农田的综合利用率,减少劳动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实现规模化经营。
五、经济集体化经营的困难与挑战尽管经济集体化经营有很多优势,但是在实践中也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
比如农民的思想观念不同,不愿意共同合作;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协作经营中出现冲突和矛盾等。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改革合作社的运作机制,提高合作社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合作社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性合作社规模化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新中国7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进程探究
新中国7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进程探究1949年,新中国成立,农村合作社的发展进程也正式拉开了序幕。
在过去的70年里,农民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变革。
本文将对新中国70年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进程进行探究,以了解合作社在我国农村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
一、建国初期的农民合作社发展建国初期,农村经济落后,农民生活贫困。
为了改善农村经济状况,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新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1949年至1957年,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大量的农民合作社,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不断涌现,如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
这些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集体化生产和经济合作的平台,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与调整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中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农村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也对农民合作社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农村经济社会主义改造使得农村集体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农民生产合作社不断壮大,规模和效益逐步提高,合作社的成员也从最初的少数人逐渐扩展到普遍性参与。
1978年以来,中国进行了改革开放政策,国家逐渐放宽对农村经济的管制,农民合作社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随着农村经济的逐渐多元化和市场化,农民合作社也逐渐转变为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
合作社的范围和种类也不断扩大,涵盖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多个领域,成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渠道,也成为改变农村经济发展格局的重要途径。
三、农民合作社的作用和贡献在新中国70年的发展历程中,农民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做出了积极贡献。
农民合作社带动了农村经济的集体化和规模化发展,提高了产能和生产效率,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合作社促进了农产品的加工和贸易,强化了农产品的市场化能力,解决了农产品销售渠道不足的问题,推动了农产品流通的便利化和现代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紧迫性重要性。
当前,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深刻变化,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迫切要求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生活需求加快升级,迫切要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生活服务。
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服务农民,迫切需要打造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
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要充分用好这支力量。
同时必须看到,目前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25•【字号】闽委发[1996]3号•【施行日期】199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1996年1月25日闽委发〔1996〕3号)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对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巩固工农联盟,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立足农村,面向市场,在繁荣城乡市场,保障市场供给,服务农业生产,引导农民联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经成为一支为农服务和搞活城乡经济的重要力量。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联合起来进入市场,供销合作社在这些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供销合作社的状况与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群众的要求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很不适应。
因此,各地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把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作为农村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采取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发展。
3、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供销合作社自身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目标,抓住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给予保护扶持等五个环节,以基层社为重点,抓住机遇,采取措施,经过几年的努力,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乡村振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机遇
乡村振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机遇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现代科技和管理理念,发掘本地资源、整合农产品生产力量,为农民提供产业扶持和服务,并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本文将探讨乡村振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机遇。
一、政府支持政策的推动政府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首先,政府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投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财政补贴和技术支持,帮助其健康发展。
其次,政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大型企业合作,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这些政策的推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机遇。
二、先进科技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也逐渐增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借助先进科技,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例如,利用现代农业技术和设备,可以提高农作物的种植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同时,通过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可以提升农业生产的精准度和智能化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借助这些先进科技,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三、市场需求的扩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的品种和规模,提供符合消费者口味的农产品。
同时,通过与餐饮企业和超市等渠道的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打通生产和销售环节,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这些市场需求的扩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发展的机会。
四、农民素质的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离不开农民自身素质的提升。
