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阅读笔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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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全书(下册)

公司法实务全书(下册)

目录分析
1
第一节设立
2
第二节组织机 构
3
第三节董事会、 经理
4
第四节监事会
5 第五节上市公
司组织机构的 特别规定
第七十六条 【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七十七条 【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的人数和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公司筹办事务的承担和发起人协议】 第八十条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十一条 【股份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 第八十二条 【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时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和公司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九章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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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全书(下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公司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 制工作委
员会
义务
全国人大 财政经济
委员会
股票
公司
责任
公司法
司法解释
规定 股份
职权
全书
行政责任
董事
会议
股东大会
股东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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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审判实务中的高频、复杂、疑难问题(六大专题)与热点公司诉讼裁判规则及案例研读专题学习班

公司法审判实务中的高频、复杂、疑难问题(六大专题)与热点公司诉讼裁判规则及案例研读专题学习班

公司法审判实务中的高频、复杂、疑难问题(六大专题)与热点公司诉讼裁判规则及案例研读专题学习班招生简章一、组织机构指导单位: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学术支持: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企业治理与合规培训工作委员会二、课程背景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新《公司法》不断完善以适应新背景下商事交易需要,凝结了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长期积淀的司法智慧。

《公司法》的新修订使得许多原有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和调整,内容方面实质变化涉及百余条,与审判实践关系密切的有五十余处,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的诉讼问题也得到了解决,并拓宽了参与公司运营治理各个主体进行司法救济的渠道。

新《公司法》施行后,诉讼律师将迎来哪些公司诉讼业务机会?应当如何防范发生公司诉讼的风险呢?本课程以高频复杂、疑难热点争议的纠纷为切入点,采用案例教学,针对不同主体可能涉及到的适用场景、法律依据、新规变化、法条适用进行介绍和分析。

三、主讲嘉宾某法官,专家型资深法官,拥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三级法院的经历)。

从事民商审判29年,直接承办或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达五千余件,尤其擅长办理新颖、疑难案件,先后在《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发表数十篇专业文章(含合著)。

四、时间、地点2024年9月7日—8日(2天授课)广州市(6日报到)五、学习内容主要围绕公司法审判实务中复杂、疑难问题,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可能引发的高频诉讼案件类型,以及现场答疑。

第一部分:新《公司法》修订实施对审判实践的影响与热点公司诉讼裁判规则——适用场景、法律依据、新规变化、法条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诉、股东失权之诉、股东知情权之诉、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变更股东名册之诉、公司减资之诉、公司决议之诉、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之诉、中小股东股权回购请求之诉以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之诉第二部分:新《公司法》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生效时间第三部分:公司法审判实务中的高频、复杂、疑难问题(六大专题)第一专题公司人格否认(顺向、横向、逆向)第二专题与目标公司的对赌第三专题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第四专题公司担保第五专题隐名股东能否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执行第六专题股权转让(本节课程还涉及公司减资、定增保底、股东失权、知情权纠纷……等问题,及其他议题,并现场答疑)第一专题公司人格否认(顺向、横向、逆向)(一)公司人格否认构成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二)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表现形式(三)公司人格否认的不同类型及请求权基础(顺向、横向、逆向)问题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侵权行为,后转让股权,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2:如何认定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问题3:公司无故向股东单笔转账的行为,能否以此认定公司和股东构成人格混同?第二专题与目标公司的对赌(一)审理公司纠纷应当具备的三个理念:股东——公司——债权人(二)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反思:1.达到了预期目标合同就有效,没有达到合同就无效。

公司法案件分析

公司法案件分析

经过阅读和分析案件材料,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中汇公司是否有权查询、复制其持股期间的中原银行相应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等特定资料。

对于该争议焦点,我将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第一,案件受理问题。

《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33条、97条或公司章程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除外"。

该条规定中的"除外"对应的是前文的"驳回起诉",即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应驳回起诉。