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的普及,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知和参与意识也逐渐增强。
农民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等工具,了解市场信息和经营管理知识,提高自身的农业专业素质和创业能力。
同时,在国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引导下,农民可以调整和优化自身的产业结构,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申论热点:深化农村制度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申论热点:深化农村制度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上,农村一直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
40年前,正是安徽小岗村的18户农民点燃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星星之火,使得改革开放的春风迅速吹遍神州大地,释放了我国巨大的发展潜力。
而在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广大农村的推广和普及,农村的生产积极性同样得到极大解放,激发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从农业税的废除到农业补贴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从村民自治的实施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农村制度改革的速度相比城市来说落后了,造成农村系列问题。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并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等5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举措和措施。
|公考角度中公解读*[原因]历史鲜明地告诉我们,正是得益于改革,农村生产力才能得到极大解放,农村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农业现代化才能跨越式发展,农民各项权利才能有效维护;也惟有用好改革这一法宝,才能顺应“三农”发展中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化解面临的各种矛盾与各类风险,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培育源源不断的动能。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问题突出,尤其是农村改革内部的攻坚任务更加艰巨,外部的国际国内环境更加复杂,这都要求我们,对于农村改革,力度只能增不能减,手段只能优不能缺,信心只能提不能颓。
[权威论述]做好‘三农’工作,关键在于向改革要活力。
——十九大报告必须始终坚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减弱、推进农村全面小康不松劲。
——习近平[面临的问题]一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重心在上世纪80年度中期由农村转向城市,我国农村改革势头逐步趋缓,此后农村经济社会虽然仍保持稳步发展势头,但发展速度明显落后于城镇,城乡差距不断扩大。
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
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近年来,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城市相比,农村发展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我们亟需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本文将就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进行探讨,以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建议。
一、倡导农村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社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各级政府应积极扶持和支持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资金、土地、技术和市场等支持,鼓励农民自主组织,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规模化、集约化和市场化。
二、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创新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
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同时,还应加强农技推广服务,提高农民使用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与农业生产相结合,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
三、改善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要通过土地流转制度改革,鼓励农民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完善土地承包权和农户财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增强农民的投资意愿和创业动力。
四、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撑。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提供低息贷款、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等政策支持,推动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同时,还应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促进农村金融创新和发展。
五、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农村产业转型升级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农民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六、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完善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农村居民的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农村教育和人才培养农村教育和人才培养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在农村改革中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加快推进农村改革步伐,不断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二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主动创新,鼓励农民合作社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社会经济活动,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和经济支持力度,加强管理,培育专业的农民合作社。
二、坚持依法经营,实行科学管理。
一是坚持依法经营,依法合营,依法办事,加强社会管理,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体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科学管理,加强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加强管理制度的建设,强化会计核算和内部纪律,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坚持走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道路。
一是坚持技术进步,加强科技投入,加大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效率,推动农业经济发展。
二是坚持经济发展,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其经济收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四、坚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会员社会保险的投入,保障会员的利益。
二
是建立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制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强化社会责任感,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监督,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深化改革创新加快转型升级全力推动供销合作事业科学发展---在全省供销合作社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面 我就 2 1 年全 省供 销社 系统 工 作情 况和 2 1 0 1 0 2年工 作安
排 作个 发 言 。
一
、
2011年 工作 回 顾
一
年 来 ,在 省 委 、省 政府 的正 确 领 导 和全 国总 社 的
关心 指导 与大 力支 持下 ,我 省供销 社系 统 以科 学 发展观 为 指 导 , 深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 于 加 快 供销 合 作 社 改 革 关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 发 ( 国 2009]40 号 ) 紧 紧 围 绕 , “新 网 工 程 ” 建 设 , 科 学 谋 划 “ 二 五 ” 时 期 工 作 , 十
3 9家 ;8家 企业被 评 为全 国供销 社系 统农 业产 业化 重点 龙 头企 业或 省 重 点农业 龙 头企 业 ;3 企业 被 当地 政府 及 1家 有关 部 门评 为各 类 龙 头 企业 或 重 点企 业 。二 是建 设 重 点 项 目。各 级 供 销 社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 克 服 重 重 困难 , 谋 划 启动 了一 批 发展 前 景 好 、带 动 能 力 强 的项 目, 为打 造
展计 划 。
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商互联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商互联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 •【公布日期】2021.09.28•【文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商互联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30部门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十四五”时期农商互联和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促进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双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深入产区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针对不同农产品市场需求和行情,及时掌握本地区重点鲜活农产品种养殖规模变化市场价格波动主销区市场分XXX差异化需求等情况,加强动态跟踪和会商分析,提前制定销售预案,落实销售渠道。
强化与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动态协作,及时发布农产品供应需求价格等动态信息,引导农户合理调整农产品种植品种面积。
同时,加强在田农产品品种播种面积产量上市时间等信息调查,为农产品销售提供服务。
二、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优化县域农产品市场物流基地布局,提升产地批发和零售等环节功能,促进流通节点有效衔接,完善跨区域产销链条。
合理规划布局冷链物流设施,加大对农产品预冷分拣包装等集配设施推广力度,用好用足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农产品产地建设一批冷藏库移动冷库等基础设施。
引导供销及各类企业把服务网点延伸到脱贫村,有条件的地区,依托供销合作社县域城乡融合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冷链物流设施,对集中上市农产品进行错峰调节。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辽市政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产品品牌化为方向,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由注重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由一般推动向重点突破转变,狠抓关键措施,强化政策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提高其带动能力和服务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积极开拓创新,从实际出发,不搞统一模式,鼓励倡导多元化发展;坚持引导而不强迫、支持而不包办、服务而不干预,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努力为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坚持以服务农民为宗旨,努力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坚持市场主导和政策引导,尊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提升发展质量和档次。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7年,全市50%以上的农户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合作社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环节基本实现统一服务;合作社成员收入比当地经营同类产业的农民提高30%以上;创建市级以上示范社500家,组建联合社30家以上,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显著提高,在现代农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深化农村制度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深化农村制度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也得到了很大的促进。
然而,当前农村多个领域的制度与体制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深化农村制度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首先,在土地制度方面,近年来,在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多进展。
然而,还存在着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明晰、流转市场化缺乏支撑等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土地租赁、拍卖等多种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其次,在产权制度方面,乡村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发展滞后的现象十分普遍,主要原因是现有产权制度无法满足乡村经济的多元化需求。
因此,要加大推进农村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防止资本的流失,并鼓励创新创业,积极推动乡村经济转型升级。
此外,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进展缓慢,为农村地区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当前,要着力优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障机制,为农民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人才留在乡村提供坚实的保障。
总之,加强深化农村制度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对于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乡村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积极行动,加快改革的进程,为推进农村繁荣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除了以上所提到的土地、产权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体制改革之外,乡村振兴还需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
具体来说,要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强农业科技,推进绿色、有机、安全等多样化的农业生产方式。
同时,还要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此外,加强农村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当地的人才素质,也是农村振兴的关键所在。
要加大对农村教育、文化等领域的投入,增加对青年人才的支持力度,扶持农村创业创新,吸引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来到农村,推动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此外,还要加强乡村文化和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促进乡村文化繁荣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征及其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征及其对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产业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规模化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实现规模化运营,扩大经营范围,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益。
二、市场化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重市场需求,进行市场定位和产品调整,根据市场反馈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专业化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初期,由具有同一专业技能和生产经验的农民共同组成,形成专业团队,提供专业化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
四、合作化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合作互助,通过合理分配风险和收益、共同投入资金和劳动力,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面对这些发展特征,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采取以下对策:一、加强政府支持:政府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提供财政资金和技术服务,帮助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社员培训:合作社应加强对社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经营能力,增强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
三、加强组织建设:合作社应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提高组织管理水平,提升合作社的运行效率。
四、拓宽市场渠道:合作社应积极开拓市场,拓宽销售渠道,注重产品包装和品牌推广,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增加销售额和利润。