具体到本案中,中汇公司提起诉讼时已经将其持有的中原银行全部股份转让于豫南高速投资公司,其已不具有中原银行的股东资格,因此是否受理本案取决于中汇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中汇公司在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第一点,对比中汇公司提交的中原银行两份财务报告可知,首先,该两份财务报告依据的准则不同。

利润分配财务报告依据的是国内会计准则,而上市公开财务报告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其次,该两份财务报告审计对象不同。

利润分配财务报告审计的对象不包括中原银行的子公司。

上市公开财务报告的审计对象包括中原银行及其子公司;再次,该两份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审计时期不同,相关资产负债会产生差异。

利润分配财务报告是以周口银行及其他城市银行合并重组的中原银行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审计时期是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上市公开财务报告是以中原银行于2014年12月正式成立为基础编制的,包括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和2014年12月至2014年12月31日的两段时期的两份报告;因此,由于两份报告所依据的会计准则、审计对象、编制基础、审计时期等均不同,两份报告存在差异有合理客观原因。

《公司案件疑难问题裁判精要》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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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报告对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财产独立 的证明力
第八章法人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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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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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等无形资
产相关投资决
议的效力审查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转让行为效力认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 股份转让限制约定的
效力问题
三有限责任公司“一 股二卖”中,股权转 让生效时点及受让人、 第三人权益的救济路 径
四股权转让合同解除 时双方所持合同在违 约金数额约定不同的 情况下违约金的确定
五仅凭持有转 让人的原件, 不能推定转让 人具有股权转 让的真实意思
五未经股东会决议,股东诉请要求分配公司盈余,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不得驳回股东的起诉
六公司证照返还案件的审查要件及返还请求权的确认原则
一股东申请公司解散 之公司僵局的构成要

二债权人起诉公司股 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须以工商有效登记的
股东为被告
三公司日常经营性事 务遇到困难,不宜认 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 生严重困难
八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代持”关系下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及显名标 准
九隐名股东不能证明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不予认定为股东资格
十公司增资中认股人股东资格取得的标准认定 十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回购纠纷的回购义务和抗辩事由
第一节股东知 情权
第二节股东代 表诉讼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界限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不必然包括公司的合同 三股东不得以行使知情权为由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及正当目的认定 五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的审查标准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条件和限制 七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知情权裁判依据

公司法实务精要(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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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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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扬锻案的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二、关于江苏高院再审判决的裁判思路的解析 三、关于江苏高院再审判决的评析 四、针对扬锻案的其他处理方案 五、小结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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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五)》
的理解和适用
第二十五章香 1
港不同投票权 上市制度
第二十六章上
市公司收购: 2
成都路桥章程 反收购条款评 析
第二十七章上
3 市公司决议的
效力:万科董 事会决议撤销 案评析
第二十八章对
4 赌协议的效力
和履行:江苏 高院扬锻公司 再审案评析
5 《公司法实务
精要》超值增 补
第一节有限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第二节股份公司股份的强制执行
公司法实务精要(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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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
公司
资格
实务
实务
公司法 股东
代表
公司法
决议
万科董事会
张某
问题
小结
锻案
内容摘要
在内容方面,《公司法实务精要》以公司法规定的主要的公司制度为基础,按不同的主题分设专题,每个专 题由数篇实务文章组成,不仅涉及公司法实务领域的基础问题、实操问题,还紧跟公司法实务的热点问题、疑难 问题,也包括了公司法实务的前沿问题。书籍包含的基础问题有: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 资格,股东权利等;包含的实操问题有:公司章程、公司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包含的热 点问题有:委托持股、股权转让规则、刺破公司面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代表诉讼、对赌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股权与夫妻共同财产、冒名登记等;包含的疑难问题有:刺破公司面纱、公司章程无效、反收购条款的效力;包 含的前沿问题有:公司章程无效实务、收购与反收购、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等。书籍内容详实,符合市场需求。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出资400万元,占40%股份;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监事。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裂痕。

2012年,甲因个人原因离职,将股权转让给丁,丁成为公司新股东,持股比例为40%。

此后,公司内部矛盾加剧,甲、乙、丙与丁之间就股权转让、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是否合法?2. 公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时,并未征得乙、丙的同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2. 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律师案例解析(3篇)

公司法律师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

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甲、乙、丙三人在公司治理、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公司运营出现困难。

2015年,甲股东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并提出要求乙、丙股东购买其股权。

乙、丙股东对此表示反对,认为甲股东无权单方面要求退出公司,且其股权购买价格过高。

双方协商未果,甲股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丙股东购买其股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股东是否具有单方面要求退出公司的权利?2. 甲股东股权的购买价格是否合理?3. 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股东会决议,强制要求甲股东退出公司?三、案例分析1. 甲股东是否具有单方面要求退出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甲股东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向其他股东提出转让股权的请求。

然而,甲股东是否具有单方面要求退出公司的权利,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性规定。

若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殊约定,则甲股东是否具有单方面要求退出公司的权利,需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判断。

(2)其他股东的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若乙、丙股东不同意甲股东转让股权,则甲股东无权单方面要求退出公司。

综上所述,甲股东是否具有单方面要求退出公司的权利,需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其他股东的同意情况进行判断。

2. 甲股东股权的购买价格是否合理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最高院公司法(下)审判疑难

最高院公司法(下)审判疑难

最高院公司法(下)审判疑难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副庭长张勇健法官张雪�M四、关联交易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1年修订)》以及公司法等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定。

对关联交易的司法干预是由因关联交易受到损害的公司及其投资人发动的,其享有诉权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法赋予法院规制的关联行为主要指关联交易中的非常规交易行为,其中,“通过关联关系”和“损害公司利益”,是证实违法关联交易的两条判断标准。

关于关联关系及其具体范围,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并未限定调控的关联交易的范围,应考虑认定关联交易的量化标准,尤其是非控制股东或者持股低于某一标准的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否应纳入关联交易审查范围,需考虑。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参照我国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关联关系及其具体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关联交易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司法审判可借鉴。

关于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则需要公平、科学的交易价格评估机制予以支持。

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有损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还需要经验积累。

通常来讲,主要表现为:关联公司之间就收益、成本、费用与损益的摊计不合理或不公正。

常见的类型有:关联公司之间商品或股票的销售或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国际或国内市场上正常合理价格的;关联公司之间相互融资而不计收利息的;关联公司之间借贷款项,以明显低于融资成本之利率计收利息等。

五、公司担保问题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系禁止性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前款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无效。

上述规定引发众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不仅适用于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的情形,也适用于公司董事会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持资本确定原则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公司诉讼疑难案件审判实务问题共17页