五、加强合作社间的合作共赢:合作社之间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共享资源,互相支持,形成合力,提高整个合作社的综合效益。
六、推动科技创新:合作社应积极引进先进的种植技术和生产设备,开展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七、加强风险防范: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各种风险的防范和应对能力,确保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征和对策是一体两面的,特征决定了对策的方向,对策则进一步促进了特征的发展。
只有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灵活运用相应的对策措施,才能实现农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全国农业合作社联合社年度总结推进农村合作社发展增强农民收入
全国农业合作社联合社年度总结推进农村合作社发展增强农民收入2019年,全国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积极推进农村合作社发展,不断增强农民收入。
本文将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并介绍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一、工作总结在过去一年中,全国农业合作社联合社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农村合作社发展为核心任务,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首先,在农村合作社建设方面,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合作社的优势和农民收入增加的可能。
通过在农村社区举办宣讲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了农民对合作社的认知和信任度。
同时,我们加强了对农业合作社的培训和指导,提升了社员的管理和经营能力。
通过合理规划和组织实施,我们成功筹建了一批新的农村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收途径。
其次,在推动农村合作社发展方面,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推动了合作社的稳步发展。
我们加强了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争取政策支持,提供土地资源和财政资金等支持。
同时,我们加强了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销售渠道的对接,拓宽了合作社的市场渠道,打通了农产品销售的“最后一公里”。
此外,我们还加大了对农村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创新和技术推广力度,提升了合作社的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最后,在增强农民收入方面,我们注重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员的收入水平。
我们积极引导农民转变观念,鼓励他们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经营,分享合作社发展的成果。
同时,我们加强了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通过合作社统一经营和价格议价,我们有效提升了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利润空间。
此外,我们还积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展农村产业链项目,推动农民从事新型经营主体。
二、取得的成绩经过全年的努力,全国农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推进农村合作社发展、增强农民收入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绩。
首先,农村合作社数量大幅增加。
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全国农村合作社数量达到了XX万家,比上年增长XX%。
推动农村合作社发展增加村集体收入
推动农村合作社发展增加村集体收入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农村合作社作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有效方式,正在逐渐得到重视和推广。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探讨如何推动农村合作社发展,以达到增加村集体收入的目标。
一、政府支持农村合作社发展政府在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积极角色不容忽视。
首先,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合作社的发展。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农村合作社的设立、设备购置以及运营资金等方面。
其次,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农村合作社的经济负担。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大对农村合作社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合作社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从而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二、培育合作社的核心竞争力要推动农村合作社发展,关键在于培育合作社的核心竞争力。
首先,合作社应该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合发展的产业。
只有选择合适的产业,才能保证合作社的稳定和长久发展。
其次,合作社在经营管理方面要注重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
合作社应该加强生产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技能水平,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同时,合作社还应该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浪费和损失。
通过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合作社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增加村集体收入。
三、加强农村合作社与农户的合作农村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紧密合作关系对于发展合作社和增加村集体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合作社应该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合作社可以与农民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其次,合作社要积极倾听农民的意见和需求,及时解决农民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建立良好的合作氛围。
此外,合作社还应该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和市场信息,帮助农民提升农业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四、拓展农村合作社的经营领域为了增加村集体收入,农村合作社应该积极拓展经营领域。
一方面,合作社可以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产品种类来增加销售收入。
例如,合作社可以开发新产品,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产品附加值。
另一方面,合作社可以积极发展农村旅游业、农村电商等新兴产业,以增加非农收入。
进一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24年第15期2024年7月15-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这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
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必将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在该文件中,关于农业农村改革的表述占的篇幅很大,明确了农村改革的重点任务,为新征程上推进农村改革提供了重要遵循和依据。
历数往届“三中全会”摸清“三農”改革发展脉络历届“三中全会”都是研究国家发展和经济建设重大问题的会议,其中一些“三农”重大举措,深刻影响着中国的当下和未来。
下面,我们历数往届“三中全会”中关于“三农”的内容。
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12月18-22日。
1978年年底,安徽小岗村18个农民分田到户、包产到户,被后人称为“大包干”。
随后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同意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发到各省、市、自治区讨论和试行。
这次会议提出的“在经济上充分关心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成为贯穿农村改革发展的一条红线,成为农村改革必须始终遵循的一条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伟大历史转折”、是“划时代”的,一点也不为过。
十二届三中全会:1984年10月20日召开。
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带着很强的时代烙印,而这种时代烙印又隐含着历史的意味深长。
从十二届三中全会开始,改革从农村走向城市。
在此之前,正是农村改革的鲜活实践,积累了经验、探索了道路。
因此,文件中也提到,“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农村经济发展对城市的要求,为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这几年城市改革的试验充分表明,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经验同样适用于城市。