公司诉讼疑难案件审判实务问题共17页
公司诉讼疑难案件审判实务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刘敏
• 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长期在最 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原经济庭)从事商事(经济)审判工作,审理了大 量商事(经济)二审、再审和请示案件,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破 产法、合同法和担保法等.
• 十、公司解散引发的民事纠纷 • (一)公司的解散和终止 • (二)清算中公司的属性及能力 • (三)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 十一、公司清算引发的纠纷 • (一)清算案件的管辖和受理费 • (二)强制清算的提起 • (三)强制清算清算组的组成及更换 • (四)清算组成员拒不履行清算职责的处
理 • (五)清算事务的决议及裁定 • (六)清算的公告及责任承担
• 一、公司设立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 • (一)公司的设立行为 • (二)设立公司的债务承担
• 二、公司出资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 • (一)公司出资开放式立法 • (二)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 • (三)出资不实的责任 • (四)抽逃出资的责任 • (五)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六)以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纠纷处理 • (七)违反出资义务导致设立失败的责任承担
• 参与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 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等多部司法解释,撰写或参与撰写了《公司 解散清算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 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 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公司诉讼原理与实务》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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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原理与实务
第一节 股利分配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实务的基本问题 第三节 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具体实务研究
第十六章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原理与实务
第一节 股权转让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效力及纠纷处理 第三节 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
第十七章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原理与实务
第二章 公司诉讼案件审理的基本规范
第一节 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公司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原理 第三节 公司诉讼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规范
第三章 公司诉讼实务中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界限
第一节 公司法规范与公司意思自治 第二节 探求公司意思自治的边界 第三节 关于公司意思自治边界判断的类型化研究
第四章 公司诉讼中形式与实质的冲突及其解决
第一节 公司商事登记及其效力 第二节 公司法中形式与实质的冲突及其原因 第三节 解决公司登记形式与实质冲突的一般规则
第五章 公司法的可诉性与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关系
第一节 公司法可诉性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对公司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行性
第六章 股东权行使的基本理论问题
目录分析
第一章 公司诉讼的 基本类型
第二章 公司诉讼案 件审理的基本规范
第三章 公司诉讼实 务中意思自治与国家 强制之间的界限
第四章 公司诉讼中 形式与实质的冲突及 其解决
第五章 公司 法的可诉与 法院司法审查
范围的关系
第六章 股东 权行使的基本 理论问题
第一章 公司诉讼的基本类型
第一节 关于公司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关于公司诉讼的基本范畴 第三节 公司诉讼的基本类型
公司诉讼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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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关于公司法适用苦干疑难问题的理解.

关于公司法适用苦干疑难问题的理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公司法适用苦干疑难问题的理解1.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及其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设立中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但设立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名称预先核淮,说明设立中的公司是法律允许成立的组织;设立中的公司应当具有为设立所需的财产或经费,虽然其对该财产或经费不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设立中公司可以以公司的“名称”从事与设立有关的活动。

可见,设立中的公司与非法人组织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立中的公司不得以预先核淮的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在公司设立失败后,因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用于合伙关系,设立中公司所从事的经营行为,其后果应由各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成功后,设立中公司所从事的有关民事行为,则其后果由依法成立后的公司继受。

2.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何者优先适用?公司章程通常是在设立协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制成,在没有争议和符合《公司法》的前提1;,设文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甚至设立协议的条:文为公司章程原封不动地搬用,一般不会发生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

但是,如果对于相同的事项,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不同的规定,甚至产生冲突。

出现此情形时,设立协议应让位于公司章程。

如果设立协议中有公司章程未涉及但又属公司存续或解散之后可能会遇到的事项,相应的条款可继续有效,但效力只应限于签约的发起人或原始股东。

3.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投入,其效力如何?《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八十条对股东的出资方式作了列举性的规定,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债权出资不在此列。

债权为请求权,而任何请求权的行使都有风险性。

鉴于:普通债权并不都具有始存性、普遍性和可变现性,如果容许其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将与我国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充实原则不符。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第一篇: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公司法》案例分析一、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

2000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又增发了股份1000万元。

2002年,为增加实力,又与另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

5月6日开始在报纸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问:该公司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请一一指出说明。

【案例分析题一答案】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不应少于股份发行总额35%,而该公司只占26.7%.2、发行新股时应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该公司不够一年,与法律规定不符。

3、法律规定在公司决定合并之日起,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3次,在通告未满90天内不得进行工商登记。

本案通知债权人时间已超过规定,公布次数及时间也不对。

另外该公司在通告未满90天内就进行了工商登记。

二、1998年1月,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为了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食品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照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元。

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3个股东赞成,2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

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64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6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36%。

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

2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

董事会决定暂停这2个股东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

这2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

疑难案例分析——公司法

疑难案例分析——公司法

疑难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

王鹏是该公司的总经理。

2007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合同。

另一家美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德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德国公司。

甲公司一面派人与美国公司进行磋商,一面终止了与德国公司的谈判。

美国公司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

但在谈判过程中,王鹏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美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美国公司,并认为既然是合作伙伴,知晓了也无关紧要。

该美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项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1000万元的损失。

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

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600万元,而A分公司的资产只有500万元。

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

2008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

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

2009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宣告破产。

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

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1、假如甲公司拟与德国公司合作的项目可为其带来600万元的利润,现由于美国公司的介入,使甲公司丧失了此合作机会,那么就该损失甲公司能否要求美国公司予以赔偿?为什么?2、该美国公司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卖给其竞争对手——乙公司的行为,是否因合同未订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乙公司明知该事实而购买该核心技术,如何制止其侵权行为?对甲公司的损失,乙公司和美国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3、总经理王鹏接受美国公司的贿赂如何处理?对公司因而造成的损失,王鹏应否承担责任?若他以其履行公司职务为由抗辩,能否免责?为什么?4、假如该核心技术是甲公司的退休工程师李力退休后在家钻研所得,其子李明因李力生病住院,急需大量医疗费,便自行决定将该技术转让给了甲公司。

新公司法实务问题精释读书札记

新公司法实务问题精释读书札记

《新公司法实务问题精释》读书札记一、公司法概述在我研读《新公司法实务问题精释》对于公司法的基本概述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

作为一个国家为了规范公司的设立、管理、变更及终止等行为而制定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司以及与之相关的各方利益主体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司法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法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是公司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

规范公司行为:公司法详细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模式、决策程序等,从而确保公司的运行有法可依,防止公司出现违规行为。

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例如资产收益、参与决策等权利。

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其行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公司法通过规范公司行为,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在研读《新公司法实务问题精释》时,我注意到新公司法对于旧法有很多改进和补充。

新的公司法更加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公司的设立、管理、运营等方面都有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尤其是对于一些新兴的公司形式,如创业公司、互联网公司等,新公司法也有更为包容和灵活的规定,促进经济发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各方利益主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作为从事公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和熟练掌握公司法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为公司和客户的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新公司法实务问题精释》这本书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实务问题的解答和精深的解析,对于提高我们的专业能力和素养有很大的帮助。

1. 公司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在阅读《新公司法实务问题精释》时,我首先被引导到公司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这一部分。

这是理解公司法实务问题的基石,因此深入领会此部分内容至关重要。

公司法是一种规范公司组织、运营、管理和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商业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公司从设立到解散的全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指导和规范。

公司诉讼疑难案件审判实务问题讲义

公司诉讼疑难案件审判实务问题讲义

《公司诉讼疑难案件审判实务问题》讲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刘敏2011.11.22录制一、公司的解散和终止(公司法司法解释2之重中之重)1、区别:2005年公司法修改前,这个概念是混淆的,05年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解散事由,解散不等于“死亡”,强调“死亡”有二要件,即:A.依法清算完毕(实质要件);B.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形式要件),方才终止。

解散: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即公司“死亡”的原因。

终止:指公司(拟制)人格的彻底消灭。

公司法第181条拟定了五种解散事由,系狭义解散事由。

广义的,还纳入了破产法。

无论狭义、广义,均意味着“死亡”原因的发生。

具体:(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3)公司因合并或分立决定解散(4)(被)吊销、撤销、关闭(5)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判决解散事由中的第1、2、3项是基于公司的意志,公司股东的意志(比如相当于自然人的自杀)。

第4、5项是基于公权力行使导致的结果(相当于自然人他杀)。

之所以作如此区分,在于公司法第183条有关公司的继续制度(起死回生),仅适用于前三项。

需要注意的是:①这5项中因“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这一解散事由,不需要进行清算。

原因在于,依法清算之目的在于当法人出现死亡原因时了结既有法律关系,退市需按法定程序退市。

但对于合并、分立,既有法律关系则可以通过概括继受关系解决。

合并或分立前所欠债务具体由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或分立合并后各公司去共同承担。