中国的土地改革与农村合作社运动
中国的土地改革与农村合作社运动中国的土地改革与农村合作社运动是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世纪初以来,中国面临着农村土地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实施了土地改革政策,并推动农村合作社的发展。
一、土地改革的背景与目标1.1 背景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大部分人口都分布在农村地区。
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一直困扰着国家和农民,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困难和障碍。
传统的土地制度存在着土地碎片化、劳动力流失、农民收入不稳定等问题。
1.2 目标中国的土地改革旨在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集体经济和家庭经济有机结合的道路。
目标是通过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的土地质量和数量,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农村社会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发展。
二、土地改革的主要措施与成效2.1 主要措施(1)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推广:中国实行土地承包政策,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个人或农村合作社,让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并有稳定的经营时间。
(2)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中国鼓励农民将闲置土地流转出去,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维护农民的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
2.2 成效中国的土地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土地承包政策的推行,农民获得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增加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促进了土地集约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稳定了农村经济秩序,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三、农村合作社运动的背景与意义3.1 背景中国农村合作社运动起源于20世纪初,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群众组织的重要形式。
农村合作社运动是中国农民为了解决生产和生活问题,发展农村经济而进行的自发组织活动。
3.2 意义农村合作社运动在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促使农民通过组织起来,发挥集体的力量,共同经营、共同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不断提升为农服务水平——供销社交流发言材料
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不断提升为农服务水平——供销社交流发言材料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不断提升为农服务水平的话题。
作为供销社的一员,我深感这次改革对于我们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非常期待能够与大家共同努力,推动供销社的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的农村农业面临着许多挑战,如农村人口流失、农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农民收入不稳定等等。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供销社作为连接农民和市场的桥梁,承担着维护农民权益、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使命。
因此,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并不断提升为农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可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服务能力。
当前,随着农业技术的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农民对于供销社的服务有了更高的期望。
我们需要积极回应这一需求,提供更加全面、高效、专业的服务。
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供销社内部组织结构,提升管理水平,引进新的信息技术等手段,可以提高供销社的运营效率,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其次,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可以推进农产品的优质化、品牌化。
近年来,消费者对于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而作为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之一,供销社应该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深化改革,我们可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推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高供销社内部的质量控制能力。
同时,还可以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
这将有助于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民的收入。
此外,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还可以促进农产品市场多元化。
当前,传统的农产品销售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市场的需要。
供销社需要不断开拓新的市场渠道,提供多样化的销售方式。
通过深化改革,可以引进先进的营销理念和技术,拓展集体经济的业务范畴,开展农村电商、农产品加工等业务。
这样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销售机会,扩大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增加农民的收入。
最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还需要加强内外部合作与交流。
浅议新形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
浅议新形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农村的发展和壮大逐渐受到广泛重视。
在新形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这些特点对于指导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这些特点,浅议新形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
一、市场导向型在新形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之一是市场导向型。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方式逐渐从传统的分散、低效方式转变为集约、高效的市场化运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农业经济组织,更加注重市场需求,通过整合生产要素、规模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等方式,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实现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导向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经营的决策,还能够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风险防范和效益分配,大大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产经营的效益。
这种市场导向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能够更好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有效应对市场波动和农业经营的风险。
二、专业化生产在新形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之二是专业化生产。
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往往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生产结构单一,农民生产经营活动难以适应市场需求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而新形势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注重专业化生产,通过整合和优化生产要素,发挥成员间的协同效应,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方式,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效率和质量。
专业化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通过产业链合作、技术培训和研发等方式,来提高成员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有效打破了传统农业生产中的信息壁垒、供需脱节等问题,实现了农产品的多样化、品质化生产。