②旧公司法规定,分立需债权人同意(或告知),2005年该观点有所改变,即可以分立,但强调共同连带承担原有债务,即由分立后的甲、乙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现有的观念,不去否定分立的效力,这一商事审判理念的重大变化,在于非常重视对于效力、秩序的维护。

③分立的甲、乙对于(原)债务的(内部)约定后如何认定处理?对于这种既成立又生效的债务分担的约定并不能够当然地对抗原有的二个(或多个)债权人,要看债权人是否同意,未通知或未经同意则依然需分立后的甲、乙共同连带承担。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司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公司法案例分析(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业务上竞争伙伴。

甲公司因合同纠纷欠乙公司人民币300万元,于是甲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抵债,然后办理注销登记。

后来双方发生矛盾,甲公司不履行协议,于是乙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

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协议是否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参考结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协议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

法理、法律分析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的方式包括两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吸收公司存续并扩大的合并方式。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创设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的合并方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没有就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本意,是用甲公司的全部财产来清偿欠乙公司的债务,这是双方对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合意,并没有体现出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两公司合二为一的意向。

至于甲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本身是甲公司内部的问题,外人无权干涉,即便在协议中写明这一条件,也并没有赋予乙公司请求法院注销甲公司的权利。

总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这份协议,是双方对债务清偿形式的一种约定,而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

对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可以依协议要求甲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资产偿还,若甲公司资不抵债,乙公司可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得到清偿。

至于甲公司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一事,系甲公司的内部事务,须由其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法案例分析(二)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

《公司法》重难点实务问题及案例解析

《公司法》重难点实务问题及案例解析

《公司法》重难点实务问题及案例解析
你了解《公司法》吗?
对于公司的建立和管理,你知道的有多少?
《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如何界定?
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没有查帐权?
股东查帐权引发的诉讼如何处理?
如果全部注册资金都是其中一个股东投入的,对其他股东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应享有普通股东相应的股东权利,是什么权利都没有了吗?
变更登记和股东名册上的变更,哪个效力优先?
对于这一系列的问题,
我们亟需要一个权威全面的解读。

赵旭东,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原副厅长,是业界继江平先生之后最著名的公司法专家之一,参与了公司法修订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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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1、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实践意义与定性
2、典型条文分析公司法的突破和修改
3、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一)
4、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二)
5、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与法律适用(一)
6、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与法律适用(二)
7、隐名投资(名义股东持股)的法律问题(一)
8、隐名投资(名义股东持股)的法律问题(二)
9、公司决议效力之诉(司法解释四)。

公司法难点与热点问题专题研究及经典案例分析

公司法难点与热点问题专题研究及经典案例分析

引言各位业内旳专家,人们上午好,不久乐有这个机会跟人们一起研讨一下《公司法》旳进展和最新旳《司法解释》旳某些要点,我想在我们目前和此后运用更多旳也许就是《公司法》和《合同法》,由于大量旳案件,大量旳民事和商事旳法律问题都会通过法律旳合用体现出来。

特别是我们在此后更发达旳时候,我们在公司证券旳上市、兼并充足、国有公司旳改制,这些方面都要大量旳用到《公司法》和《合同法》,因此我很乐意跟人们进行这方面旳交流,同步如果人们在实践当中有什么问题,你们可以写到纸条上,我们在讲座即将结束旳时候跟人们进行交流。

此外人们还可以登录我们旳网站,到网站上注册后来可以发帖,我们有法官和律师跟人们进行互动,给人们及时提供有关旳参照意见,供人们参照参阅。

我们今天研究旳问题重要是根据以来,新法旳修订和三个司法解释旳进展状况,重要从公司旳设立、经营过程当中遇到旳某些法律问题,通过案例旳形式跟人们作出探讨,但愿对人们此后旳职业,此后旳诉讼活动,此后上市旳专项业务活动有所协助。

我们说公司资本制度里面最重要旳是公司旳资本维持,那么资本维持旳目旳还是公司旳发展,那么在发展过程当中离不开人和信,我们今天大量探讨旳还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重要旳研究对象,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比较成熟旳一种公司形式,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我们国内应当说正处在法律旳引导,政策旳支持和司法实践旳肯定状态。

目前有诸多公司设立旳时候并不规范。

实际在国外发达国家在研究《公司法》旳时候,人家把它叫为原则《公司法》,原则公司或者叫模范公司,而在我们国内目前还达不到这样旳限度,特别是是司法实践当中,这几年各地已有不少旳公司案件浮现,有旳虽然公司案由旳浮现,有旳是通过合同旳形式反映出了《公司法》问题。

在我们编写旳《公司法》指引案例里边,有相称一部分都是通过其她旳案件,借款担保,某些融资,某些其她形式旳合同类型所反映旳,它并不一定上来就是公司纠纷案件,因此我们说法律旳合用过程,事实上是一种综合和交叉旳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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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阅读笔记(下)徐健律师,1996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一书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王东敏法官编著的,本书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发布后发行的,同时以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为依据,时效性较强。

王东敏法官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二级高级法官,审判长,参与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和适用》一书的编撰。

本书涉及了公司纠纷实务中的73个问题,依据作者的意见,本书的观点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仅仅代表本人的思考,但是考虑到其身份和地位,无疑某些观点在实务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文为笔者的阅读摘要,摘要了其结论部分,如果需要深刻理解结论还需阅读其推理部分。

内容以原文为准。

六、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54、在公司内部行使权力的机关有哪些,其间权力是如何分配的【结论】在公司内部行使公司管理职权的机关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他们之间建立这样的累计关系: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所有股东组成,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公司的决策权;董事会由股东推荐或者选举的董事组成,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行使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权力;监事会由股东选举或者推荐的人等组成,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代表股东监督董事会、董事以及经理履行职务的行为。

55、公司内部有普遍效力的文件有哪些,各文件规定内容相互矛盾时如何处理【结论】公司章程为公司纲领性和常设性法定文件,解决公司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问题,具有相对稳定性。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所做出的决议,具有一事一议并决定的特点,具有临时性和不稳定性。

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

56、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范围【结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范围仅仅局限于公司内部,对公司法调整的主体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对公司以外的他人,没有约束力。

57、取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路径有哪些【结论】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拟取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可以主张相关决议无效,可撤销及不成立,涉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属于无效要件;涉及程序事项及程序事项的,属于可撤销要件;涉及不具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或者形成决议要件的,可以依据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认定决议不成立。

58、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及可撤销之诉,是否有时间限制【结论】关于提起撤销之诉有时间限制,对提起无效、不成立之诉,没有时间限制。

59、谁有权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结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以外的他人,均可以提起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

60、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需要提交哪些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结论】原告提起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之诉时,可以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持股证明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为公司股东。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不具有股东身份或者原告因股东身份与其他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诉讼。

6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结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案件,公司为被告;与原告有共同诉讼请求并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可以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决议涉及向公司返还或者涉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可以列相关民事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62、股东以未收到开会通知为由,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决议的案件,案件应如何处理【结论】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告可能主张的是执行撤销,也可能主张的是无效,无论以任何一种理由均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不故意不通知中小股东召开股东会的,可以考虑股东会的组成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决议具备无效因素。

63、股东起诉认定公司会议机关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决议的,公司是否可以股东在会议结束后已经认可或者执行了决议内容进行抗辩【结论】股东起诉认定公司决议机关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公司以股东在会议结束后已经认可或者执行了决议内容进行抗辩的,建议考虑适用公司发达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之规定,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际影响,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4、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取消后,依据决议履行的事项是否会受到影响【结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取消后,依据决议履行的事项不当然失去法律效力,对公司内部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决议被取消的,其效力受到影响,对公司外部发生法律关系,由于公司法调整主体的限定性,决议被取消后,不当然失去法律效力。