这种专业化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市场变化,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政策支持在新形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之三是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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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明确指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无疑在全面改革的背景下极大地拓宽了合作社业务空间。为确保互助资金安全、有效、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互助资金运行风险,中国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办法或者条例,目的有二:一是指导合作社正常开展资金互助业务;二是规范已经成立的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降低农民之间信用合作风险。
进一步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建议
1.尽快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使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农民信用合作、农村土地合作等新合作的运行具有法律保障。改革就是突破原有法律、政策框架的过程。如前所述,《决定》所设计的农民合作内容的拓展都突破了《农民合作社法》的范围,都应该在适当的时候通过修法或者新立法而使农民合作合法化。在正式法律出台之前,可先由国务院出台条例,或者农业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操作办法,积累经验后再修法或者立法。
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农村改革领域,农民合作社是联结政府和市场的最有效中间环节,它的发展,对在农村领域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度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正是基于对合作社作用的准确把握,《决定》把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深化农村改革的核心工作,拓展了农民合作的领域,提高了政府支持的力度。
合作内容的拓展
2007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范的合作社是基于相同类型生产或服务的专业性经济实体,对农村合作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六年来的实践看,专业性合作已经不能包容广大农民多样化的合作需求了,为此,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农民合作社”的概念,指出:“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决定》更是在一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农民合作的范围,除了专业合作外,主要包括股份合作、信用合作、土地合作三大领域。
2.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难是我国农户、农村微小企业普遍遇到的难题。从东亚小农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农民之间的资金互助是解决这一难题的主要途径。目前,除了经银监会批准的几十家拥有金融许可证的资金互助社外,各地发展的较为规范的资金互助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社区性的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和使用都严格限制在特点区域内部,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下设资金互助社,相当于合作社的一个独立运作的部门。
必须看到,正在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没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相关规定,这给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股份合作社带来了制度性障碍。因此,建议尽快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加入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包括信用合作等)的规定,使土地股份合作社有法可依。其次,由于土地要素的特殊性,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而形成的合作社资产总额实际上可以划入固定资产范畴,因此在登记时应当在合作社营业执照的成员出资总额后加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万元”的字样以示区别,也便于合作社在市场上与别的主体进行平等、公平交易。第三,一旦土地股份合作社破产、倒闭,如果农民有失去土地经营权的风险,这是必须告知农民的,合作社在制度上也应该进行相应的防范失地风险的设计。
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首先要加快立法 Nhomakorabea作,给社区股份合作社立一个“户头”。其次,加快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改革的步伐,强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性质,即“民办,民管,民受益”,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再次,出台相关政策,切实推进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最后,明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最主要职能就是使集体财产保值增值和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
1.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入股仍然属于专业合作范畴,因此,《决定》中所说的“股份合作”主要指的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即按照合作制的原则,把村级集体所有的资产以股权的形式量化给每一位村集体组织成员,从而形成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风险共担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一般说来,一个村可以组建一个股份合作社;有的村民小组拥有的集体资产比较雄厚,也可以单独组建股份合作社,并可以和村股份合作社独立运行。从江苏、浙江、广东等地的经验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作社理事长主要由村干部兼任。
2.国家财政对于合作社的资助应逐渐以“普惠制”为主。目前,财政资金对合作社的扶持采取的是“择优扶持”的办法,这样做的好处是支持了一批经济实力强、运作规范的合作社,可以为其他合作社的发展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但这样的支持方式对于其他大部分合作社是不公平的,甚至还有可能产生不正之风。因此,建议逐渐过渡到“普惠”式支持,即政府主管部门设计出项目支持的方向,只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或者其他经营主体都可以申报,经评审合格后给予资助。另外,政府财政支持形成的资产具有公益性质,资产的所有权可以归合作社所有,但在项目下达时就应该对所形成资产的使用范围作出要求,即不仅供合作社成员使用,还应该供一定范围内(项目区内)的非成员使用。
这样,合作社的资产至少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合作社由成员投资及合作社在运行构成中形成的资产;二是国家财政支持合作社项目或者由合作社承担的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三是非合作社承担的支农项目形成的但归合作社使用和管理的资产。后两者在财务上的处理方式是一致的。第一类资产的使用者、受益者和管护者都是合作社,在管护过程中出现的费用也当然由合作社筹集,对于为非成员的服务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取费用。对于第二类资产,如果主管单位下达项目时没有附加为非成员提供服务的要求,那么其使用、受益、管护的主体也都是合作社,为非成员服务也应该收取费用;即使附加了为非成员提供服务的要求,管护的主体依然是合作社,那么为非成员服务就不应该收费或者仅收取人工费。第三类项目属于公益性项目,理应为项目区内的非合作社成员提供服务,当然可以收取人工费用,但项目的管护责任应在合作社。
支持力度的扩大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在此基础上,《决定》进一步指出:“……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这是对一号文件精神的深化,扩大了国家财政对合作社的支持范围,扩大了合作社可使用资产的范围。
3.大力发展合作社联合社。截至2013年9月底,全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已经达到91.1万家,平均成员数70多人,总体上规模依然偏小,只能被动适应市场。从一些地方的经验看,一些合作社根据自身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呈现出组建模式灵活、联合内容丰富等特征。联合社的出现,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经营的规模化程度,延长了农业产业链,增强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力。因此,鼓励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尤其是同一产业链条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以及不同种类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如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合作社之间的联合),除了能够更好地对抗市场垄断、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外,还更有能力承担国家财政支农项目,并通过项目实施为更多的农民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