65、公司法涉及公司担保问题有哪些规定,对公司与他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有影响【结论】从民法总则、公司法规定看,公司对外行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司内部的规定不得对抗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其规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的规定对上述人员有约束力,对公司以外的他人没有约束力。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当然发生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构成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民事作为无效或者合同行为无效因素时,应当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七、董事及高管责任66、董事与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职工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结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体现在董事在公司享有的权力、权利及义务和责任上,这些内容构成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除特殊约定,董事与公司股东和职工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不发生直接法律关系。

67、公司董事有哪些基本义务【结论】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谨慎和高度注意的义务,忠实义务,董事有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义务,董事必须服从董事会决议,对公司事务有保密的义务。

68、董事违反义务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或者法律后果【结论】董事违反义务有可能被公司解聘,如果其故意侵占公司利益或者机会,公司有权将其所得利益予以追回,或者取消董事安排的不当交易,对于董事重大过失形成公司的损失,董事也可能需要合理分担。

董事管理公司,其同时承载着社会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董事应当维护公司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董事对此负有法律责任。

69、董事承担公司民事责任需要具备哪些基本因素【结论】董事的行为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造成比较严重的经济后果,未尽谨慎、勤勉和注意义务的过失是否严重,未从公司利益出发进行决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否对董事决定的事项进行免责等等,是决定董事是否承担公司损失责任的关键因素。

八、关联公司与关联交易70、什么是关联公司,为什么要依法规制关联公司【结论】关联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选择,是有利于公司获得持续发展和更多经济利益的手段,法律的功能是对关联公司导致利益失衡予以调整,维护各民事主体正当权益。

71、关联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标准【结论】关联公司中的关联环节参与了引起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的,可以考虑对债权人承担关联公司的共同责任。

72、关联公司制度对中小股东(或者外部股东)利益设置了哪些保护【结论】公司法律在允许建立在关联公司关系的同时,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制度,表决回避制度、一致同意表决制度、竞业禁止制度、损失填补及股权回购等制度,作为弥补关联关系之外的中小股东或者非关联方利益的制度。

73、关联公司制度中对被控制公司利益的保护有哪些安排【结论】在关联关系中,虽然关联公司内部没有争议,但是长期被控制安排的利益失衡,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安排强制补偿制度,一方面补偿被控制方涉及的利益,另一方面防止逃避税收义务及责任。

九、股东代表诉讼74、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结论】股东代表诉讼是赋予股东诉权的一项特殊诉讼制度。

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但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赋予与损害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的股东起诉权,由股东行使公司的诉讼权利。

75、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是什么【结论】激发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主要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侵害一般是来源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国际管理人员等,公司被侵害控制,怠于向侵向侵权方行使诉权。

76、如何确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结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既要考虑允许股东诉讼,又要考虑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故公司法对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一定的资格限定,原告股东起诉时应当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

77、哪些人可以被列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结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关联人员和公司以外他人,被原告股东主张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均可以列为被告。

78、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如何确定公司的诉讼地位【结论】公司在诉讼中应当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公司不得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替代参加诉讼。

79、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结论】为充分尊重公司内部治理机制,鼓励股东对公司权益问题在公司内部启动公司正当程序予以解决,当股东在公司内部不能达到目的时再行使诉权,故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80、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还是归属于股东【结论】股东代表诉讼仅是赋予股东的特殊的诉权,即公司的诉权,并未将公司的实体权利赋予股东,故如果胜诉,胜诉权益归属公司。

81、股东代表诉讼程序中是否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结论】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或者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誉诋毁的因素,设立诉讼担保制度,一方面可以在经济上阻止股东盲目提起诉讼,一方面在股东败诉时给遭受损失的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适当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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